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某度假酒店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5

项目及案情简介

项目名称:某度假酒店项目

建设单位:某旅业有限公司(被告)

承包单位:某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省一建,原告)

2010年11月30日,某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旅业有限公司签订某度假酒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场区土方、围墙、挡土墙、堆山工程,普通客房 A 楼、 B 楼,湖景客房 C 楼、 D 楼,后勤楼;采用暂定总价合同,暂定总价为1亿元整,最终工程价款以实际竣工结算为准,合同约定本项目执行某省现行相应定额进行计价,取费除堆山、土方工程以建设单位批价单为计算基数计取8%费率外,其他建安工程均执行某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费率标准后,税前造价下浮3.5%计取;合同中约定了工、料、机价格取定及价差调整方法,对商品混凝土(含泵送费)执行某市商品混凝土备案价格下浮2%。合同约定工期为518日历天,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于2011年3月1日下达开工令,竣工日期确定为2012年7月30日。某省一建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施工至2014年6月,承包单位因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停止施工,2014年12月,双方经协商同意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清点后解除合同,承包单位退场,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问题上发生纠纷。

2017年10月,承包单位某省一建起诉建设单位某旅业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旅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6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17年11月,建设单位提起反诉,诉称承包单位肢解分包、层层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工程质量事故频发,请求原告支付逾期竣工、非法分包、施工质量问题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金2000万元。

2018年6月,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从某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花名册中选定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为本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并向其送达了(2018)某中法技委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①对某省一建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②对某省一建退场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签证,某旅业有限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修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

(1)某省一建合同解除前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应付的工程价款。

(2)某省一建退场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签证的效力及应支付的修复价款。

(二)造价鉴定难点

(1)界面的确定难度大:本鉴定项目是合同解除,承包商中间退场,虽然有退场盘点清单,但仍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实际施工完成节点,存在很多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界面不清的问题,不仅是涉及层面完成情况,有的甚至是某个墙面粉刷工作完成比例等细节。

(2)时间跨度大,增加鉴定难度:本鉴定从项目2010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到2017年10月承包单位提起诉讼,历时7年,施工时间跨越较大,给鉴定人执行计价规范、计价依据、材料价格增加难度。

(3)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鉴定难度较大:因原承包单位已退场,未参与后续施工前的质量验收工作,质量修复签证单也未经原承包单位签证确认。质证时承包单位对质量修复相关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可,委托法院又未明确其效力,但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属于本项目委托鉴定的事项之一。

(4)鉴定证据的长时间、多次性提交,并且数量巨大,可能造成证据的重复采用,增加鉴定工作难度。(5)质证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异议较大,不予认可的证据较多。

(6)鉴定项目包含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较多,鉴定小组需要严格执行鉴定方案,统一鉴定步骤和鉴定方法。

(7)工程造价核对过程中,当事人的不配合、故意拖延,延长了鉴定时间。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转交鉴定材料内容

(1)2018年7月9日,委托人转交鉴定证据如下:

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施工进度结算书,施工图纸(复印件)、电子版图纸光盘一张(含图纸366张),实际履行情况资料(复印件),某省一建离场原因及退场盘量情况(复印件),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签证扣款结算书(复印件),2011年8月~12月停工补偿费资料,图纸会审记录

工程形象进度统计表,现场签证单,工程材料设备批价单,工作联系函,工程洽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某度假酒店图纸版本变更说明。

(2)2018年7月30日及9月10日,委托人分两次转交补充鉴定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交证据2、中标通知书、退场盘量情况、现场工作量盘点情况、施工方编制报审结算书、 U 盘存储的电子版材料。

(3)2020年3月20日,委托人转交第三次补充鉴定证据:公共与堆山施工资料、后勤区(含新增部分)资料、普通客房施工资料、海景客房施工资料(含海景餐厅与冠梁)共16册及法院质证笔录15页(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1)2018年6月2日,鉴定公司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根据鉴定项目的概况,鉴定公司组成鉴定项目组,向委托人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委托人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2)2018年7月9日,某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将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转交鉴定机构。鉴定人编制鉴定方案,经批准后开始执行。(3)2018年7月16日,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沟通后,委托人向当事人发出现场勘验通知书,在约定的时间,委托人组织鉴定机构及当事人授权代表共同对鉴定项目进行了现场勘验。

