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发布时间:2022-03-07

第七十九条【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条文注释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和确定鉴定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就自已认为有必要的、对查明事实有帮助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这一规定提高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积极性,保护了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法官对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再具有垄断性的决定权,在一定荏度上提高了诉讼本身的公正性。关于鉴定人的选任,当事人申请釜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八氏法院指定。可见,本条的精神是以当事人决定为主,法院约束为。赋予当事人程序启动权与鉴定人选任权的同时,允许法官依职近行十涉。在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意见达不到统一时,直接由法况指定,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主动委托鉴定的规定。某此情下,虽然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对专广性问题进行鉴定,例如,某些专门性问题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需要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关联法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民诉法解释》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捉的若干规定》第30~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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