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广州市某地铁站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5

一、案情简介

2005年1月,某建设公司(简称承包方)作为总承包方与发包方和某公司(简称发包方)签订中国广州市某地铁站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第三方公司(简称代理方)受承包方委托,于2008年11月20日向某公司(简称分包方)发出塔四至塔六结构及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各方关系图如图!所示。代理方与分包方签订中国广州市某地铁项目4号、5号及6号塔楼结构及装修工程分包协议书,内容主要约定:分包方同意代理人受承包方委托,全权管理广州某地铁站项目的总承包工程,并代承包方与各分包签署合同,代理方发出之信函皆视为承包方的函件;分包合同金额为68773937.27元,工程工期由2008年1日月26日开始计算,各方关系见图1。签订总承包合同某建设公司(承包方)"被告"某公司(发包方)代理承包方某公可(分包方)"原告"第三方公司(代理方)签订分包合同图1各方关系分包方于2008年12月26日开工,塔六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塔四、塔五部分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2012年8月15日,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付款协议书,订明"鉴于分包方乙方)承接广州市某地铁站项目四、五、六栋塔楼结构分包工程与承包方(甲方)因工程款结算有所分歧,甲方及乙方为了尽快解决拒绝离开工地及占用幼儿园等地方的事宜,甲方愿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72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分包方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向承包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工程款76213991.75元及利息。2015年1月30日,分包方将承包方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经原告、

被告双方协商,2016年4月2日,法院委托某公司(简称鉴定人)对广州市某地铁站项目四~六栋塔楼结构及装修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鉴定。

二、案例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关于代理方及和某公司(发包方)是否应追加为本案被告的问题

承包方(被告)认为案涉项目发包方为和某公司,其曾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款1790600.00元,应追加发包方为共同被告。代理方向分包方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错误地将代理方与承包方混为一谈,将代理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混淆给承包方,应追加代理方为本案共同被告。而分包方认为无论是代理方还是发包方都不是分包方的合同相对人,与分包方没有合同关系,两公司均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二)关于分包方完成工程量的总价款及停工损失问题

(1)分包方主张应按其自行制作的工程量确认书、工程结算书计算工程造价为146745289.97元,承包方则主张应按2009年8月13日会议纪要确定工程造价为6300万元。

(2)关于工程增加代工指令(签证部分),工程原施工单位施工范围遗留增加项目及外墙分格缝施工增加费用,不锈钢栏杆施工增加费用,机电、水管位堵封施工部位项目增加费用,阳台、墙身、反基被破坏饰面砖修复增加费用的鉴定部分,分包方提供的签证、相关工程量及单价有代理方和分包方各自的代表签名确认,而承包方认为代理方代表为代理方的正式员工,不是承包方派出的代表,应由代理方负责。承包方不认可分包方提供的签证资料,并且不提供相关的签证资料,原告、被告双方对主要材料单价签证表是否作为结算依据产生争议,鉴定仅有原告提供的签证资料导致工作量增多,鉴定程序进展受到影响,保障造价鉴定程序公正的及时性尤为困难。

(3)关于钢筋、混凝土、外墙砖的损耗问题,原告、被告提供的合同存在差异,双方对于采用分包方的还是承包方的分包合同存在争议。

(4)关于开办费问题,分包方认为鉴定结论未计入部分因增加合同外工程量而相应应增加的开办费且已计算部分开办费比例错误(应为21.13%,而不应是12.07%),造成漏算工程款约975万元。而承包方认为应该按照原合同比例计算。

(5)对于分包方提出的外墙分格缝、不锈钢栏杆施工、机电、水管位堵封施工,还有图纸变更修改、车堵大门、进度款拖延造成停工等费用,承包方认为是虚报工程量。

(三)关于分包方已收取工程款的问题

承包方主张分包方已收取工程款合计72871898.22元,分包方则认为应当在上述金额中扣减工程奖励金30万元、外排栅租金25万元及由发包方支付的其他工程的工程款1790600.00元。

