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湖北武汉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5

一、项目及案例概况

某教师住宅小区项目包含1号~5号楼五栋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为177855m2。

2010年5月,本项日未经招标投标签订了 T 程施 T 总承包合同,发包方为某民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某总承包特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湖北省2008定额计价,以直接费为基数按15%综合费率取费结算造价。合同开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1日~2011年11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为2011年7月,承包方和发包方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中途停工。2012年5月,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条款修改为"以直接费为基数按25%综合费率取费结算"后复工。承包方退场时间为2014年3月,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6月。承包方因本项目工程结算造价的确定和工程款支付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鉴定标的额为20052.497万元。2017年7月6日,人民法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选用程序,委托湖北宇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进行本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公司收到鉴定委托函后,对项目情况进行了解,确定鉴定公司及鉴定人员等与本项目均无回避情形,书面复函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按规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本案合同约定以定额计价为基础的综合费率取费结算方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是否执行2012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综合费率结算。发包方提出:承包方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工期节点完工验收,且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完成质量修复工作,影响最终验收时间,故不能按补充协议约定条款结算,应执行原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结算条款。承包方提出:该工程延期近两年才开工,此后经历多次停工、复工;在施工期间,存在主材甲供、甲供断供、发包方直接发包部分专业工程、将部分收尾工程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将部分质保修复工作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发包方不能按期支付专业分包单位工程款等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按补充协议约定工期节点竣工验收,均为发包方责任,工程结算应按补充协议执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取费综合费率差异为10%,所产生的造价差异约为1897万元。

本案鉴定的难点:①纠纷双方均提出因项目收尾时临时办公室发生火灾,本案的施工原始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部分损毁,导致存在证据缺陷:②因证据缺陷导致发包承包纠纷中承包方实际施工完成的工作内容界面难以确定;③因上述情况涉及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多次政策性文件调整的节点界定和范围划分。

三、鉴定过程简述

鉴定公司接受委托后,编制了本案造价鉴定工作方案,鉴定方案经公司批准报委托人备案后开始本案造价鉴定工作:对鉴定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对缺项资料提请委托人进行补充提供,对未经过质证的资料提请委托人补充质证;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经过计量、计价、综合分析、三级复核后,于2017年9月4H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经委托人接收当事人双方的反馈意见;针对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鉴定人员经过详细复核后作出书而回复,于2017年9月25 H 出具了正式鉴定意见书。

鉴定人员于2017年11月16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质询过程中,发包方对人工费调整节点界限提出了异议:"2017年7月23日质证认可的调整节点划分不够精准",并当庭补充提交了监理单位存档的各楼栋"隐蔽工程验收表""监理日志",庭审法官经征得当事双方律师同意,当庭委托鉴定人据此出具补充鉴定意见。鉴定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时限,7天内提交了补充鉴定意见,圆满地完成本次鉴定工作。

四、案例专业指导意义

(一)鉴定方案的制订与落实

鉴定公司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订鉴定方案。本案根据项目规模及委托人对鉴定时间的要求,编制的方案主要明确了:工作目标按委托人要求的120天的时间内完成本案的鉴定;按楼栋及地下室布局配备建筑工程专业组6人、安装工程专业组3人开展工作,程征(注册证号:建(造)02420002442)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鉴定工作的联络、沟通、协调、组织及三级复核;李新(注册证号:建(造)14420006820)负责建筑工程组的计量计价指导、编制、汇总、分析、校核,李卫(注册证号:建(造]01420000840)负责安装工程组的计量计价指导、编制、汇总、分析、校核,两个专业组的工程师各负其责,完成任务分工及成果自检;鉴定人员拟用5个工作日集中熟悉收到的鉴证资料,并对其进行分类分专业整理、分析、汇总,综合所收到资料的完整性、可利用度;同时,确定适合本案施工时间段内的鉴定依据,如采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信息价、人工调整文件、同时期施工规范等;明确鉴定方法:先按竣工图全面计算工程量计价,再依据质证资料与现场情况相结合界定施工界限核准工程量,同时,将所计量的各项建筑指标与同时期类似项目含量进行对比和造价指数对比,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研究本案的重点、难点及处理方法等;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补充鉴定材料;计划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计量工作,根据计量工作中发现的施工界面不清、做法不明等情况,向委托人提出现场勘验申请,并由委托人组织进行;勘验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计量工作并完成计价;经校核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经15个工作日收到当事人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给出书面回复并调整鉴定意见形成正式报告;特殊情况下,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本鉴定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方案时间节点及程序实施,确保了鉴定成果文件的质量及鉴定时效,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

