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司法工程鉴定注意事项 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司法工程鉴定注意事项【】笔者办理黑龙江大庆房地产开发欠款纠纷案件,对工程鉴定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1、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应明确具体;部分争议的部分鉴定,不能确定范围的或约定全部鉴定的除外;

2、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鉴定时可以要求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计算工程价款;

3、对证据的认定,必须由法官来判断,而不能由鉴定人来判断,更不能以鉴定意见代替质证的过程。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原始证据材料及鉴定意见本身都可以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如下;a、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的;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c、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d、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e、鉴定意见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法官不能将鉴定意见当做案件事实本身;f、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必须开庭进行,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一方要求鉴定,一方不同意,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启东鉴定程序,而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司法鉴定现场取材: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工程鉴定送鉴材料 ;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