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3-04-25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致。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从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责任是原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一方是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此所受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民事行为,其效果是: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1)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合同无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到原始状态,不能返还折价补偿;二是如果履行了无效合同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

    在合同无效时,不能把水泥、钢筋拆出来,返还给投资人,只能够对现有建筑物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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