(4)2018年7月30日、9月10日,在委托人组织下,当事人将补充提交的鉴定资料转交鉴定机构。

(5)2018年9月25日,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材料完成对鉴定项目工程量的计量、计价工作,9月29日,在委托人组织下,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开始进行造价的核对工作,11月20日基本完成造价的核对工作。

(6)2018年11月27日,鉴定机构完成初步鉴定工作,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27日,鉴定人针对双方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异议分别作出答复,并出具正式某酒店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7)2019年8月29日,接委托法院出庭作证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出庭作证中,发现出具的某酒店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一个事项存在缺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及相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鉴定。准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时,接委托法院通知,当事人正在准备三次补充提交证据材料,让补充证据后再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8)2020年元旦后,接委托法院通知,不再补充鉴定资料,让出具补充鉴定,1月11日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1。

(9)2020年3月20日,收到委托法院转交的第三次补充的鉴定资料。根据第三次补充的16册鉴定资料,鉴定人经过分析,对不重复的部分进行了补充鉴定,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2。7月

14日,接委托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某度假酒店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总结

2.鉴定依据(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3)某省建筑和安装、装饰、市政、修缮综合定额及相关计价文件。

(4)某省定额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5)委托法院转交的鉴定材料、现场勘验记录。

3.鉴定的技术方法

1)鉴定范围的确定

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内容要求,①对原告已实际施工完成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②对原告退场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签证,被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修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已完工程界面的确定

因本项目已完工程界面的确定是鉴定的难点,为减少争议界面,鉴定人按照鉴定方案采取以下几种技术方法确定界面:

(1)根据解除合同后退场盘点清单确定的已完工程确定界面。(2)结合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施工界面。

(3)结合鉴定证据中各支付期施工进度结算书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统计表确定施工界面。

(4)对于一些已完工程的界面涉及单个构件的中间节点,如某个梁、板的局部或某个墙面装饰的局部情况,鉴定人结合施工记录及施工期间的现场照片、录像等辅助资料确定构件或墙面完成比例的方法确定施工界面。

(5)对于模糊不清、存在争议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界面,通过工程量核对工作来确定;同时通过核对工作量时的交流,鉴定人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将争议界面减少到最低。

3)鉴定方法的确定

鉴定项目为暂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最终工程价款以实际竣工结算为准。本鉴定按照施工图纸并结合解除合同后退场盘点清单等证据材料确定的界面,采用施工图预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4)计价定额的确定

根据施工合同第七条执行计价定额的约定,本鉴定执行《某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综合定额》(2005年)、《某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某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某省房屋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07年)进行计价。

5)计量规则的确定

本鉴定采用合同约定的相应定额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

6)材料价格的确定

鉴定项目施工跨越时间较长,给鉴定人确定材料价格增加难度,鉴定人按鉴定方案采取以下几种技术方法确定材料价格:

(1)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审批价的按照材料批价单确定,无约定的执行本项目建设期间《某省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导价确定,对商品混凝土(含泵送费)执行某市商品混凝土备案价格下浮2%。

(2)没有进行批价的材料,同时信息价也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采用鉴定证据中各支付期施工进度结算书计入的材料价格,没有特别异常情况的,在本鉴定中可以采用。

(3)对上述都无法确定的材料价格,参考鉴定机构工程数据库中与鉴定项目同期类似的建设项目采用的相同规格、型号的材料价格进行确定。

7)人工价格的确定

根据合同约定、人工单价按照各单位工程建设期间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文件进行确定。

8)取费标准的确定

执行合同约定的取费原则:

(1)堆山、土方工程以建设单位批价单为计算基数计取8%费率。

(2)其他建安工程执行某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费率标准后,税前造价下浮3.5%计取。

