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北秦皇岛追加法定代表人支付工程款
逃避债务是不行的。妻债夫还,执行装饰工程款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顺利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5日,申请人付某某与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内装修吊顶工程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室内装修吊顶工程部分转包给付某某。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一直拒绝给付工程款。经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付某某给付工程款9万余元。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付某某却一直未能拿到工程款,无奈之下,付某某向秦皇岛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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