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河南某建设项目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5

一、案情简介

(一)合同履约情况

2012年6月、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某项目合作意向书、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申请人为承包人、被申请人为发包人,下同),约定本项目按河南省现行预算定额进行计价;同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并向某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未组织正式验收但已投入使用。

(二)项目起诉背景

1.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某项目。(2)项目地址:某地。

(3)签约合同价款:12919.0466万元(备案合同价款)。

(4)项目主要功能:地下两层为汽车库,局部为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地上一~五层为商业、 KTV 餐饮、洗浴,1号、2号主楼六~二十七层为酒店,3号主楼六~二十一层为办公区域,总建筑面积为94963m2,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为16771.60m2,一~五层裙房建筑面积为32462.80m2,1号、2号楼六层及以上建筑面积为30499.25m2,3号楼六层及以上建筑面积为15330.15m2。

(5)鉴定工程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答疑纪要及预算编制说明的内容(备案合同内容)。

2.双方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共签署以下4份合同及协议书:

(1)2012年6月15日双方签订项日合同意向书,约定本项目按河南省现行预算定额进行计价,根据合同内容,双方进行预算核对,核对结果让利15%签约合同价。

216对某建设项目造价司法鉴定

(2)2012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确定:根据施工图纸、答疑纪要、定额,结算价按照《某地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3月份主材价(钢材按4500元/九进入结算,甲方代购钢材费按4500元 A 从工程款中扣除),经双方审核认定后下浮15%。

(3)2012年7月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配合费按一次性包干方式计取60万元,竣工决算及工程变更,依据图纸及现场签证据实结算后,下浮15%为结算工程总价。

(4)2012年8月2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材料涨落在10%(含10%)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10%以外的只调整超出部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以上合同中关于结算价款的约定有争议,申请人主张应执行2012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被申请人主张应执行能反映双方真实意愿的实际合同(2012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2年7月6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造成结算金额相差较大。

3.法院委托

1)委托人:某地市中级人民法院。2)委托案件名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 T 程施 T 合同纠纷一案。

3)委托事项和目的:

(1)2017年6月26日委托书(委托一):对当事人争议的某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合同依据2012年8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

(2)2017年12月6H补充委托(委托二):按合同约定,①对某工程施工项目变更签证增加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②对某工程施工项目变更签证减少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③对某工程原投标所含施工项日分包给第三方施工的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④对某工程施工项目中由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原告)的原材料及设备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价鉴定难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

1.事实阐述

诉讼前,双方依据2012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标准对工程结算进行过多次核对,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下就争议内容协商、调解未果,申请人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不同的合同文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不一致,造成结算金额差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委托书要求依据2012年8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存在多处不一致,存在理解偏差。

2.问题分析

(1)因合同前后约定矛盾,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第5.3.5条

217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创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经与委托人沟通,鉴定按照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方式分别进行鉴定,形成较为合理的多种方案数据供法院判断使用。

(2)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第4.7.3条"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经与委托人沟通,对争议部分,以单列形式体现,以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鉴于案件的复杂性,经测算,按不同合同约定计算数据差异较大,不利于本案问题解决,在鉴定报告出具前与法庭主审法官沟通,在鉴定意见之外依据双方6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进行计算,并出具相应数据,以便法院判案使用。

(二)案件争议难点

(1)现场勘验时,发现部分工程未按图纸施工。

(2)部分隐蔽工程,如屋面工程,双方对具体做法有争议,且未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鉴定材料,若取样防水层,会破坏整体工程的防水性能,且对破坏性拆除的修复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际做法无法现场勘验确定,在此种情况下,鉴定人依据双方各自主张分方案进行计算,以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关于贝雷架措施费计算,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贝需架专项措施方案,定额中未有适用子目,通过市场询价与套用类似定额子目对比,贝雷架措施费最终确定套用比较符合市场合理价格的定额子目计入鉴定造价。

(4)其他争议问题,依据鉴材及现场无法核实的,按各自主张分别计算,以单列形式体现,以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鉴定情况

(一)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书(某中法技委字第20号)1份。(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中法技委字第20号)司法委托书的补充委托1份。

(3)某项目项目司法鉴定质证笔录1份。

(4)被申请人向法院造价鉴定单位提供材料明细目录1份。

(5)被申请人提交的某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1份。

(6)被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

(7)被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

(8)被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7月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1份。(9)被申请人提交的某项目招标文件1份。

