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鉴定人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2-03-07

第八十条【鉴定人权利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注释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鉴定人就享有了充分接收与鉴定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可以使法院依据鉴定意见查明的事实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客观事实。此处的“当事人”与“证人”应作广义理解,即鉴定人不仅可以从申请或启动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及其提供的证人那里接收信息,还可以从相对方那里了解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鉴定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等途径全面了解鉴定所必需的信息,从而保证提供的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全面、客观的。

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鉴定完毕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上应说明作出意见的理由和根据,以及鉴定的方法、程序等,并由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加盖鉴定人所在単位公章,以证明鉴定人身份。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