(四)关于承包方主张的工期延误款项的问题

分包方工期延误,承包方坚持要求按照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广州某地铁站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中的约定,计算分包方应支付的工期延误款项,分包方认为自身并非广州某地铁站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的合同当事人,无须履行。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缺少独立规定,急需行业标杆

我国尚未出台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独立法律法规,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体现为既要有一定的司法鉴定程序,又要满足工程造价要求的实体内容,其中鉴定程序是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顺利形成而实施的,并且伴随整个鉴定程序,直至形成真实合法的鉴定结论。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适用于通用的司法鉴定程序,但该规定也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律规定,而是散布于各个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相关法律的缺乏,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就不利于鉴定人形成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鉴定公司自接到人民法院的委托书时立即引入常年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到鉴定工作中,协助鉴定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顺利出具了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以及某法院在案件的一审、二审中均采信了鉴定公司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2005年1月签署的某地铁站商住发展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2)2008年11月26口签订的某地铁站商住发展项目分包合同。

(3)关于原施工单位搭设部分外排栅租货费。

(4)2009年8月13日签署的会议纪要。

(5)关于四栋、五栋、六栋塔楼结构及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复函。

(6)关于四栋、五栋、六栋塔楼工程合同签署复函。

(7)四栋、五栋、六栋结构及装修总计算表。

(8)分包方工程款汇总情况表。

(9)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汇总。

(10)关于项目施工方案相关报价问题。

(11)关于停工问题。

(12)关于工期问题。

(13)关于进度款支付问题。

(14)关于工程款支付申请。

(15)为确保四栋、五栋、六栋外墙计划的实施,配合其他的配套单位协助工作增加二次施工修复需产生的费用申报。

240对广州市某地铁站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16)四栋、五栋、六栋外排栅工字钢拆除、外墙分格缝、不锈钢栏杆施工、机电、水管位堵封施工部分项目、阳台、墙身、反基被破坏饰面砖修复、外墙清洗能工增加费用表。(17)关于四栋、五栋、六栋原施工单位遗留需修正部位项目报价确认函。

(18)分包方提供的工程结算书。

(19)工程量确认记录(施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1~20)。

(20)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等资料。

(21)结算审核报告(广州穗监)。

(22)双方对初稿及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及其相关资料。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1)2016年4月12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2016)粤01工评2号"合同纠纷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2016年12月30日,鉴定公司提交鉴定初稿。

(3)2017年3月3日,转来原告和被告广州市某地铁站商住发展项目四~六栋塔楼结构及装修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初稿)审核意见书。

(4)2017年4月18日,鉴定公司鉴于双方对鉴定初稿的异议,经认真审核,分别对双方的异议做了修复,并提交征求意见稿。

(5)2017年5月8日,转来原告和被告广州市某地铁站商住发展项目四~六栋塔楼结构及装修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征求意见稿)审核意见书。

(6)2017年6月20日,法院召集各方在法院洞解室进行庭询。

(7)2017年7月11日,根据庭询各方意见(详见2017年6月20日庭询笔录),经鉴定公司认真分析,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提交终稿

(8)2017年8月4H,法院开庭审理,鉴定公司鉴于双方对终稿的异议,结合双方的意见,对终稿进行修止,于2017年8月23口提交终稿修正稿。

2.鉴定依据

(1)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16)粤01工评2号"及其送鉴材料。(2)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和相应计价办法,以及工程施工相应时期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费用计取:利润27.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定额规定;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赶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按合同约定。

(4)材料价格分别参照项目施工期间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

(5)合同外部分项目,套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1998年),无适用的定额子目,参考套用《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

3.鉴定方法

本次鉴定项目分为合约款项、清单调整项目款项、其他项目款项、外墙排栅更改及外墙二次施工增加费用、工程增加代工指令(签证部分)、工程原施工单位施工范围遗留增加项目、外墙分格缝施工增加费用、外墙清洗施工增加费用、开办费等内容。

