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保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玫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户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管辖”的规定。系保留的条文。
【条文理解】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当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先立案的法院与后立案的法院应如何处理,本解释对“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原则进一步细化规定。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立案的起算时闻以爱诉法院决定受理原告起诉并将其内容登记在册为准。法院接受起诉状后,可能需要审查(七天内),以及告知原告修改诉状后,才决定登记立案,改不能将原告提交诉状的时间作为立案的起算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