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

发布时间:2022-03-09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条文注释

且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执行送达任务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当果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据本条规定,直接送达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形:(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綿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除明确授权指定代收人外,不能由他人代收。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是送达日期。不是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31、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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