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入库编号 2024-17-5-2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4
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债权转让规避执行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太公司、某利公司、屠某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18)皖民初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工程款57598063.09元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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