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深圳市龙华区某住宅项目工程结算造价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5

一、鉴定项目简介

项目位于中国深圳市龙华区,项目用地面积约为5.13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为15.4万平方米,地上部分由七栋12~18层高层住宅和一栋3层幼儿园构成,附属公建配套及一层(部分二层)沿街商业;地下一层主要为车库和设备附属用房,局部为防空地下室。结构类型:1~7栋住宅采用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幼儿园为多层框架结构。

发包人于2004年11月竞拍获得土地使用权,2006年5月28日通过招标将本工程施工部分发包给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后因合同纠纷,该公司退场。发包人于2011年以招标投标及随后以议标方式确定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项目总承包人。双方同意主合同总承包工程造价为25400万元(不含指定项目暂定价10500万元人民币,但是合同总价包含总承包照管费),该部分按同条件总价包干。双方同意主合同总工期确定为486d。工期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

项目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12日,按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应为2013年8月13日,实际完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

深圳市航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委托,对该项目结算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联系函、工期、缺陷责任等引起的相关费用。(委托人1为发包人,委托人2为承包人,为清晰表述,下文提及的委托双方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深圳市航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鉴定人。)

发包人拟结算金额为14002.68万元,承包人结算诉求金额为41098.23万元,鉴定人鉴定金额为24531.43万元。

委托鉴定时间为2016年12月,正式鉴定工作于2017年2月13日开始,2017年9月1日出其正式鉴定报告。鉴定内容不包括索赔事项及索赔事项引起的连带赔偿费。

二、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项目发包人为港资背景在深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人为国内某建设集团公司深圳公司挂靠单位(民营企业),某国际工料测量公司提供合约服务,国内某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监理服务。

(一)争议焦点

1.工期

工期延误因素分析、工期干扰因素甄别是本项目争议之焦点。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12日,按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应为2013年8月13日,实际完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发包人认为工期延误1140d,承包人认可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9日竣工初验。

2.费用

双方对合同及补充协议已明确的费用无争议。有争议的费用包括两部分:①缺陷责任修复费用;②没有指令单增加的变更费用。本工程验收收尾阶段、工程保修期内存在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执行总承包人未完成部分(需整改)修复工程,费用已由发包人支付,而承包人对此有异议。施工阶段存在因规范调整导致施工图修改,存在发包人提高标准而发生的变更。

3.停工索赔

施工阶段存在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施工节奏被打乱,增加的施工成本得不到发包人认可。

(二)造价鉴定难点

1.过程取证难

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无法查证,施工过程管理资料规范性和完整性不足,发包、承包双方各执一词,缺少文字资料支持,责任区分难。

2.认知差异

承包人反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口头承诺不能兑现,过程中解决了很多合同没有明示的难题,但付出的心血没有回报。发包人则坚持认为已按合同履约。

3.合同文件关于变更指令约定不完整

设计图纸为2006年,承包人2011年进场,期间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均有调整,因合同条款明确只有获得发包人指令方可认为变更,发包人认为规范调整不属于变更,承包人以此为理由等待指令造成窝工损失;本合同承包人对前期已完工程的收尾工作约定不完整、不清晰。

(二)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1)委托意向确定后,听取发包人、承包人对该建设项目过程介绍和双方诉求。2)签订三方造价鉴定委托合同,明确鉴定内容。

3)正式工作开始前,召集发包人、承包人对该项工作进行原则性沟通,明确工作计划要求。

4)工作程序:

(1)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总价包干,双方无异议,不做鉴定。(2)鉴定发包人指令单增减造价,由发包人、承包人、鉴定人根据施工资料共同核对工造价。

(3)鉴定设计变更增减造价(即未获得指令单的设计变更)由鉴定人进行专业判断。

(4)了解工程联系函内容,结合合同约定,后期会议达成共识:未得到发包人指令或书面认的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未获发包人指令的联系单且落实情况不明的,根据合同规定,不予鉴定。查实未获得发包人指令的系函,不予鉴定。查实未获得发包人指令,但有发包人签字确认金额的联系函,则进行专业判