(10)被申请人提交的某项目投标文件1份。

(11)被申请人提交的某项目被列为某市重点工程红头文件、项目开工报告批复单,某市城建监察支队未经验收交付使用行政执法告知书各1份。

(12)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决算在市住建局主持、标准定额管理站主导下核对基本情况住建局监察支队领导签署意见证明,定额管理站出具核对决算情况原始记录,及定额站最后出具汇总双方争议十一条内容各1份。

(13)被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监理单位对争议7条认证签订手续证明1份。

(14)被申请人提交的某项目结算书1份。

(15)被申请人提交的施工图纸一套。

(16)被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核定单110张、现场签证单134张、墙体定位图64张、安装工程变更签证32页。

(17)被申请人提交的监理工作通知单、罚款通知单9页。

(18)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8月25口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表)1份。

(19)申请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1份。

(20)申请人提交的施工许可证1份

(21)申请人提交的施工资质文件1份。

(22)申请人提交的竣工决算书1份。

(23)申请人提交的某设计研究院图纸修改通知单25份及图纸会审记录。

(24)申请人提交的甲方变更通知单31份。

(25)申请人提交的施工现场签证单44份及图片一张。

(26)申请人提交的联系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共23

(27)申请人提交的后期资料:①变更通知3页:2技术核定单1份:③工作联系单1④施工现场签证单21份,⑤水电安装签证单8份。

(28)申请人提交的通知及施工现场签证单。

(29)被申请人提交的外分包工程及甲方提供材料设备清单及分包合同及村明1份。

(30)申请人提交的连廊照片、塔式起重机照片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技裙房工程混凝土配比试验报告1份。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2018年6月26日、27日,鉴定人员到人民法院(委托)作相关事项的情况介绍,收领委托书及有关鉴定材料,

(2)6月28日,鉴定公司收到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在对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接受委托。(3)7月6日,委托人组织鉴定公司、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第一次现场勘验。

(4)7月6日~7月28日,鉴定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计算,并出具征求意见书。

(5)9月4日,收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

(6)9月20日,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出的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7)10月17日,委托人组织鉴定公司、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征求意见书进行初稿听证。

(8)12月6日,收到人民法院关于(2017)某中法技委字第20号司法委托书的补充委托。

(9)2019年1月3日,出具补充委托的征求意见书。

(10)3月5日,收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补充委托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

(11)3月30日,委托人组织鉴定公司、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征求意见书进行初稿听证。

(12)4月9日~11日,委托人组织鉴定公司、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征求意见书反馈意见中工程量问题进行核对。

(13)4月10日,委托人组织鉴定公司、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第二次现场勘验。

(14)4月12日~5月18日,鉴定人员就工程量核对记录进行分析、归纳、整理,编写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三级复核,出具鉴定意见书。

2.鉴定依据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2)法院移交的经质证可以作为鉴材使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意向书、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资料等。

(3)工程量依据图纸、结合现场勘验计算,鉴定造价依据合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省、市配套的计价办法、调整文件及综合解释等计算。

(4)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调整。

(5)安全文明措施费依据豫建标定〔2012〕31号文,仅计取基本费;依据合同约定单列。

(6)规费依据合同约定不计取社会保险费。

(7)税金依据豫建设标〔2011〕16号文执行。

3.鉴定方法

采取物证分析、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全面审查、质证、庭证等方法完成委托任务。

4.鉴定计算情况

1)委托书一(方案一)

(1)工程量依据图纸计算,鉴定工程造价单价、取费依据投标文件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单列形式体现(税后)。

(2)材料价调整部分依据201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57页"23.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材料涨落在10%(含10%)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10%以上的只调整超出部分"计算。

220对某建设项目造价司法鉴定

(3)屋面工程依据"变更单约定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及被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某项目决算异议现场核实情况汇总第三条"分为两个方案计算。(4)马凳筋依据双方各自主张按几字型、一字型分两个方案计算。

(5)施工配合费依据补充协议列出此金额,并予以单列。

(6)P8抗渗混凝土增加费因图纸设计为P8抗渗,投标文件中未显示P8抗渗增加费,予以单列:"某项目裙房工程混凝土配比试验报告"未显示P6外加剂配比,P6抗渗增加费未计算。

(7)贝雷架措施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投标文件未显示此费用,予以单列。

(8)吸顶灯费用因双方争议予以单列。

(9)工程罚款单、一~五层室内装修增项费用依据鉴定材料,予以单列。

2)委托书一(方案二)

(1)鉴定工程造价依据合同及投标文件按固定总价计算。(2)材料价调整部分依据201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57页"23.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材料涨落在10%(含10%)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10%以上的只调整超出部分"计算。

