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修理、重作、更换

发布时间:2022-04-14

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要求的质量标准,债务人对于该标的物所应承担的修理、更换或者重作的民事责任方式。虽然立法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将修理、重作、更换视为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形式而将其删除。通常而言,修理、重作、更换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因而不能认为是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

而且有关部门法律、审判实务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这一具体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已普遍接受,《民法总则》又将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予以恢复。《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82条对此内容予以了保留。修理、重作、更换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是对合同没有履行而采取的民事责任方式。上述这些责任方式,在违约责任包括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和加害给付中,都是可以适用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门规章等对于商品“三包”的规定实际上也大致属于这一范畴,属于更为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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