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理解与适用
本条确定的规则是,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规定,以及本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确定,如果具有无效的事由,则应当确定合同无效,如果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则依照撤销权人的意志确定撤销还是不撤销,如果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依照具体规则处理。如果不存在这些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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