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咨询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3-05-10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单方行为、双方(多方)行为与决议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1.概念。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是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是无相对人的,如抛弃所有权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时,一方意思表示完成,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

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典范。除合同外,还存在由具有相同内容的多方意思表示合致(平行的合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共同行为,如社团章程订立行为等。

决议行为简称决议,又称组织内部行为,是指社团组织成员依照一定规则(多数决规则)实施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决议主要发生于社团内部,不直接产生对外法律效果。与共同行为不同的是,决议经多数表决而形成,因此不是意思表示全部平行的合致,而是多数平行的合致,但其对没有表示同意的表决成员也具有约束力。

2.区分意义。法律对三者的成立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及多方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仅有意思表示却没有达成一致的,行为仍不成立;决议行为则通过多数决方式或程序形成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134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依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抑

或财产关系,区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1.概念。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也有双方行为,如收养、协议离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

2.区分意义:

(1)适用法律不同。身份行为适用身份法的规范,财产行为适用财产法规范。

(2)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为涉及伦理关系,法律有较多的限制,如离婚协议不得代理等。而财产行为自由度相对高些,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为之。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1.概念。对于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注意,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买卖、租赁等合同就是有偿行为。所谓对价或对价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等是无偿行为。

2.区分意义:

(1)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其性质来说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等,如果一方取得物却无须支付对价,那就是赠与了,还有住他人房屋不需给付租金,那就不再是租赁,而是借用。所以,赠与、借用等行为必然是无偿行为。但有的合同就其内容来说,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运送、保管、委托等,其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须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偿或者无偿的约定,双方争议时,就依法律、交易习惯解释。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因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本身就是没有对价给付的,不能显失公平撤销。

(3)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不同,无偿行为因义务人不获对价,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如《民法典》第897条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偿行为因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属于取得对价利益的给付,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责任。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1.概念。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2.区分意义。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示完成,还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权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一定方式实施,可以把它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1.概念。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2.区分意义:

(1)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产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应该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法律很少再干预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只在个人行使权利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务时,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方式进行。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都属于要式行为。

(2)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在两个相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后一个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须以前一个法律行为为条件,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概念。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无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2.区分意义:

(1)确认法律行为效果的独立性,如票据行为属无因行为,有偿合同中价金以票据支付的,即使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无效,该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

(2)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处分行为,若是有因行为,就是否认物权行为;反之,则为肯定物权行为。

(七)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根据另外的特点和标准,区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此外,还应注意,由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最基本、最典型的是合同,而且有偿与无偿、诺成与实践只发生在合同中,要式与不要式,也主要是就合同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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