鉴定公司主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 / Z JD0500001-2014)。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则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进行鉴定。由于存在较多争议,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这与2018年3月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提出的鉴定方法如出一辙,具体方法如下。

1)成立专业的鉴定小组,确定鉴定流程

利用在工程造价审核方面的丰富经验,鉴定公司组织了一支专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小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资料、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以及对异议的答复,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图2司法鉴定流程

2)鉴定原告提供的签证资料的合理性,并保障造价鉴定程序公正的及时性

鉴定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签证资料,被告始终不予提供。鉴定小组按照鉴定程序,针对原告所提供的签证资料进行鉴定,首先核实其签证的合理性、必要性,如属实,再核实工程量、单价。由于签证较多,鉴定其合理性工作量大,鉴定小组为了严格按照鉴定进度计划书开展(2)由于鉴定单位需对鉴定资料的真伪作判断,在本次司法鉴定过程中,法律顾间的引人保证了资料收集过程的合法性。(3)在国家层面,缺少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本项目司法鉴定过程中引入法律顾问,全程为鉴定小组提供技术支持,确保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有效性。

(4)引入 PDCA 理论,确保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可靠性。

在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 PDCA 理,保证了鉴定工作的质量。整个鉴定实施过程中,原告、被告对鉴定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初稿)、广州市某地铁站商住发展项目四~六栋塔楼结构及装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提出了异议及质询,鉴定公司针对原告、被告提出的异议内容,积极快速收集证据资料,准确、客观地进行了答复,3次对争议问题的答复形成了两次 PDCA 循环,有效提高了鉴定质量的可靠性。整个广州市某地铁站商住发展项目四~六栋塔楼结构及装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PDCA 循环如图6所示。

4.鉴定意见

1)手续齐全的鉴定部分:67450903.08元。

2)建议法院裁决的资料合理性或手续不齐全项目的说明:经查看,双方送鉴资料存在矛盾,分包方此部分诉求金额47657250.23元,鉴定公司鉴定金额21633367.88元,根据双方的鉴定资料进行数据分析,鉴定意见如下:

(1)关于分包方报总包方存档的合同外单价是否能采纳存在争议,鉴定给出不同意见供法院裁决:

图6广州市某地铁站商住发展项目四~六栋塔楼结构及装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PDCA 循环

①根据分包方提供的报总包方存档的单价计算相关费用。

a .工程增加代工指令(签证部分):该部分送鉴金额为8614030.28元,鉴定金额为6934873.85元,核减金额为1679156.43元;该部分送鉴资料为签证单形式,只有代理方和分包方各自的代表签名确认的工程量,但没有盖章,单价根据有原清单内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按照分包方提供的证据清单45中的单价。

b .工程原施工单位施工范围遗留增加项目:该部分送鉴金额为26368445.98元,鉴定金额为25892363.73元,核减金额为476082.25元;工程量按照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已核对的工程量,单价根据有原清单内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按照分包方提供的证据清单中的单价。

c .外墙分格缝施工增加费用,不锈钢栏杆施工增加费用,机电、水管位堵封施工部位项目增加费用,阳台、墙身、反基被破坏饰面砖修复增加费用:该部分送鉴金额为2954787.18元,鉴定金额为2944959.96元,核减金额为9827.22元;工程量按照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已核对的工程量,单价根据有原清单内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按照分包方提供的证据清单中的单价。

以上鉴定金额 a + b + c =35772197.54元日

②鉴定公司根据广东省建设 T 程计价通则作出相关费用的鉴定。

a .工程增加代工指令(签证部分):该部分送鉴金额为8614030.28元,鉴定金额为4263443.33元,核减金额为4350586.95元;该部分送鉴资料为签证单形式,只有代理方和分包方各自的代表签名确认的工程量,但没有盖章,合同或其他送鉴资料没有说明该部分的结算方式,鉴定时按照有原清单内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