9)税率的确定

本鉴定项目执行税率为3.36%。

10)退场遗留质量问题签证修复费用的鉴定

对某省一建退场后质量问题签证,是某旅业有限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施工,该质量问题签证修复费用为法院委托鉴定事项之一,因某省一建对此质量问题签证的证据全部不予认可。经鉴定人研究决定:按照委托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中质量问题签证单进行计量、计价,确定修复费用,作出推断性鉴定意见,由委托法院根据证据判断使用。

11)临建设施价格的确定

承包人有偿接收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搭设的临建设施费用100万元整,由双方依据签订的转让协议自行解决,不计入本次鉴定范围。

4.鉴定意见及两次补充鉴定意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

(1)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116028824.94元;(2)退场遗留质量问题签证修复费用推断性鉴定意见:1184997.07元。2)补充鉴定意见书1实际施工部分增加工程造价:278914.18元。

3)补充鉴定意见书2

实际施工部分造价增加推断性鉴定意见:3750649.78元。

(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及回复

(1)工作联系单 LJ -2011-014,此项虽有工作联系单,但是附图1及附图2没有任何签字盖章,不能凭目前这些资料计算工程量及造价,应扣减10572.19元。

回复:经复核,鉴定无误。鉴定意见书中已进行说明因你,,故鉴定公司对此次补充证据作出推断性鉴定意见,供委托法院判断使用。

(2)普通客房 A 楼、 B 楼设计变更通知书(设变﹣普客﹣土建005)中多计取栏板挑檐钢筋混凝土费用为30834.02元,原鉴定意见已计取,补充鉴定重复计取,应扣减造价30834.02元。回复:经复核,鉴定无误。因原鉴定证据不齐全,该部分工程量未计入,本次补充鉴定增加的工程量与原鉴定不重复。

(3)鉴定公司未按建设单位批价计取5.25%的税金,鉴定书应增补此项费用145683.4元。回复:经复核,鉴定无误。根据某省建定(2011)131号文件,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3.36%,税金应按法定税率计算。

(4)鉴定公司仅执行了建设单位已确认的停工、窝工损失65万元,对施工过程中多次向建设单位报送停工、窝工损失资料,有发文及签收记录,且停工的事实存在,鉴定公司应在报送的资料上给予核实与确认。

回复:经复核,鉴定无误。你方提出的异议因缺乏证据材料,无法鉴定,原鉴定意见书中对此已作出说明。

(5)鉴定公司将刚性防水套管制作安装定额子目从第六册更换为第八册中穿楼板翼环套管。我方认为应执行第六册刚性防水套管制作安装,请鉴定机构核实、更正。

回复:经复核,鉴定无误。根据某省2008安装定额综合解释的规定,该套管应套用第八册相应子目。

(6)鉴定意见书第15页:湖边冠梁不予计量,我方提供有电子版图纸,应子计量该造价。回复:经复核,鉴定无误。湖边冠梁为贵方回复异议书中附带提供的电子版图纸,该电子版图纸未经法庭组织质证,不能作为鉴定证据。

(7)后勤区地下室 K 轴以南、走廊以北的公共活动室内回风箱制作安装未计取,造价为111699.82元。

回复:经复核,鉴定无误。根据鉴定证据显示"回风箱制作验收不合格,安装取消",不予计取该项造价。

(8)湖景客房 D 楼安装税前造价不应下浮3.5%。

回复:经复核,鉴定无误。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湖景客房 D 楼参照原合同约定"整栋楼座的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税前造价下浮3.5%"的标准执行。

四、出庭作证情况

按委托法院通知,鉴定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和2020年7月14日两次出庭作证。

(一)首次出庭作证

在开庭作证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对鉴定意见书内容提出了各自的异议,有些异议是在征求意见稿时已经提出,并已书面回复过的,当事人认为书面回复没有解释清楚,当庭再次提出,鉴定公司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说明,同时当事人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异议,鉴定公司也予以当庭答复。对提出的个别异议,鉴定人当庭无法核实准确,可能涉及鉴定意见更正的,经法庭同意,庭后认真核实10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经复核,发现存在个别鉴定缺陷,予以更正,并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书1。