(5)鉴定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根据施工合同,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承包在收到该保修项目表后7d内,须自费进行修补;若发包人认为该修补的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和有益,则承包人须补偿发包人支付他人执行修补工作的费用,或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项中扣除该费用。查证属于保修期内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则执行合同给予鉴定。

5)工期分析(另项专题,略)。

查阅承包人联系函、施工进度计划表、发包人指令单,查阅监理周报、月报,查阅施工日志研读合同关于工期的描述,分析延误原因,形成专题报告,出具建议。

2.鉴定依据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中国深圳市某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电子版 PDF )。(2)某项目施工图(电子版)。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范》补充规范(深圳2009)。

(4)《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

(5)《2003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9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6)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7)委托鉴定的资料,包括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联系函引起的增减费用。

(8)工程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

3.鉴定方法

鉴于该工程建设过程复杂,发包承包双方分歧严重,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鉴定人作为受委托的第三方,支持双方合理合法诉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前提下,采用了以下方法对专业性内容进行鉴定。

(1)分专业、分层次鉴定。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电气、给排水、消防等专业,单位工程由专业工程师鉴定并与委托双方核对。有关专业交叉、项目管理内容,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鉴定。(2)坚持合同原则。合同已明示的风险,执行合同,不管承包人如何辩解。

(3)坚持合同原则与当地惯例相结合的原则。合同中虽有明示,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调整,如施工规范调整、人工材料调差,按当地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实事求是原则。工程建设期间发包人下发的指令,征询监理、发包人及合同服务单位确认实施情况,承包人没有实施,发包人找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按规定作扣减。合同规定:未得到发包人指令或书面追认的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本项目承包人报市结算中有部分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函没有相对应的工程指令,客观对待,由监理、发包人确认,该追认的变更及联系函应追认,未实施的应剔除,以免混淆。

(5)和解促成原则。普遍性、特殊性相结合,从专业角度梳理问题,给出参考意见,理解委托双方的诉求,促使双方达成妥协性意见。关于工期延误事项,建议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商议,分清原因,厚清责任。一般来说,工期拖延不是单方面责任。因此需要多方倾听,现场查看,深人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听取参建各方(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合约服务等单位)的意见。

4.鉴定意见

本工程结算鉴定造价为24531.43万元,其中,三方核对认可的无争议部分造价为23917.25万元,争议部分专业鉴定造价为614.17万元。鉴定意见分为两部分:①三方认可的确定性意见;

②争议事项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

关于工期延期意见。依据合同条款,经反复查阅过程资料,并充分听取双方表述,鉴定公司认为工期延误双方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定开展过程中居中协调,委托双方于2017年4月出具会议纪要将工期从决算中独立出来,工期引起的索赔反索赔不纳入鉴定内容。

1)无争议费用

三方认可的确定性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合同及协议,经确认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函,合同约定的调差费用,见表5。

(1)合同及协议。

双方均遵守合同及协议约定,对合同及协议书明确约定的事项及金额无异议,此部分金额为24003.91万元。内容如下:

2011年10月11日双方协议总价35900万元,其中包括指定项目暂定价10500万元;扣减发包人指定分包商(8家)暂定金额10500.00万元;扣减铝合金门、门连窗和窗1796.09万元(补充协议四,2013年4月15日签订);增加外墙保温、外墙防水工程400万元(补充协议五、七,2013年10月9日签订);取消属于合同范围、非承包人施工内容(五栋 A 、 B 单元局部去掉两层之非爆破静力拆除及修缮加固)。

(2)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函。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该部分金额为629.77万元,内容如下:工程指令(含包干费)金额为629.77万元,无争议85份(共151份),鉴定依据为:①依据合同条件,任何发包人要求的或获发包人随后追认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未得到发包人指令或书面追认的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发包人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本次鉴定的指令单由发包人发出,费用按合同规定计算。