(二)准确分析鉴证资料

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交的鉴证资料应进行分析和辨别,看是否满足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满足要求,需提请委托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对没有经过法院质证的资料,提请委托人重新质证。如在本案例工程造价鉴定中,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采用补充协议约定费率取费的争议焦点,鉴定公司鉴定人分析得出:经质证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签字盖章手续完整、约定履约事项清晰,签订补充协议是基于"发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甲供材料组织到场,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将甲供材料改为由承包方自行采购并垫付材料款"而调整了结算取费费率。对于工程不能按补充协议约定工期节点竣工验收的原因责任不明,鉴定人书面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并组织质证确认导致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责任方。经当事双方重新举证,委托人组织庭审质证并对当事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门窗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室外主管网配套工程、供电配电工程等专业工程分包实施过程中,因进度款未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节点和额度进行支付,而导致工程施工进度缓慢或多次暂停施工,其对工期延误负主要责任;承包方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除与专业工程分包配合收尾工作外的其他施工范围内主体工程及装修工程,对项目初验后的质量修复工作组织不及时,由发包方另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修复并通过最终验收,承包方对工期延误负次要责任。因此,委托人认定当事人双方应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按"以直接费为基数按25%综合费率取费"计取结算,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条款执行。当事人双方对质证意见进行了签字认可。本案鉴定人全面分析收到的鉴定材料后,根据归纳整理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质证过程中对鉴定材料中相关内容有效性的认定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满足等情况,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利用造价专业特长,协助委托人梳理鉴定质证材料,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完善鉴证依据,在鉴定材料质证过程中解决部分争议问题和当事人部分责任认定,避免了鉴定人因鉴定材料的不确定性按多方案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减少了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工作量,获得了委托人的支持,合理地解决了这一焦点问题。

鉴定人要善于精准分析鉴证资料,解决难点问题。本案例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人工费、材料费的调整节点界限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对适用于鄂建文〔2011〕80号文和鄂建文〔2012〕85号文调整人工费的工程施工进度节点和范围界定不清。因当事人双方前期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部分资料未经质证,在本案例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向委托人提请了补充提交鉴定资料和完善质证程序的鉴定函,当事人双方补充提交相关验收会议纪要等资料,对工程施工进度节点和范围界定进行了质证确认,补充鉴定资料和质证笔录移交鉴定人。鉴定人对补充质证资料进行了分析对比,确定了不同楼栋不同施工节点进度人工费、材料费调整方案。在正式鉴定意见出具后,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发包人对人工费调整节点重新补充证据,鉴定人根据再次补充证据质证资料修改了人工费调整节点:细化到楼层结构的精准节点,修改调整后对比正式鉴定意见减少了330.90万元,见表1,并据此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工作量最大的环节就是对收到的质证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分类整理、准确利用,其完整性、真实性将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规范采用鉴定依据

鉴定人要规范应用鉴定依据,特别是自备鉴定依据。本案例施工合同约定以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8)214号《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施工期间《武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政策性调整文件等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因多种原因,本案例施工期较长,施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较大,人工费政策性调整了两次,即"鄂建文〔2011)80号文《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

[2012〕85号文《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同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也有所修改,如构造柱的设置、钢筋锚固长度的设置、钢筋搭接方式等涉及工程量准确性的依据,鉴定人全面地梳理了本案例施工过程时间段适用的相关规范:《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1G101-1、11G101-2、11G101-3)、《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06SG614-1)等,确保自备鉴定依据的规范应用,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四)现场勘验工作的有效利用

1.做好准备工作

在进行勘验工作前要熟悉证据资料,明确需要勘验的具体内容,在勘验时具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2.进一步熟悉项目整体情况

现场勘验时,对项目的整体承包范围、施工环境、项目边界、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完成情况与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差异、施工用主材(元器件或设备)等做充分的了解和熟悉,以利于在鉴定过程中更为直观地进行计量计价,从而提高了鉴定工作效率。

3.发挥相关参建方的旁证作用

提请现场勘验通知时,建议委托人邀请非当事人项日相关参建方(如相关专业分包现场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现场总监代表等)参与现场勘验,从旁证的角度,更能真实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及界面分割,避免当事人双方在现场勘验时仍争议不休。本案由鉴定人提请的"现场勘验通知"经报委托人批准,由委托人组织,在勘验过程中邀请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地下室隔墙、商业部分隔墙、公共部位装饰等施工范围进行了界定,准确地确定了承包方与专业分包或尾工施工单位的施工界面。

4.当事人双方律师参与现场勘验的重要性及作用

提请现场勘验通知中,建议当事人双方的律师全程参与现场勘验,让其更加全面地了解争议焦点和范围的确定,并让其作为当事人双方代表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认定。勘验记录经法院批准后可作为质证资料使用,避免多次质证,提高鉴定工作效率,避免其在后面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或庭审时因情况不熟悉而提出更多的异议。本案双方律师在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时或庭审时均未提出太多异议。

