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2-04-14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核心在于损害赔偿。无论在违约责任还是在侵权责任,通常都要用到损害赔偿,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它们针对的也都是赔偿损害。一般认为,侵权法上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并不能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但损害赔偿仍是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救济损害的最基本形式。

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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