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七十四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直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査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条文注释
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所反映出的声音、图像以及利用计篁机所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通常具有形免,生动、信息量大等特点,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但视听资这种证据形式也具有容易被人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加以篡改的缺点,并且被篡改后,一般人较难发现。所以依据本条规定,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判定其为原始载体还是复制件,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鉴定。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视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发现某一视听资料存在疑点,如可能被剪辑、修改过或声音、画面比较模糊,那么该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23、76~77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