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简易送达】

发布时间:2022-03-09

第九十条【简易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涉及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以受送达人同意为简易送达的适用前提。与传统的直接送达相比,简易送达中涉及的一些技术操作问题可能会制造程序“漏洞”,为了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以受送达人的同意为适用前提。第二,2021年本法对本条进行修改,简易送达不再排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适用。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第三,简易送达的送达日期的计算。简易送达属于拟制送达,法院与受送达人并未直接接触,采用简易送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35、1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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