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南宁市某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5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2日,承包人中标广西南宁市某住宅项目。2009年7月21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该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9245300元,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合同工期420d,工程实际工期为2009年9月23日~2011年8月11日,实际工期687d,超出工期267d。发包人(原告)认为,承包人存在逾期完工、不履行保修责任、拖延结算、逾期提供竣工备案资料等诸多违约行为已导致原告受到巨额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承包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所受损失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工程于2011年8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41652324元,但发包人仅支付18252834.27元,扣除甲供材4347130.75元,剩余19052358.98元没有支付,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追索剩余工程款,发包人均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

1.关于对本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单位问题

承包人认为,由发包人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由于合同专用条款无对审核单位的特别约定,故发包人无权单方面委托木工程竣工结算,为了本工程结算能公平合理进行审核计量,广西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要求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委托,或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审核。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266对南宁市某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核,承包人有异议的,双方进行核对,并未约定工程结算须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因此鉴定公司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及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关于工程量清单问题

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3.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本合同中始终未对清单工程量与图纸实际工程量发生误差作描述,只能理解为合同无约定,本工程的工程量发生误差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0.9条的规定执行"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照实际调整"。故对于本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认为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投标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发生漏项的部分应按实际调整。分项清单工程量与图纸实际工程量发生误差超出10%的部分应给予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调整。

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第23.2条(3)项约定承包人完全认可投标时无异议的工程量清单,且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为除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风险,即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发生误差的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应另行调整。

3.关于施工条件变化导致施工组织方案改变的问题

承包人认为,山于西侧高切坡上坡等没能够在施工前挖除(直至2011年8月1日才解决),以及受到报建小区路的提前施工等限制,原投标平面图无法实施,重新布置后施工组织方案改变,导致施工相关措施费用增加及 T 期延误。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有义务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而鉴定公司为项日提供的施工及临时设施搭建场地、施工进出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均能够满足该项目施工需要。

4.关于由发包人指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问题承包人认为:

(1)由发包人指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材料不能及时供应。在施工过程中,超出投标报价表和甲供材料、设备价值一览表数量的部分,发包人拒绝按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供货,经双方协调,最终继续供应部分甲供材料,条件是承包人承诺甲供材料按市场价从工程款中扣除,这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超出投标报价表和甲供材料、设备价值一览表数量的部分应按同期市场信息价结算。

(2)实际施工的材料工程量(甲供材部)远超发包人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而该部分材料价款由发包人直接转账给甲供材料供应商,缺乏合同依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已做了极大的让利,由此引起的争议,造成工期拖延,已造成承包人的极大损失,发包人应合理承担相应的损失。

(3)根据本工程合同第27.6条的规定,本工程竣工结算甲供材部分的采保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应按总金额的3.5%计取。

发包人认为:

(1)发包人已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按合同中约定的甲供材料的数量将甲供材料运送到施工场地内,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责任。至于超出甲供材料、设备价值一览表中的材料供应问题,是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买卖行为,发包人只是按承包人要求,从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此部分材料款代为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而已。

(2)对超出合同数量供应的甲供材料进行扣款,是发包人应承包人的书面申请要求执行的.且双方在此前的协调中已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关于甲供材部分的采保费问题,根据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规定计取和分成,但费率应为2.5%而不是3.5%。

5.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延误问题

承包人认为:因实际工程量远超出原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限定的甲供材料使用量势必增加,同时实际工程造价会增加,发包方提前支付甲供材料款,但实际"应付款额"也应调增,扣甲供材料设备款后,"实际付款额"应确保满足合同及施工需求。发包人不按合同附件6工程款支付一览表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是违背了固定单价合同本意的,应视为工程进度款拨付延误。发包人现场管理员在此问题上一直不同意接收工程进度款拨付延误相关签证,监理员也因发包人现场管理员不同意接收而拒绝签收。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签证确认。