②依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合同条件第11( CC /12~13)工程变更、暂定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第(4)条: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的费用和暂定款所指的工作的费用,皆由发包人确定。除非另有协议,变更价款按以下规则计算:

a .与工程量单价表内性质相类、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以工程量单价表内价款计算。

b .若性质不相类或施工环境不相似,则以工程量单价表内的价款为换算基础计算,否则由总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批准。

c .若有关工作客观上无法正确地量度及计算价款,则以点工方法计算。

d .减去的工作也以工程量单价表内的单价计算,若减去的幅度极大而使剩余工作的施工环境变更,则剩余工作的费用按 b .方法计算。

③指令单三方核对情况:

a .指令单明确已包干的价格,按包干价确认,此项共9份。

b .指令单明确工作内容,但不涉及造价工作项目,造价鉴定为0元,此项共36份。 c .经三方共同核对,无争议指令单共40份,造价136.27万元。

d .经三方共同核对,发包人、承包人对部分指令单无法达成共识,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报送的部分工作没有实施,承包人存在异议。此部分按委托合同要求,以专业判断形式呈现。

后浇带遗留问题处理、未获得指令单的设计变更、未获得指令单的联系函的变更,三方未认可。

(3)调差。

该部分金额为﹣716.43万元。根据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第6.1~6.4条(第8页),针对本工程结构用钢筋和结构用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波动对主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除钢筋混凝土外,其他的原材料、人工和机械的价格波动均不得调整主合同价款。内容如下:

①钢筋调差金额为﹣929.95万元。②混凝土调差金额为213.52万元。

③成品砂浆价格调差金额为0.00万元。

2)争议项专业鉴定意见

对于争议内容,出具专业性意见,该部分金额为614.17万元,见表6。

按送鉴内容分别阐述专业判断标准及依据,内容如下:

(1)合同及协议:合同签约款无争议。

(2)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函。

①工程指令:三方核对过程中,委托双方(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对部分指令单内容存在争议。针对此情况,鉴定人根据指令提出时间、工程进度计划、双方往来函件、图纸、施工规范、现场查勘情况等综合判断,作出专业意见,供双方参考。共66份,争议造价2598.32万元,专业鉴定造价825.11万元。费用计算另见附表(略)。

②主要指令单判断依据及说明(仅列举大项):

a .016号指令单: A 区已施工完毕飘板,高度修改。专业意见说明:正式指令单发出前,承包人已就此项内容报价598.92元/ m ,报价及时(发包人指令单2013年2月1日发出,承包人2013年2月26日签收,报价单2012年12月26日报出,发包人未及时对报价进行确认)。通过分析施工工序、做法,套用深圳计价标准,判断承包人该项报价适中,指令单增加费用约168万元。

b .032号指令单:幼儿园窗及地下室侧墙、顶板、各栋屋面防水修改。内容如下(结算表格数据较多,仅列部分):

专业意见说明:经查证,指令单是由发包人发出的,所以发生的内容成立。专业判断增加费用约23万元符合客观实际。

c .046号指令单:

专业意见说明:

( a )工程量:由发包人、承包人、鉴定人三方共同核对。

( b )材料价:外墙所用的材料(包含金麻石、假云石、文化石)由发包人指定品牌,指令单所涉及的信息价(合同价)外的材料单价,一般由合同参与方共同询价确定,因施工过程未及时进行材料认质认价工作,导致结算时对单价的争议,最终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人提供专业的结算价格。

鉴定人进行了询价,按中间合理价格原则确定材料单价,询价情况另附(略)。 d .其他指令单综述:

详见工程指令三方核对情况汇总表的专业判断依据及说明(略)。( a )后浇带遗留问题处理。

争议造价202.32万元,专业鉴定造价122.16万元。专业意见如下:

