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典型形式,即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对此,《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77条对此予以了保留。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要以合同标的具有履行可能为前提,如果不具备履行可能性,比如特定的标的物灭失等,这时就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