发包人认为:发包人不存在延误付款或为此需要进行签证的问题。甚至在工程施工后期,应承包人要求,在承包人经济出现困难导致工程进展缓慢时,为了支持承包人,发包人还提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以推进项目的进展,保证竣工。

6.关于材料价格调整问题

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8.3.8条的规定,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5%时,超过部分按信息价调整材料单价。

发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的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为:除工程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因此,材料费的市场风险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二)造价鉴定难点

1.工程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互关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在建设项目的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对承包人的施工成本影响较大,为降低承包人的风险,一般在合同中均会约定承包人在材料价格波动时承担的风险范围,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但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发包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往往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发包、承包双方在处理施工过程中物价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上各抒已见,不能达成统一意见。而物价变化一旦发生并超过一定范围,实际的工程总价款远远高于合同价,引起一系列发包、承包双方纠纷事件的发生。

对于本案件,合同对材料调差约定条款前后矛盾,鉴定机构计算出涉及材料调差费用金额,最后由双方举证,法院来判决。

2.关于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很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条件、人为条件、自然条件和管理水平等,施工效率低甚至停工,造成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形成了工期延误。它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各方应承担己方责任,并补偿对方相应损失。

对于本案例,因发包、承包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影响中间计量和工程款支付,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导致材料涨价而增加工程造价,工期延误和增加的工程造价应由责任方承担。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司法鉴定申请书、民事起诉状、质证笔录。(2)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该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4)关于本项目钢筋超合同供应申请函、关于本项目甲供材料申请供应函(证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供应甲供材料)。

(5)关于要求按进度计划推进本项目建设的函、关于本项目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函、关于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6补充协议、本项目建设协调会、关于协调督促尽快完成本项目的报查、关于本项目申请资金援助的报告、会议纪要、关于协调督促承包人加快本项目建设并竣工交付的报告(证明源告通过各种方式催告、协调被告按照约定推进工程进度)。

(6)关于要求对本项目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及尽快完成剩余工作的函,关于要求对本项目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及尽快完成剩余工作的回复函,关于本项目未完成合同内容的履行以及后续维修、资料收集移交工作的专题会,关于本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的函,关于本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的回复函,本项目维修整改及结算专题会会议纪要,关于本项目工程款催款函,关于本项目结算问题的情况报告,本项目工程结算对数协调会会议签到表及核对结算部分成果、说明(退回"本项目土建结算造价整理汇总"的原因),关于本项日工程结算进展情况的报告,本项目竣工备案协调会议纪要,关于本项目工程结算情况的催函,关于本项目工程结算情况的复函,关于进一步开展本项目工程结算造价核对工作的函(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后,仍有收尾工作未完工,并且工程存在质量瑕疵,被告不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只能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

(7)本项目已付工程款明细表及相应的凭证(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依照工程进度付款)。(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批标准及房建档案归档要求规范(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竣工备案资料)

(9)无法销售商铺位置图及库存情况明细表、周边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证明被告未完成提供竣工备案资料,原告的商铺无法销售,造成资金积压损失)。

(10)本项目结算书电子文档(证明原告审核被告的结算资料及双方对账资料后得出的审核结果,与被告投标报价的金额基本一致,反映了工程的实际造价情况)。

(11)本项目结算汇总表及附表(证明涉案的工程结算造价为29441091.41元)。

(12)本项目工程款支付明细及凭证(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9905700元,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前支付90%合同价款的金额)。(13)本项目工程结算造价核对每日签到表、每日核对成果确认表、每日核对分歧项目确认表(证明被告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结算工作并在结算成果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14)本项目确认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及附件(证明已确认部分工程的竣工结算总价为19262794.69元)。

(1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被告完成施工的事实)。

(16)地球大气探测资料卡,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2010年、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证明工期应予顺延的客观情形)。

(17)关于工程材料上涨导致材料单价调整联系函、关于本项目协调拨付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报告、关于本项目申请资金援助的报告(证明原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及未按合同给予工期顺延的事实)。

