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法函〔1994〕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费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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