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

发布时间:2022-03-09

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条文注释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时,遭到拒绝的,送达人可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以此完成送达行为的送达方式。依据本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由于留置送达是针对直接送达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而规定的一种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

(2)由于留置送达缺少受送达人地主动配合,是一种非常慎重的送达方式,所以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定要遵守相应的送达程序。对于拒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法院应首先向其宣讲法律,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以便能其自愿签收诉讼文书。

如果未果,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旬括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受送达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汰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见证人不愿或不敢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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