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由于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权利义务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严格规范送达行为及送达方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并返回法院的格式化的凭证。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除公告送达以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都应出示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必须具备的附件之一。受送达人需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它是计算期间的主要依据。
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受或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衡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