(18)关于本项目竣工结算意见的函、本项目实际工程量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对比偏差分析、关于本项目工程款催款函、关于"工程款催款函的复函"意见的函、关于本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说明及申请协调的报告、关于本项目有关住宅楼工程计价问题的复函、关于本项目催促工程结算的函、关于本项目结算书进行核对的复函(证明原告拖延结算、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19)被告提供工程结算书、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及预、工程联系函(证明被告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总造价为42719252.09元)。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1)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对委托书中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及时与法院联系,排除疑问。

(2)法院直接移交的鉴定资料,经法院同意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提请法院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法院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应经法院质证,质证后的资料才能作为鉴定资料使用。(3)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全面计算。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资料,重新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详细计算,依据相关工程造价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对所有重新组价项目,根据合同及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逐项核实每项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5)现场勘测。鉴定机构在计算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勘测,根据现存的实际现场情况进行拍摄。

(6)征求意见。鉴定公司将鉴定成果送法院转交原告、被告双方,由双方对鉴定成果提出问题和证据,鉴定机构根据回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7)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2.鉴定依据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2)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司法鉴定申请书、民事起诉状、质证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及《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2005年)及南宁市所执行的相关造价文件。

(7)《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

(8)工程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采用《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3期)、本工程招标时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图纸和补充材料。

(9)该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市记录。

3.鉴定方法

(1)确定委托范围:鉴定意见书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书的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

(2)在鉴定项目合同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3)确定合同的解释顺序,后成立的文件优于先成立的文件。

(4)当事人对合同、洽商、变更、索婷等文件的有效性有分歧的,应提请法院决定。

(5)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采用全面审核和重点复核的方法,按照尊重合同、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鉴定依据,结合原告、被告提供的结算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经过鉴定机构三级复核,对结算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开会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4.鉴定意见

1)根据法院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结论如下:

本项目已完成工程量鉴定总造价为36154928.54元(含养老保险费1096748.05元),其中土建工程鉴定造价为31402231.16元(含养老保险费990028.74元),安装工程鉴定造价为4752697.38元(含养老保险费106719.31元),此金额已包含争议项金额,详见下列争议金额说明。

2)争议金额的说明:

鉴定过程,原告、被告对材料调差、消防灭火器等费用存在争议,且鉴定资料不完整,鉴定机构不能准确出具鉴定意见,依据鉴定规范的规定,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方法推断计算鉴定,涉案事项列人争议金额,由法院根据其他举证判定。

(1)材料调差费用。在征求意见稿后,原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金额应扣除此费用,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的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为:除工程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因此,材料费的市场风险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鉴定金额应计算此费用,理由: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8.3.8条的规定:材料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5%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材料单价。鉴定机构根据相关资料计算,材料调差争议金额为245634.46元,由于无法确定此费用是否应该从鉴定结论金额中扣除,此部分金额已计入鉴定结论金额,属于争议项,最终由法院判定。

(2)消防灭火器费用。在征求意见稿后,原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金额应扣除此费用,理由:被告未按照图纸要求配置楼宇消防火器,导致原告单位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消防工程灭火器而另行支出款项21303.19元。由于鉴定资料没有相关资料,无法确定该项内容由谁完成。鉴定机构根据相关资料计算,消防灭火器争议金额为21994.90元(含养老保险费691.71元),由于无法确定此费用是否应该从鉴定结论金额中扣除,此部分金额已计入鉴定结论金额,属于争议项,最终由法院判定。

(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1.发包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1)关于鉴定报告十建工程部分鉴定结果的质证意见:土建工程部分鉴定结果中,与承包人于2014年8月9日已经签字认可的工程造价有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已经确认结算的部分工程价款,不再另行进行鉴定计算造价。因此,土建工程部的鉴定,应当只对双方未确认的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机构是根据法院的委托对本项目实际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已经确认部分结算价款资料无双方盖章,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详见鉴定报告。

2)关于鉴定报告土建漏项及设计变更部分鉴定结果的质证意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第(6)项的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涉及的变更工程的单价需要乘以下浮系数(下浮系数=中标总价/上限控制价),鉴定报告对于设计变更新增项目计算的变更工程的单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乘以下浮系数计算。

