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5.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送达地确认书》。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对方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顺利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的,不宜以此为由令其承担不得申请再审的不利后果。对于此类申请,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予以受理,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完备。再审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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