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郑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5年3月28日,甲公司(一审被告)发布其某建筑工程招标文件。4月 30日,乙公司中标。5月10日,乙公司与郑某(一审原告)签署《协议书》,由郑某负责该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与发包方的工程建筑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同月1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8月3 日,甲公司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出具了相应报告。2011年3月22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开始进行工程结算,结算过程均由郑某负责,由其代表乙公司签字。现郑某起诉请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一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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