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期间种类、计算】

发布时间:2022-03-09

第八十五条【期间种类、计算】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条文注释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则包括期限和期日。本条只对狭义期间即期限作了专门规定,期日则是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确定。

期间以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某些诉讼行为,必须在确定时间内完成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间是法定期间,如上诉期间。法院根据审理案件时所遇到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完成诉讼活动所需要的期间是指定期间,如法院对举证期间的指定。

依据本条规定,期间是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本法修改,将“节假日”改为“法定休假日”,这里的“法定休假日”不仅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全体公民享受到的假日(不包括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某些民间节日或单位自已规定的假日),还应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公休日,一般指周六、周日。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比如,诉讼文书是邮寄的,只要在期满前交邮,就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125~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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