补充协议书第2条"在建工程处理2.2:承包人同意,对在建工程(……,但不包括已施工完成的地下室底板及以下不合格工程部分)的处理及继续施工方案……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不含设计单位设计修改费用)"。

补充协议书第2条"在建工程处理2.3:承包人同意,对在建工程(……,但不包括已施工完成的地下室底板及以下不合格工程部分),无论是需要采取加固或其他改善、完善的措施,还是需要拆除后重新施工,……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承包人无权因此要求发包人增加价款,或提出索赔,或要求发包人另行补偿"。

根据补充协议,底板后浇带及以前遗留问题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可以取得该部分费用补偿。钢筋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费用计算详见附件。扣减合同中后浇带处理费用造价45.56万元。

( b )未获得指令单的设计变更。

该部分争议造价253.29万元,鉴定人专业鉴定造价为138.49万元(执行合同条件2、合同条件1日,未获得发包人指令或书面追认的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山此导致的发包人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若已按设计变更实施,应要求发包人追加指令。专业意见如下:

i .本工程未获得指令单却发生设计变更可能存在的原因为:设计原因、外部审查要求、监理(施工方)合理建议并经发包人批准等。具体内容如下:

( i )为配合相关部门验收: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惯例,承包人应按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工程施工,方可通过发包人、监理及政府职能部门验收。

( ii )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常规(有变更必执行):专业角度判断,设计变更非承包人提出,费用应按实结算。

( ii )设计院行为:2017年8月7日,鉴定公司组织项目参建方﹣﹣某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某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某工料测量有限公司及委托双方进行现场勘察,经现场确认,未获得发包人指令的设备变更为某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发出。

ii .设计变更单编号 JB -08凸窗顶板采用玻化微珠保温砂浆300mm厚,此项变更已包含在补充协议七中。

(具体审核费用略)。

( c )未获得指令单的联系函。

该部分争议造价818.36万元,专业鉴定造价5.00万元(执行合同条件2、合同条件11,未获得发包人指令或书面追认的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发包人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若已按工作联系函实施,应要求发包人追加指令。专业意见如下:

i .承包人提出的、经发包人确认的联系函(且费用已谈妥),费用按发包人签字确认的金额计算。

i .承包人提出的未获得发包人确认的联系函,造价鉴定不增加费用。(具体审核费用略)。

(3)调差。

a .钢筋调差:无。

b .混凝土调差:无。

c .成品砂浆价格调差。

争议金额106.17万元,专业鉴定造价0.00元。意见如下:

( a )补充协议书第6条"价格调整6.2双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针对本工程结构用钢筋和结构用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钢筋、混凝土)的价格波动对主合同进行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除钢筋混凝土以外,其他的原材料、人工和机械的价格波动均不得调整主合同价款"。协议书明确:价格调差不含成品砂浆。

( b )本工程合同签订前,工程所在地有关于砂浆的使用规定。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12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4)第三方修复(发包人代总承包人执行未完成部分及修复工程之费用)。争议造价1567.30万元,专业鉴定造价480.40万元。专业分析过程及意见如下:

①争议内容:

此费用初始数据由某工料测量公司提供。根据过程会议纪要,发包人代承包人执行未完成部分及修复工程之费用,该费用数据由某工料测量公司审核确认,纳入结算总表。此费用承包人存在争议。争议内容如下:

a .外墙龟裂修复工程量及单价与合同存在差异。合同中设计外墙涂料工程量为53940m2,投标单价为39.79元/m2,合计费用214.63万元;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工程量为84500m2,单价为62元/m2及82元/㎡2。

b .设计缺陷属于非承包人风险。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施工存在的外墙龟裂属于质量通病,屡次整改效果不佳,为设计缺陷。

②争议分析:

政府部门初步验收后需要整改的问题,发包人多次下发整改函件,承包人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按合同条件15第(2)、(6)条,若发包人认为修补的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则总承包人须补偿发包人支付他人执行修补工作的费用,或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费用。

a .扣减费用可按两个方案考虑:

