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ニ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条文注释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人民法院的检察监督权。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既包括审判活动也包括执行活动。无论审判活动还是执行活动都是在行使公权力,而任何公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因此法院的执行活动理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2012年本法修改后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扩大,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而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覆盖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