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标题: 李x新
1、李x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已过诉讼时效;
3、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4、没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政府验收报告没有具体人员签名,不能提供由谁提供,不能证明是来源;我方证据,要求现场勘察)
5、证人证言应当出庭,否则没有证明力;出庭的证人证言没有法律证明力,因为证人
6、刑事文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7、当事人陈述必须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才能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没有任何关联)、真实性(没有任何人签名)、合法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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