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证据资格”和“新证据实质”审查
过去的司法解释等
在于侧重对“新证据资格”的审查。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新的证据”的规定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其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已改变了以往对“新证据资格”严格审查的要求,重点不再审查新证据是否具备法定资格,而是当事人在原审结束后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裁判。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已经不再强调对新证据的形式审查,而侧重对新证据的实质审查,或者说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改变了以往对“新证据资格”严格审查的要求,限制了证据失权规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