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造价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5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造价如何认定

    1、工程质量合格是结算工程款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质量合格为前提,施工合同无效,质量合格仍可以索要工程款;质量不合格不能得到工程款。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目前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无法判断质量是否合格,是由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任务所致,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造价范围只能是实际支出费用(人工、机械、材料与措施费);

      工程施工完成,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结算标准如何确定?《合同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的工程造价不应当超过有效合同的工程造价;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承包方不应当通过这个项目所赚取的利益,所以承包方的利润不应得到补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通知》(建办标【2016】4号),税前工程造价构成主要包括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之和。在该文发布以前,税金是包含在工程造价中;但该文将税金从工程造价中剔除出来,按11%的税率单独计算,以税前工程造价乘以11%计算税后工程款价格。因此无效合同的造价不应该包含税金。规费主要是由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金(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构成。企业管理费主要是由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等构成。显然,这些费用并非直接用于该项目,而是用于承包方自身经营该项目产生的费用,属于间接费用,所以该部分的价款不应得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款实际支出的范围即直接费用(人工、机械、材料)与措施费。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永君公司与环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院认定了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以及该工程总造价为市场价计算出的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合计12097423.01元。以定额价做出的含有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规费的造价15772204.01元未予以支持。可见最高院审理案件实践中也认为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应当补偿的是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即工程的实际支出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