(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项目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

b .工程原施工单位施工范围遗留增加项目:该部分送鉴金额为26368445.98元,鉴定金额为8360694.42元,核减金额为18007751.56元;工程量按照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已核对的工程量,由于分包合同没有单价以及结算方式,鉴定时按照有原清单内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

c .外墙分格缝施工增加费用,不锈钢栏杆施工增加费用,机电、水管位堵封施工部位项目增加费用,阳台、墙身、反基被破坏饰面砖修复增加费用:该部分送鉴金额为2954787.18元,鉴定金额为1175940.60元,核减金额为178846.8元;该部分送鉴单价偏高,鉴定时按照有原清单内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一2008)、《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工程量按照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已核对的 T 程量以上鉴定金额 a - b + c =13800078.35元。

(2)外墙清洗施工增加费用。

该部分送鉴金额为617901.79元,鉴定金额为0.00元,核减金额为617901.79元。根据广东省相关定额规定,原合同的综合单价已经包含外墙清洗这项工作内容,不应再另计取费用。除有相关材料证明该清洗费用是二次清污,即业主要求的非正常施工期的清洗,则可计算该费用(617901.79元)。

(3)钢筋、混凝土、外墙砖的损耗问题。

关于采用原告的还是被告的分包合同存在争议,鉴定给出不同意见供法院裁决:

①采用原告(分包方)的分包合同,钢筋、混凝土按3%,外墙砖按8%,费用总计为2384094.60元。

②采用被告(承包方)的分包合同,结算数量按照施工图纸计算,不另计算损耗,此项费用为0.00元。

(4)关于开办费问题存在争议,鉴定给出不同意见供法院裁决:

①采用原告(分包方)的分包合同,开办费按原合同的比例相应增加,比例系数为21.13%,费用总计为4013911.23元。

②采用被告(承包方)的分包合同,合同内部分已包含所有人工、材料、员工住宿、机械设备、套筒检测、运输、管理、价格浮动利润和税项的一切开办费,不另计算,此项费用为0.00元。

③在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分包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鉴定根据开办费的工作内容,按照合同外实际发生的开办费所占总工作内容的比例进行调整计算,此项费用为1314066.65元。

(5)只有分包方的单方确认资料。

图纸变更修改、车堵大门、进度款拖延支付造成停工费用:该部分送鉴金额为4869145.07元,鉴定金额为4135128.29元,核减金额为734016.78元;送鉴结算包括项目增加相应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鉴定时认为该部分单价中已包含该部分,属重复计算:送鉴结算还计算了开办费,该部分合同内已考虑,不应再计算。

3)工期延误不在此次鉴定范围。

(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1)分包方认为,鉴定单位使用非法证据作为鉴定依据,擅自改变一方合意,对事实认定不清,误差严重:①鉴定单位在出具最终鉴定书时,采纳了第21项"鉴定依据"材料﹣﹣承包方单方的结算报告,该"鉴定依据"承包方没有提交原件进行核对,且上册还分别提交过两次,两次的内容均不同,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②鉴定结论认定应将水泥砂浆结合层费用从黏合剂材料款中扣除错误。分包方与承包方均已提交证据显示经2009年813会议确定的338万元工程款,是代购塔楼外墙粘贴剂的材料款,这是三方合意,此项增加造价已综合考虑扣除原清单水泥砂浆黏结层各因素而综合总价包干价的,故不存在着鉴定意见书所述该项应扣除原清单水泥砂浆结合层。

