【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第六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2-03-06

第六十一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全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条文注释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以二人为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为了诉讼顺利、高效地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委托两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对两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如一人是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特别授权,另一人是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一般授权。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在各自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法院也应根据其不同的代理权限来确定其诉讼行为的效力。其二,对两人授予内容完全相同的代理权限。这种情况中,两名诉讼代理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并在协商一致后共同实施诉讼行为。如果两人观点不能统一,法院则应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针对实践中有些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2012年本法修正对原条款作了修改,以下三类主体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且法律赋予了律师某些特定的权利,也规定了律师某些特定的义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收费低廉、方便及时的特点,它与律师、公证工作形成互补、协作的“大服务”格局,既弥补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空白,又是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服务制度的有益探索。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根据《民诉法解释》,主要是:①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2)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根据《民诉法解释》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社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圯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②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位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政社会团体章程载明务范围:④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贵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负责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此外,专利代理人经中华仝国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送联法规

《律师法》第28、39、41条;《民诉法解释》第84~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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