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ニ条【委托程序】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条文注释
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要求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事项,实际是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代理权限的范围,实际是划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责任的范围,因此,委托代理人必须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代理人申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还是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代理。
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某人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环应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特注明,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88、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