③鉴定结论未计入因增加合同内工程量而相应增加的开办费,漏算工程款325万余元。一审判决已认定应当根据增加的工程量(合同外及合同内的工程量)而相应增加开办费,凡开办费不做调减。但鉴定单位显然漏算了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这部分,且将扣数项目计入开办费调减,与合同约定相冲突。④鉴定结论未计入部分因增加合同外工程量而相应应增加的开办费且已计算部分开办费比例错误(应为21.13%,而不应是12.07%),造成漏算工程款975万余元。⑤鉴定结论将外墙防水工程包含在外墙面贴砖单价中,漏算工程款309万余元。⑥鉴定结论虚扩扣数276万余元,分包方与包方在起诉前就扣数问题的异议已经达成一致。⑦鉴定结论认定开办费包含外墙排栅更改及外墙二次施工,与证据相冲突,导致严重失误达1274万余元。⑧鉴定结论错误认定外排栅工字钢拆除施工为合同内工程,与事实不符,误差达81万余元。⑨鉴定结论错算漏算工程指令,造成误差205万余元。

(2)承包方认为:①根据2009年8月13日会议纪要(813会议纪要),双方已就案涉工程约定固定结算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涉工程应以约定固定结算价进行结算,一审法院支持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违反了上述规定,该造价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案件判决依据;②一审法院遗漏了关于工程延误的鉴定委托,致使鉴定人在工程造价意见书中形成了"工期延误不在此次鉴定范围"的结论,分包方承担因工期延误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期延误款项34336000.00元。

四、出庭作证情况

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开庭审理,鉴定公司出庭解决争议问题。鉴于双方对终稿的异议,结合双方的意见,对终稿进行修正,于2017年8月23日提交终稿修正稿,具体如下:

( I )对于手续齐全的鉴定部分为66344103.08元,原告提出:鉴定意见书分析了该6000多万元的构成:①2019年8月13日后增加代付塔楼外排棚和金部分,双方第一次开庭明确表述是总工程款的一部分,可以扣除,但鉴定意见书计算到总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与计算到总工程款可以扣除是不能对应的;(2外墙增加额外工程款,原告投标时的清单不包括这一项,本案出现两份清单单价,只可能有一份是真实的,因为两份清单不一样,清单单价从法律上来讲是原告投标时的价格,被告接受原告投标就应该接受清单结算,故我方认为我方提交的清单单价是被告结算或鉴定时应当接受的清单单价,原告提交的清单单价不包含外墙粘贴剂材料款,从我方提交的清单单价中可以印证,813会议纪要里面列出的338万元是增加工程款,不是投标中包含的价格,338万元的支付得到三方签名确认是三方合意,已经履行并支付;鉴定单位对三方没有异议的工程款进行扣除是鉴定单位不尊重事实的表现;③针对外墙排栅更改及外排栅工字钢拆除增加费用、外墙二次施工增加费用,我方的清单单价对应的价格是一次性大规模完成工程所适用的价格而不是包干价,如果在我方已经做了大部分工程,但是接下来出现总包方变更图纸要求对同一工程重新施工的情况下,第二次施工价格不能包括在清单单价里,鉴定单位以清单单价计算没有事实根据。

鉴定公司提出:关于"2019年8月13日后增加代付塔楼外排栅租金部分",原告提交的法律意见清单调整项提到要将争议扣数删除,在鉴定报告费用汇总表中合同双方争议金额已经添加;关于"外墙增加额外工程款",鉴定公司是根据双方的意见在鉴定报告费用汇总表中已经计取了。关于"外墙排栅更改及外排栅工字钢拆除增加费用、外墙二次施工增加费用",原告认为外墙二次施工是合同外增加的项目,但原告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是合同外增加的项目,鉴定公司以清单单价计算合理。

(2)原告提出:二次施工的原因是分包商不同期完工或者质量不过关,导致鉴定公司要再次收口造成外墙二次施工。

鉴定公司提出:二次施工要有依据,是业主原因造成才能计入。原告法律意见:外墙排栅更改、外排架都是属于开办费的问题。关于清洗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合同外项目单价,鉴定公司征求了法官意见,已经将总承包报上来的单价以及定额分别列出来。被告提到的外墙粘贴剂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外墙结合层由砂浆变更为粘贴剂,故300万元属于变更后粘贴剂的价款。