(二)二次出庭作证

在对补充鉴定材料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2后,鉴定人于2020年7月14日出庭作证,回答了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次补充证据后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异议,并对其他提问进行了当庭答复。

五、案例指导意义

本项目从2010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到承包单位提起诉讼,历时7年;从2018年7月9日法院提交鉴定证据到第三次补充提交鉴定证据,历时20个月;无论是从施工跨越的时间,还是鉴定证据提交的时间都是较长的,都给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尤其是鉴定证据的长时间、多次性提交更给鉴定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作为本项目的鉴定公司体会较深,总结几点与同行分享。

(一)重视工程造价核对工作,将争议减少到最低

本鉴定项目是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合同纠纷,属未完工程,鉴定项目涉及多个单项、单位工程,退场时现场工作量盘点情况显示已完成工程量节点比较笼统,没有达到工程造价计量、计价的深度。因此,鉴定公司对本项目造价核对工作高度重视,核对中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以高超的专业技能服人,在双方争议、矛盾巨大的情况下,通过造价核对工作消除了很多工程量界面划分上的问题,大大减少了争议事项,使双方矛盾减少到最低,为后续鉴定工作的完成奠定了基础。鉴定人主要注意了以下三点:

(1)在编制鉴定方案时,结合本鉴定项目的特点,制订完善的造价核对计划,合理安排核对的程序、步骤和时间节点。

(2)在核对中注意对核对成果签字确认。不仅对每口核对成果签字确认,而且对过程中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也要及时签认。对重大事项、争议大事项,有时也可以采取一事一签的方式。

(3)在出现当事人代表不愿签字的情况时,鉴定人要从工程造价的角度予以说明,让其明白鉴定公司的计量、计价是公正的,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意见,鉴定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给予详细解答,尽可能缩小不认可、不签字的范围。对于当事人的不积极配合,甚至提出的不恰当要求,鉴定人都要保持耐心与克制。

(二)重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认真公正地给予回复

双方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意见所提出的异议,鉴定公司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给予公正的回复,在回复时用词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对鉴定意见无误的要作出肯定无误的回复;对存在计量、计价错误的,要认真复核予以更正;对已出具鉴定意见后发现的错误,可以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来更正,切不可有对错误不承认的态度与方法,更不能强词夺理、以势压人。

(三)重视出庭作证,并应做好充分准备

鉴定公司按照法院的通知,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询问,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除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外,都必须出庭作证。鉴定人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等,在委托人或当事人要求时出示。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前应做好充分准备;首先,鉴定人应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及回复再熟悉一遍,重点对当事人仅提出了异议却未能提出订据或修改意见的鉴定事项。其次,对当事人提出异议表述比较强烈、争议较大,鉴定人认为不正确,未予以修改的鉴定事项应予以高度重视。最后,对工程量核对过程中,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事项或仍未签字的事项,对这些鉴定事项要认真梳理,仍存在当庭提出的可能,也应做好准备。

本项目前后出具一份鉴定意见书和两份补充鉴定意见书,出庭作证两次。质证时,双方意见极大,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更是寸步不让、步步紧逼,尤其在第二次出庭作证时,一方当事人认为如若调解,达成的造价可能会高于此次鉴定造价,认为鉴定人对他们单方主张的造价金额应该采用,更不应该对部分鉴定事项出具推断性鉴定意见等。对此,鉴定人在庭审前都有充分准备,庭审时都能依法、客观、公正地一进行了回答,同时,进一步说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依据鉴定证据作出的,所以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的要自行承担责任。

(四)重视鉴定证据的采用,避免以鉴代审

证据的采用是司法鉴定人的难点,鉴定证据的多次性提交给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不认可,有时甚至全盘否定,更增加了鉴定的困难。

本鉴定中,从质证笔录中看出,方当事人对第三次补充提交的15册证据异议大,认为与已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复,不予认可,基本全盘否定。同时委托人在移交资料时并未予以明确。在委托法院不能明确该补充证据效力的情况下,鉴定人结合前期证据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剔除了重复部分内容,将不重复部分单独进行计价,同时,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对该15册证据的全盘不予认可,决定对第三次补充证据涉及的造价全部作为推断性鉴定意见,由委托法院根据证据判断使用,以避免以鉴代审。