鉴定机构回复:设计变更新增项目计算的变更工程的单价鉴定初稿时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3)鉴定报告土建漏项及设计变更部分中列出的上人屋面01070090子目项目﹣﹣屋面分格缝,原招标投标确定为内填丙烯酸酯密封膏,鉴定报告换算为石油沥青玛蹄脂,没有相应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鉴证资料。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机构是根据2011年3月3日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计算,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大于6m,缝内填丙烯酸酯密封膏,现将01070090屋面分格缝(石油沥青玛蹄脂)定额修改为01070196建筑油膏/填缝(屋面分格缝)定额,详见鉴定报告。

4)鉴定报告土建漏项及设计变更部分中列出的不上人屋面增加 B ﹣子目项目﹣﹣防水卷材屋面贴锡纸保护膜,没有相应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鉴证资料。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机构是根据2011年3月3日发包人技术部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计算,不上人屋面做法第2点:3mm厚 SBS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表面贴锡纸保护膜,详见鉴定报告。

5)鉴定报告土建漏项及设计变更部分中列出的铝合金工程部分按铝合金型材88系列计价,而按照招标投标预算使用的铝合金型材为70、90系列,对变更使用铝合金型材并没有工程鉴证资料约定,承包人作为施工单位自行变更使用其他铝合金型材,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增加工程造价费用。此外,鉴定报告将铝合金工程部分一并列人分部分项工程材料费计价,不符合广西定额中的铝合金门窗按税前独立费 B 计价的规定,应改为税前独立费计价。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公司是根据工程系函进行计算,该联系函已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同意铝合金型材系列由原70系列改为88系列。现已将铝合金门窗按规定改为税前独立费计价,详见鉴定报告。

6)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的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为:除工程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察以外的其他风险,因此,材料费的市场风险应当由承包人承担。鉴定机构对本案讼争工程计算材料费调整的造价费用,违反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鉴定机构回复: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8.3.8条的规定"材料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5%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材料单价进行计算",现将该部分金额列人争议金额,最终由法院判定,详见鉴定报告。

7)发包人对于安装工程部分的核算,是以承包人对安装工程部分的投标报价,减去因设计变更调整增减工程量计算减少的工程造价,确定最终的安装工程造价结果。但由于鉴定机构并未提供安装工程的计算数据,发包人无从得知安装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无法进行复核。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机构是根据法院的委托对本项目实际造价进行鉴定,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详见鉴定报告。

8)关于鉴定报告中安装工程部分计算的工程造价费用,没有扣除因承包人未按照图纸要求配置楼宇消防灭火器,导致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消防工程灭火器而另行支出款项21303.19元。

鉴定机构回复:由于无法判断该消防灭火器由谁购买,现将该部分金额列人争议金额,最终由法院判定,详见鉴定报告。

2.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1)鉴定报告中该项目基础上石方工程是否按大开挖计取,承包人认为该土石方工程应按大开挖计算。

鉴定机构回复:根据鉴定材料工程量签证原始记录以及基础开挖竣工图,鉴定初稿时已按基础开挖竣工图说明材料机械大开挖进行计算,计入土建工程内,详见鉴定报告。

(2)鉴定报告中桩基础工程未计取,承包人认为该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给予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该工程量鉴定初稿时已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入土建工程内,详见鉴定报告。

(3)鉴定报告中砌筑工程全部扣除,承包人认为该项应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给予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该工程量鉴定初稿时已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入土建工程内,详见鉴定报告。

(4)鉴定报告中混凝土及钢筋工程全部扣除,承包人认为该项应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给予计取。鉴定机构回复:该工程量鉴定初稿时已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人土建工程内,详见鉴定报告。

(5)鉴定报告中模板工程全部扣除,承包人认为该项应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给予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鉴定计算,详见鉴定报告。

(6)鉴定报告中脚手架工程全部扣除,承包人认为该项应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给予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鉴定计算,详见鉴定报告。

