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基本事实、主要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第三百三十五条[新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头,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标准。尽管民事诉讼沣修改时确定了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不能再发回重审,但司法实践中,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任意解释“基本事实”概念的方式,滥用发回重审这一处理方式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