(3)变更减少工程依据屋面工程"变更单约定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及被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中"某项目决算疑议现场核实情况汇总第三条"分为两个方案计算。

(4)施工配合费依据补充协议列出此金额,并予以单列。

(5)工程罚款单、一~五层室内装修增项费用依据鉴定材料,予以单列。

3)委托书:

鉴定工程造价依据委托书、投标文件等鉴材,分别计算变更签证增加部分造价、变更签证减少部分造价、原投标所含施工项目分包给第三方施工部分工程造价、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原材料及设备部分工程造价四个部分工程造价。

4)应法庭要求出具的数据

因按不同合同约定计算数据差异较大,不利于本案问题解决,在鉴定过程中经与法庭主审法官沟通,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应法庭要求,在鉴定意见之外依据双方2012年6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进行计算,并出具相应数据,以便法院判案使用。

(1)鉴定工程造价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依据图纸及现场签证据实决算,结算价按照《某市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3月主材价(钢材按4500元4进入直接费),计取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及文明措施费只计取基本费,人工费按照每日64元计算,商品混凝土运输按5km"计算。

(2)鉴定工程造价未按照2012年7月6日补充协议中的下浮让利15%计算,下浮让利金额以法院判定最终鉴定造价为基数计算。(3)屋面工程依据"变更单约定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及被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某项目决算疑议现场核实情况汇总第三条"分为两个方案计算。

(4)马凳筋依据双方各自主张按几字型、一字型分两个方案计算。

(5)吸顶灯费用因双方争议予以单列。

(6)工程罚款单、一~五层室内装修增项费用依据鉴定材料,予以单列。

5.鉴定意见

本所接受某法院委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鉴定程序,对委托鉴定的项目进行鉴定,得出如下鉴定结论。

1)依据委托一

"按2012年8月2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某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某工程鉴定造价分两个方案进行计算:

(1)方案一:依据投标文件固定单价计算某工程鉴定造价分为鉴定工程造价、单列项目工程造价、工程罚款单及一~五层室内装修增项费用四个部分,工程造价详见表1。

(2)方案二:依据投标文件固定总价计算(不包含变更签证减少部分工程造价)某工程鉴定造价分为鉴定工程造价、单列项目工程造价、施工配合费、工程罚款单及一~五层室内装修增项费用五个部分,工程造价详见表2。(三)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1.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及回复

(1)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未计取,应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计取。

回复:实际工期未见相关资料,鉴定征求意见书未计取。

(2)商品混凝土运距,应根据现场到商品混凝土站距离据实计取。回复:按投标文件内容,出具征求意见书。(3)塔式起重机实际使用3台,司法征求意见书少计1台回复:塔式起重机属于措施费用,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入。

(4)连廊模板、脚手架应按中请人方案计取,司法征求意见书未计取此项费用。回复:鉴材未提供相关连廊模板、脚手架中请人方案。

(5)针对司法征求意见书中工程量、子目、漏项存在的问题。回复:工程量不一致及子目套取等问题可由法院组织进行核对。

(6)针对司法征求意见书中材料价调整问题。回复:材料价调整部分按201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与中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计入,出具征求意见书。

(7)单独列项造价中60万元施工配合费,司法征求意见书未计取此项费用。回复:鉴定征求意见书中施工配合费以单列形式体现。

(8)单独列项造价中P8抗渗混凝上增加费,司法征求意见书未计取此项费用。回复:鉴材中未有现场P8抗渗剂配比,以单列形式体现。

(9)司法征求意见书未计取社会保障费,此项费用不应扣除。回复:社保为专项费用,以单列形式体现。

2.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及回复

(1)征求意见书据实结算方式与招标投标文件、备案合同约定的承包结算方式不符,备案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申请人式,合同约定风险计算方法:价格涨落超过10%的只调整超出部分,其他均无调整内容,强烈要求第二轮鉴定造价中必须纠正结算方式。

回复:201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而非一次性包死合同,鉴定征求意见书依据投标预算的价格计人,工程量据实计算;补充委托鉴定可在工程量核对完成后出具补充鉴定的征求意见书。

(2)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下浮15%情况。回复:征求意见书是依据鉴定委托书出具。(3)单独列项造价中60万元施工配合费情况。回复:鉴定征求意见书是对施工配合费的造价作出鉴定征求,并以单独列项形式体现。