5.掌握分歧争议点

通过勘验,对法院提供的证据资料及争议进行分析,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分歧和争议点,把能经过现场勘验解决的争议内容整理出来,在勘验记录过程中,让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参建方现场沟通认定,结合现场情况达成共识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减少分歧和争议部分的不确定性造价的占比,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五)遵守鉴审分离原则

鉴审分离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公正性、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有些时候鉴定材料未经过举证、质证,或质证不明,或双方举证的合同版本较多,其真实、合法和关联性均不确定。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和经过法院确认的证据,鉴定人自己决定取舍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比如现实中有很多的签证单都是伪造的,有的是倒签的,作为鉴定人对这些签证单有时候是很难分辨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很可能会主观取舍这些材料,并据此作出鉴定意见,这就陷入了"以鉴代审"的局面。鉴定人应尽量在过程中规避此风险:对所有的鉴定材料都应当要求核对原件;不接受当事人直接送来的鉴定材料,必须通过委托人转交;对于无法确定真伪的鉴定材料,要求委托人决定是否作为鉴材;对于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有特殊条款约定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经委托人明确后再决定鉴定方法;对于当事人合同中未约定或有约定但前后条款相互矛盾或约定不明确、理解上存在争议,且委托人暂未明确的,可以考虑按照不同假设情形,出具几个鉴定意见供当事人或法院选择,不可直接决定取舍。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其中"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明确了委托人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从根本上降低了鉴定人发生"以鉴代审"风险的概率。

(六)出庭作证时要准备充分、精准陈述

1.鉴定人出庭作证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鉴定项目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察例

约定;重点是以鉴定意见为基础,详细熟悉案情,对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意见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进行全面梳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问题或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内容进行预估分析;准备相对应的书面证据材料和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本案出庭时准备充分、准确应答、精练陈述,让主审法官和当事人直接明晰鉴定依据及鉴定意见的合规性、准确性。

2.出庭回答问题的注意事项

回答问题可以做必要的整理与思考,应该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述专业的问题;应简洁明了、言辞清晰、明确、肯定、逻辑性强,切忌夺夸其谈、盲目回答、扩展回答;不要使用可能、大概、或许等模糊词语;避免长时间陈述。对不属于鉴定人员必须回答的或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可以经审判长同意后不予回答,充分表现出鉴定人精准的专业素质和规范的行为准则。

如在本案例的庭审作证过程中,发包方提出"鉴定意见书中对甲供材按照25%的综合取费费率进行取费的依据是什么?"鉴定人根据补充协议以及鄂建文〔2008〕216号文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对其进行了答复:补充协议中约定"以直接费为基数按25%综合费率取费结算",费用定额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应计入直接工程费,计算各项费用后,从工程造价中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鉴定人出示了相关文件,并向庭审法官提供了复印件。

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合理利用鉴定依据、计价依据等,规避鉴定风险,作出科学、专业、公正的鉴定意见。

本鉴定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方案时间节点及程序实施,确保了鉴定成果文件的质量与鉴定时效,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鉴定人的这一总结是这一案例的最大亮点,本案例鉴定人在接受了委托人委托后的一系列组织工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学习借鉴的榜样,根据受委托的鉴定业务特点,把专业能力强、专业配备齐全、数量充足的造价工程师组成鉴定小组,按照分工明晰、沟通协调顺畅、三级复核制度完善的鉴定方案执行鉴定工作,提高了鉴定效率,缩短了鉴定期限,同时又能够保证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尤其针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当庭提出新的证据、法庭要求进一步作出补充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能够在7日内快速完成补充鉴定意见的提交,充分显示了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专业性",高效的鉴定工作效率是博取当事人与委托人信任与好评的重要因素。

本案例的另一亮点是鉴定过程中与委托人保持有效沟通,"利造价专业特长,协助委托人梳理鉴定质证材料,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完善签证证据",本案鉴定人的这一做法绝不是"以鉴代审",这样做,既能为当事人完善提交有效证据提出建议,又能够协助委托人收集到有力的证据,为鉴定人准确地作出"专业判断"鉴定意见、为委托人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提供了有效的帮助,此做法必定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欢迎与赞许。

本案例的第三个亮点是在鉴定过程的现场勘验环节、质证环节中,及时对达成的共识、勘验记录与质证意见进行签字认可,在鉴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业的调解特长,尽量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减少分歧与争议,提高当事人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接受程度。

本案例所提出的"遵守鉴审分离原则",应引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高度重视,对于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确定、对于造价鉴定资料的接受与确定、对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对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适用等属于"法律判断"的权力属于法院与仲裁庭所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不能触碰,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应严守鉴定的法律边界,专注对于涉案工程有关工程造价的"专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专业性判断"鉴定意见,坚决杜绝"以鉴代审"的状况发生。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