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期间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中的“不可抗拒的事由”通常是指当事人事先无法预见、发生时无法克服和避免的各种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涝灾害等。“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准许延期的其他事由,如当事人因病住院,不能如期出庭等。
对诉讼期间耽误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法院接到当事人的顺延申请后,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查,认为申请顺延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顺延,否则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准予的顺延期限,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定期间顺延日期的计算,以实际耽误的时间为准;指定期间的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