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因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4条提起诉讼而产生诉讼主体争议。
因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4条提起诉讼而产生诉讼主体争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是由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①第25条修改而来,是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虽然学界对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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