(4)单独列项造价中屋面工程因变更较大,现场没有按照图纸选用图集做法施工,按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计算。回复:按照经双方确定的现场勘验记录的实际施工做法计入鉴定征求意见书,并以单独列项形式体现(双方有争议,单列)。

(5)单独列项造价中P8抗渗混凝土增加费,不应增加。回复:鉴材中未有现场P8抗渗剂配比,鉴定征求意见书以单列形式体现。

(6)单独列项造价中地下车库马凳筋,因设计不明确,按现场实际做法为单根钢筋竖向焊接支撑筏板上下部钢筋调整。回复:图纸设计不明确,且鉴定材料中未有专项措施方案,暂按规范以单列形式体现。

(7)所有钢筋由甲方采购供应,钢筋材料单价应按约定金额4500元/丸计入。回复:材料价调整部分按201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计人,出具征求意见。

(8)工程造价计算书工程量不一致等情况回复。

回复:工程量不一致及子目套取等问题可由法院组织进行核对。

四、出庭作证情况

(一)质证

2018年3月20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质证,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意见。

(二)庭证

2019年6月25日,参加庭证,出庭回复双方在庭上提出的问题,记录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代理人提出的关于合同价款约定"固定价格"的理解。

回复: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未明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鉴定公司分两种方案进行计算:①方案一工程量依据图纸结合现场勘验记录计算,子目单价依据投标定额子目;

②方案二按照"固定总价+合同应增减"计算。

(2)被申请人代理人提出的关于"鉴定造价未按优惠率15%进行让利"的问题。回复:依据委托书,按照2012年8月25日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3)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施工配合费问题。回复:依据补充协议单列此部分费用,以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商品混凝土运距应根据现场到商品混凝土站距离据实计取"。回复:依据投标文件定额子目进行计算,以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通过对复杂案情的分析,经与委托人沟通,出具多个鉴定方案,并采取单列方式体现,以供委托人判断使用。(2)对不同时间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进行分析对比,针对合同重点内容形成分析对比表,为后期处理类似项目积累数据。

(3)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等,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结合鉴定规范给出专业的意见,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4)项目开展后,将鉴定思路及方案、技术要求及标准传达至各项目成员,有问题及时沟通,尽快解决,避免鉴定思路出现偏差。

(5)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鉴定规范要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使鉴定过程有据可查,更加规范。

(6)定期开展项目进度节点会议,及时把握项目进度,避免超期。

(7)对贝雷架等特殊措施项目,通过询价、咨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施工工艺,为鉴定计算提供基础数据及积累。

(8)及时关注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学习。

(9)积累出庭经验,提升了特殊项目的应对能力,使鉴定流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为今后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参考。

本案例为争议工程造价鉴定。涉案当事人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协议),包括合同意向书、施工合同、备案合同、补充协议等,其合同版本、内容均不一致,且截至起诉之日,涉案项目已使用但未组织正式验收。

鉴定委托按照备案合同约定条款对"当事人争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及补充委托鉴定"变更签证增加、变更签证减少、原投标所含施工项目分包、甲供原材料及设备部分"工程造价。涉案项目施工内容丰富,涉及专业面广,包括地下人防、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强弱电、给排水、消防等工程。施工时间长,鉴定证据不够完整充分,合同效力关系复杂,法院多次委托鉴定内容及事项,鉴定工作量大幅增加,给鉴定人专业判断带来一定难度。

鉴定人接受委托并听取委托人关于鉴定工作的情况介绍,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审查鉴定材料、踏勘现场、计算数据等程序以及过程方法后出具征求意见书,对征求意见书的异议意见修正、完善、复核后出具鉴定意见。

委托鉴定所涉为争议造价鉴定,当事人争议点较多,争议原因为多方面的,具体包括: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分包工程,鉴定人在踏勘现场中发现部分项目未严格按图施工,委托人决定鉴定依据的备案合同内容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鉴定人紧扣委托内容,查明争议焦点事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对于涉案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焦点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按照各自主张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因涉案争议焦点较多,涉及多份合同困扰、合同约定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鉴定人本着对案件、当事人、专业技术负责,经与委托人沟通并得到允许,鉴定人免费义务增加"按照2012年6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鉴定分析,形成多种数据方案鉴定意见供法院判断选择。

涉案项目涉及合同效力、法律关系复杂,鉴定方法科学、专业,所涉争议焦点事项,在鉴定意见中提供了多套鉴定方案单独列项,供委托人选择判断,有效避免了以鉴代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清晰,鉴定依据充分合理,鉴定意见中立、规范、客观、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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