(3)原告提出法律意见:外排架并非包含在开办费中,当庭列举相关证据。还有清洗费的问题,鉴定公司都有记录在案,外墙被污染是存在的事实。

被告提出:之前是第三人在发包,鉴定资料813会议纪要之后才是被告发包,813会议纪要已经约定外墙粘贴剂只作为工程预支款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合同清单已经包括了此做法300万元,不应重新计算;现在没有办法看到原始证据,鉴定单位没有办法区分证据材料,原告也使用了有争议的资料,例如在外墙的清洗项目中,被告没有指令其自行做的项目,我方是不予确认的。

被告还提出:不同意鉴定单位的计算,开办费应该遵守的原则在被告书面意见有提及。

鉴定公司提出:关于开办费,原告、被告分包合同外的是否可以计取都存在争议,鉴定公司根据开办费的组成内容来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及法律性比较强的工作,需要懂技术、法律的专业人士对鉴定过程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判断。

要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人员必须有扎实的造价专业知识,并且熟悉司法鉴定程序和和关的法律内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明确了建筑工程在进行仲裁、诉讼等过程中,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范执行,并坚持学习新的政策文件,做到与时俱进;其次,案件庭审时,原告、被告律师的质询和当激烈,而作为鉴定单位的鉴定人员需出庭作证,面对质询,必须立刻准确地作出相应回复,这要求鉴定人员在出庭前必须做充分的准备;鉴定人员需理清案件争议的大框架,能够根据律师的提问作出回应并立刻找到相应回答的依据;同时鉴定人员不能怯场,而对律师的施压,根据充足的依据进行回答,不需要担心任何问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鉴定人员应保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是鉴定公司做好鉴定工作的根本原则,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课题的正确判定,如实地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对采集的材料应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按照鉴定课题的本来面貌,对照有关依据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定和结论,切忌有任何偏见和主观臆断。同样也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和有关压力等因素影响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发生。

本案例鉴定流程完善,构建多部门联合工作责任矩阵、全程引入法律顾问、引入 PDCA 理论等,使鉴定结论更能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案例中归纳出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关于代理方及和某公司(发包方)是否应追加为本案被告的问题;关于分包方完成工程量的总价款及停工损失问题;关于分包方已收取工程款的问题;关于承包方主张的工期延误款项的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缺少独立规定,急需行业标杆。并在问题中分别对各方诉求进行描述。案例鉴定情况中,鉴定过程把主要事件按时间节点进行统计,在鉴定方法中提到: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

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则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进行鉴定。由于存在较多争议,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这与2018年3月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T51262-2017)提出的鉴定方法如出一辙。确定鉴定流程并以流程图进行体现,按照鉴定程序,针对原告所提供的签证资料进行鉴定,由于签证较多,鉴定其合理性工作量大,为了严格按照鉴定进度计划书开展工作,保障造价鉴定程序公正的及时性,采用快速轨道法,打破了"循序渐进"的传统模式,在审核组织方式上实现部分活动界面的搭接与集成,从而保证审核周期满足其时间约束。同时构建多部门联合工作责任矩阵,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并全程引入法律顾问,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有效性。鉴定意见方面,分手续齐全的鉴定部分和建议法院裁决的资料合理性或手续不齐全项目的两部分进行说明,其中对分包方报到总承包方存档的合同外单价是否能采纳存在争议和关于开办费问题存在争议,鉴定给出不同意见供法院裁决。案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分别进行列举。关于出庭作证情况,鉴于双方对终稿的异议,结合双方的意见,对终稿进行修正,并分别进行了说明。心得体会方面总结到: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坚持学习新的政策文件,做到与时俱进;其次,案件庭审时,原被告律师的质询相当激烈,需要鉴定人员在出庭前必须做充分的准备;鉴定人员需理清案件争议的大框架,能够根据律师的提问作出回应并立刻找到相应回答的依据;同时鉴定人员不能怯场,面对律师的施压,根据充足的依据进行回答。心得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课题的正确判定,如实地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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