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转交送达之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条文注释
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适用转交送达的方式。转交送达是指受近法院根据受送达人的特殊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部队实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具有流动性、保密性等不同于地方的特殊之处,部队与地方的往来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对军人这种特殊的职业人群送达诉讼文书,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具有一定困难,也不宜采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通过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涉及军人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文书,符合军队的纪律要求,且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同时也有利于政治机关及时了解案情,协助人民法院顺利解决纠纷。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所指的军人,仅指现役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必须通过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不能通过团以下单位转交,也不能通过团以上单位的其他机关转交。对军人的转交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三条【转交送达之ニ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了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情形。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且通常他们被关押在一些特殊场所,向他们送达诉讼文书,不便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使用“劳动教养”这一用语,而使用了“强制性教育措施”这一概念。所以2012年本法修改,删除了劳动改造的相关内容,将劳动教养改为“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的被监禁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四条【转交送达日期】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条文注释
转交送达是法律针对特殊人群规定的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方式,因此,转交送达应遵循特殊的程序要求和有关送达日期的相关规定。依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现役军人和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送达诉讼文书的,应首先将诉讼文书送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同时还应附送达回证,请他们立即转交受送达人签收,并及时将受送达人签收后的送达回证返回给人民法院。上述代转机关、单位不得拒绝转交或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有关单位和机关也无权代受送达人签收。依据本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的日期不是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受送达人接到转交的诉讼文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