方案1:若按发包人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计算,应扣除总包方费用1163.45万元。(附表略)方案2:综合考虑合同工程量和合同单价,从应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费用,应扣除总包方费用480.40万元。(附表略)

b .鉴定意见:

可按某工料测量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计算,待合同双方进﹣步提供有效证据后确定。此次鉴定意见选方案2。

(5)其他。

①消防工程:

争议造价215.31万元,专业性鉴定造价3.82万元。专业意见如下:

消防工程为承包人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宜单列区分。考虑到消防工程一般为专业分包,且双方提交的063、0139号指令单内容确定为消防内容,结算据此单列计算汇总。详见附表(略)。

②分包单位水电费及住宿舍相关费用:

争议造价583.00万元,专业性鉴定造价0.00万元。原因是本内容不属于工程费用范畴。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协商处理,分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为其提供生活服务的总包单位缴纳费用。

(6)索赔事项。

索赔事项处理,不属于本合同的委托范围。鉴定人仅对部分内容进行专业性意见的陈述。

①停工赔偿(2012年6月停工赔偿费):

遵循委托人双方会议纪要内容的处理意见,留待后期处理。

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符合合同条件,索赔事件真实,可以计算,但缺少过程认定资料。

②总承包工程一至七栋总工期延误赔偿费:

根据委托人双方会议纪要,工期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鉴定人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往来函件、工程指令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另册。过程梳理分析内容,开会讨论,指出双方问题促成了双方妥协。

③办理开工证(包开工典礼)费用、办理复工费用及其他费用:

根据同文件,此项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额外增加。合同条件第4条、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约定:

a .承包人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和中请,及支付所需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

b .承包人须负责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政府所需的任何临时及特定的许可证(包括施工许可证),以进行或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工程期间持有该等许可证。不论是否由承包人的过失引致,承包人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承包人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需的费用和支出。

( a )停工赔偿费、发包人扣钢筋进度款、延期付款计算2%利息:非工程费用,不做鉴定。

( b )总承包公司管理费及税金(10%):非工程费用,不做鉴定。

( c )发包人代总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

此项费用作为支付环节的付款内容,由财务统一核算。( d )发包人向总承包人之索偿:

不属于本合同的委托范围。

四、出庭作证情况

鉴定合同不包括此项工作。

本结算造价鉴定从签订委托合同至完成正式鉴定报告,历时9个月。期间主要经历工期分析、量价核对、资料在证、问询监理、质疑回复、与发包人沟通、与承包人沟通、三方开会协调、五方现场查看、征求意见等诸多工作,鉴定报告最终以"无争议造价+专业判断"的形式出具。

(1)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专业工程师是保证工作顺利的基础。结算造价鉴定为事后工作,鉴定过程类似案件剖析过程。从委托双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结合专业工作经验分析还原当时情况,通过多次努力居中调和,并经高层协调,委托鉴定结果最终得到双方确认。

(2)受委托双方信任是顺利开展鉴定工作的前提。正式鉴定工作开展前,三方约定工作方法、工作态度,明确工作原则。发包、承包双方纠纷始于工程第一次停工(正式开工后半年),一直持续至工程完工,至今仍未完全解决。委托双方从公平的合同关系演变到敌对关系,工作开展难度大。鉴定方作为受双方信任的第三方,首要工作为居中调解,努力让双方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明确工作纪律,确保送签资料真实、合法。要求所有送签资料由委托双方共同确认,专人检查签收。建立工作微信群,邀请委托双方、鉴定方主要负责人进群,及时通报项目进展、问题。工作群建立的另一个目的是公开面对问题,了解过程有关事项,同时观察双方态度。