(7)鉴定报告中阳台方通栏杆全部扣除,承包人认为该项应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给予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该工程量鉴定初稿时已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人土建工程内,详见鉴定报告。

四、出庭作证情况

本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鉴定人进行了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官具体了解鉴定报告情况,本案中,鉴定人对原告、被告双方庭审过程提出的争议问题,再详细从专业角度解释,为法院公平判决提供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经济性、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鉴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业务技能,同时具备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儿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要求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尊重法律法规,维护其尊严;要求鉴定人员认真学法、熟悉法律,在工作中熟练运用;鉴定人员应忠实于法律及专业技术。如果鉴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或者任意歪曲法律、断章取义,在鉴定中自行其是、以情代法,是做不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

(二)调查研究是做好造价鉴定的最好途径

工程建设中存在各种经济矛盾,鉴定者需要厘清头绪,辨明真伪。搞清楚这些问题,最好的途径就是调查研究。调查研究需要倾听当事人各自对所争执问题的陈述,以便从掌握的情况中作出分析判断,包括深入施工现场,测量勘察,也包括调阅工程建设阶段所形成的合同、协议、材料定价、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这是最本质、最能说明问题的资料。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工作,一些事情,当对它的情况不了解时,会觉得纷繁复杂,似乎缺乏解决的办法,而当274对南宁市某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深入实际,做了调查,进行了分析研究,就会明白问题的实质,如何解决就做到了心中有数。

(三)鉴定应当敢于面对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鉴定就要敢于面对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允许双方把问题摆出来,这样,有助于鉴定人员了解事情发生、发展和内在的东西;鉴定还要做到公平公正,让当事人双方面对面提出问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讨论争辩,这样有助于鉴定者深化对事情的认识,也有利于双方倾听对方的意见,坚持正确,纠正错误,给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使双方对对方的正确意见能够客观地进行分析甚至认同,鉴定人员则因势利导,做一些转化工作,做出适当的调解。

(四)慎重处理争议问题

鉴定过程中,由于原告、被告双方对某些问题所掌握的证据不同、理解认识不同,容易产生争议,鉴定机构需慎重处理这些问题,谨记鉴定机构不是审判机关,不能以鉴定代替审判,对于争议问题,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判断的,将争议事项鉴定意见单列表述,由人民法院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使用。

本案为已完工工程造价鉴定,涉案项目施工时间长,合同约定时间为420日历天,实际工期687日历天,工期延长267日历天。

涉案争议焦点事项涉及;( D 是否可以单方委托咨询公司实施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咨询;2)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③施工组织方案变化情况下的措施费调整;④甲方确定材料的数量、价格、采保费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如何调整;⑤工期延长的责任归属等问题。争议焦点事项均影响工程造价结算以及鉴定实施,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采用逐一分析、解剖问题的实质属性,科学、专业地分析、判断、解决涉案项目的争议焦点与难点问题。

鉴定人接受委托、收集整理鉴定材料、研判审查证据材料、组织现场踏勘、全面计算后出具征求意见稿、针对委托人以及涉案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意见复核、修正、答复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在对涉案当事人对合同、洽商、变更、索赔等有效性存在分歧,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与委托人沟通并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照委托人决定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合理地分析,科学、专业地评判工期延误导致材料上涨责任归属原因,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因涉案当事人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鉴定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在鉴定意见中将材料调差金额列入争议,由法院裁判确定,避免以鉴代审。鉴定人按照委托范围及要求进行鉴定,严格鉴定,本分工作,不越位。鉴定人在对征求意见异议回复中,贯穿融合鉴定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保持中立,其公信力、说服力在本案中得到专业体现。

鉴定人的心得体会全面概述作为鉴定人应科学、专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应为遵守法律的典范,公平正义的化身,懂经济、晓法律、精技术性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施工工期超期,法律关系复杂。鉴定意见所采用的鉴定方法科学、专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程序合规,鉴定过程翔实,鉴定意见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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