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条文注释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而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一般适用于那些受送达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居住,或者由于受送达人的某种特殊原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情形。委托送达时,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人民法院对送达诉讼文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函中说明。受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并将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托法院因故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上述期间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诉讼文书需要由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适用邮寄送达的前提是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如受送达人距离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较远等情形。邮局的挂号信回执即为邮寄送达的凭证。
由于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诉讼文书的重要凭证,是计算诉讼期间的重要根据,所以,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送达回证没有寄回或者送达回证上没有注明收件日期的,则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要注意的是,邮件在途期间,不计算在送达期间之内。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34、1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