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北京建筑律师
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造成相对方无法审计的,不能适用证明妨碍规则
典型案例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枣庄市盛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盛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苑公司)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泓建公司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应当对工程造价这一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主张通过两种方式确定工程造价:一是按照合同价款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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