(3)逻辑分析能力是结算鉴定工作开展应具备的基础工作能力。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通过查阅过程联系函件发现,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承包人管理未严格按合同约定收集资料、发包人口头发指令变更且双方缺乏及时对指令进行确认、没有明确的工作流程、缺乏对建设过程的风险管理,以至于出现了工人闹事现象也无法及时处理。从双方的纸面诉求和函件看,本工程双方均缺少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工程师,上级意见下达不及时,以导致工期延误现象。这种建设管理模式,对一个成熟的开发商和承包商是难以理解的,由此可见,双方均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4)合约风险分担原则是顺利履约的保证。合同规定(条件22)工期延误赔偿率,5.00万元/ d .不是一天按一天计。没有规定工期提前应获得的奖励。本工程延误赔偿没有限额。延期赔偿费标准是在合同签订前由发包人定下来的,只是在招标时对延期损失的一种合理预见,因此,与实际的延期损失可能不一致。但如果延期赔偿费标准明显高于发包人的预期,损失太大,或被认为带有惩罚性质,则有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基于此,鉴定人建议将"工期延误"的索赔从结算价审定中独立出来,委托人也采纳了此项建议。

(5)合同的刚性条款仍然少不了沟通的软性需求。合作前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化解履约中存在的问题。发包人是港资背景公司,虽然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仍然存在对承包人函件回复不及时、某些回复不切合实际的情况。而承包人对合同条款研究不透,同时以"中国人情思维"来开展工作,未及时纠正发包人的问题,导致计划实施严重受阻,成本失控,虽然在本工程开工阶段(2012年6月局部停工指令下发前)承包人施工是勤勉而有规律的,但由于缺少和发包人深度沟通,未及时化解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积怨越来越深,最终失去了合作基础,发生了纠纷事件。

本案例涉及项目跨越时间长、参与方较多,鉴定时间长,鉴定过程程序清晰,依据罗列充分,相关数据通过列表等方式使人一目了然。本案例围绕工期、费用及停工索赔三个争议焦点,归纳出造价鉴定的难点:过程取证难、文化差异及合同文件关于变更指令约定不完整。通过对送鉴资料整理,对委托双方诉求及委托鉴定结算总结对比进行列表,诉求差别显而易见。在工作程序中对鉴定发包人指令单增减造价、鉴定设计变更增减造价、未得到发包人指令或书面追认的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发包人损失及鉴定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等多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在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前提下,采用了分专业、分层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及和解促成原则等方法对专业性内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为两部分:1三方认可的确定性意见;②争议事项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关于工期延期意见,考虑工期延误双方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间跨度长,责任分析取证耗时长,可能影响其他鉴定工作的进展,鉴定人鉴定开展过程中居中协调,委托双方出具会议纪要将工期从决算中独立出来,工期引起的索赔反索赔不纳入鉴定内容。对争议项专业鉴定意见进行列表并逐项分析,其中工程指令单方面争议金额最大,对涉及金额较大的进行了列项,对每项均进行了专业意见说明。对未获得指令单的设计变更和联系函两部分争议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出专业意见。关于第三方修复费用争议,通过争议内容及争议分析提供了两个考虑方案,鉴定中选择方案2。对索赔事项处理,因不属于本次委托范围,鉴定人仅对部分内容进行专业性意见的陈述。本案例中鉴定人的心得体会体现出良苦用心,从签订委托合同至完成正式鉴定报告,历时9个月,鉴定人从有限的资料中结合专业工作经验分析还原当时情况,通过多次努力居中调和,并经高层协调,得到双方确认的鉴定结果。并提炼出受委托双方信任是顺利开展鉴定工作的前提、逻辑分析能力是结算鉴定工作开展应具备的基础工作能力、合约风险分担原则是顺利履约的保证、合同的刚性条款仍然少不了沟通的软性需求等心得体会。本案例中发包方是港资背景公司,双方对待问题存在差异,存在往来函件不规范等情况,加大了鉴定难度,鉴定人鉴于掌握的信息建议将"工期延误"的索赔从结算价审定中独立出来,为鉴定工作能有一个结果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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