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证据的陈述,法官会采信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诉讼当事人对事实具有证明责任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会由其承担。但这三种情况下没有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法官也可能会采信:
1.在有其他证据可以辅助的情况下做出符合常理的陈述;
2.当事人一方作出的陈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
3.自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是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条文注释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带有片面性,甚至会掩盖事实的真相。因此,审判人员不能认为当事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就轻信他们所说的一切,而应当把当事人的陈述和所掌握的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审查其是否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
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并日符合真实情况的陈述,オ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真听取。如果业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没有矛盾,并且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存予盾,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证明效力。
但是,有时当事人会由干种原因在案件审理时拒绝作出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掌提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那么,人民法院即可以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事实、作出判决。当事人拒绝向人로法院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其他证据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即使没有当事人陈述,也应当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3、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