在本鉴定项目中,施工单位退场后的质量问题签证修复费用为委托鉴定事项之一,但一方当事人对此质量问题签证的证据全部不予认可,鉴定机构在征求委托人意见时,委托人未予明确。鉴定公司如果将其列为确定性鉴定意见必将受到以鉴代审的指责,如果不予鉴定则未完成委托义务。经鉴定人研究决定,虽然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修复证据,但属于委托鉴定内容,故作出推断性鉴定意见,由委托法院根据证据判断使用在本鉴定项目中,挡土墙顶标高设计图纸未明确,在设计通知单显示标高为11.2m,但其变更附图中标注标高为9.40m,标高数据不一致,在造价核对时也未达成一致,且现场已无法测量。对此情况,鉴定人研究后认为:如果按任一标高作出鉴定,都可能会被指以鉴代审,在初稿征求意见时,按两个不同标高作出选择性鉴定意见,由委托人根据情况采用(后经补充证据确定了标高为9.40m,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对此挡土墙造价作出确定性意见)。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质证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可的情况经常出现,有时甚至会发生对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否定全部证据材料的情况。因此,在鉴定过程中要重视证据的采用,鉴定人对下列情况要特别注意,从而避免"以鉴代审"的情况:

(1)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应提请委托人认定;或作出推断性鉴定意见,单列并予以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同一证据本身彼此矛盾时,鉴定人应首先提请委托人认定,对委托人无法认定或存在彼此矛盾的证据的争议事项,鉴定人作出非确定性(如推断性、选择性)鉴定意见,单列并予以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时,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或鉴定人先进行鉴别、甄别后,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判断决定。

(4)对证据的理解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对鉴定事项作出选择性鉴定意见,单列并予以说明,供委托人选择使用。

该鉴定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因建设项目合同解除而引发的工程结算纠纷案件,此类合同争议纠纷案件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一般具有如下主要特征:①建设项目设计深度不够即匆忙招标、开工,导致合同签订匆忙、草率随意,对于计价模式、进度款支付等主要合同条款约定不科学、不严谨,对合同的理解与执行存在争议;②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多,甚至常有重大变更,签证不及时、不准确,资料收集不完整;③因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筹措等问题,进度款支付时常发生问题;④合同对争议纠纷解除的途径约定单一,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化解,逐步升级直至引发诉讼;⑤因争议而解除的合同结算,一般都是面对争议旷日持久、工程再次发包而导致现场施工界面难以确认、工程量计算证据缺乏、材料价格变化大、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各种困难局面。

本案例几乎完全具备以上特点,工程造价鉴定难度很大。不难看出,该鉴定公司自接受委托后的鉴定方案制订、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的递交、受托组织鉴定项目的现场勘验、工程量与计价工作的核对等最为基础的鉴定环节中都组织得井井有条、中规中矩,鉴定人重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异议答复,重视对出庭作证的准备,面对当事人的异议与质询做到有理、有据地回复与应对,并重视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修改鉴定缺陷,及时出具补充鉴定意见,充分显示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本案例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特点是鉴定资料提供的多次性与鉴定资料质证环节缺乏这一具体情形,这可能是所有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执行鉴定业务中常常会遇到的情形,该鉴定机构在本案例中的做法值得学习与借鉴。面对这种情形,鉴定公司除了提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人对鉴定资料组织充分质证、任劳任怨地接受鉴定资料的多次提交外,对于根据未经质证的鉴定资料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是确定性鉴定意见,而是推断性或者选择性鉴定意见。

本案例另外一个值得借鉴的地方是,对于因质量问题签证修复费用这一类证据合理性超出"工程造价"专业范畴的鉴定委托,出具推断性鉴定意见。

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对于需要作出的"专业性判断",一定要体现出我们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的专业性与权威性,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均不能超越自身专业能力,越俎代庖地代委托人作出制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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