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广西防城港市东兴某大酒店项目停工期间的损失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5

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9日,湖南省某公司(原告)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广西防城港市东兴某大酒店工程的施工,原告进场施工后由于资金问题及施工手续等各种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停工后由于工程款的问题造成当事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并诉诸法律,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该项目2016年1月22日﹣2017年5月30日停工期间的损失存在争议。由原告申请进行造价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广西信达友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对湖南省某公司在该工程项目2016年1月22日﹣2017年5月30日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进行造价鉴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

当事人对停工事项本身、停工责任方、停工期间是否存在损失和损失的金额存在争议。

(二)造价鉴定难点

在法院未判定项目停工性质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而法院又未确认的情况下,停工期间各项损失金额需根据案情分类划分,如何分类更利于案件的审理是本次鉴定的难点。由于被告方对停工原因有争议、补充协议公章是否真实有效有争议且原告的送鉴证据材料与主张损失内容无法全部对应,增加了鉴定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对各项损失内容的判断和处理的难度。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法院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民事起诉状。

(2)答辩状。

(3)鉴定申请书。

(4)庭审笔录。

(5)送鉴资料的质证意见。

(6)停工损失鉴定证据资料:补充协议(二)、解除合同的通知、湖南省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损失计算明细表、移交清单、说明收款收据、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结算书、项目部工资表、结算单、钢管租赁价格补偿费用、钢管脚手架劳务合同书、钢材购销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停工补偿结算协议书、第三方结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进度款支付申请、送货单、工地现场交接手续、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7)关于停工损失鉴定补充资料的说明。

(8)关于修正钢材材料款违约补偿的说明及相应材料款汇总表和对应票据。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1)鉴定准备阶段

2019年10月14日鉴定公司接收委托书,根据委托书中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收集影响鉴定工作的相关资料,成立该项目的鉴定工作项目小组,审查委托鉴定资料是否齐全,并于2019年10月17日向法院发出补充资料函。2019年11月14口收到法院转交的补充资料后,根据已收到的举证资料,鉴定公司通过专业能力判断可以受理该项目鉴定工作,根据规范要求于2019年11月16日发出接受鉴定委托的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鉴定费用支付通知书,2019年12月5日收到当事人支付的部分鉴定费用。

2)案情调查阶段

收到部分鉴定费用后,鉴定项目小组根据现有送鉴证据资料进行分析、交底,统一部署鉴定工作,对该项目进行了初步计算后,根据相关造价鉴定程序规范于2019年12月20日在法院组织下,鉴定人与当事人一起进行现场勘验,采用向当事人各方询问项目施工过程实际情况和对工程现场进行核实两种形式对鉴定项目进行了解和复核,通过文字和照片、摄像形成勘验记录并山现场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由于本案的送鉴资料均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7.3条"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278对广西防城港市东兴某大酒店项目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5月30日停工期间的损失造价司法鉴定

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的规定,鉴定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委托人发出关于提请委托人认定相关事项的函,要求委托人对送鉴资料进行认定,但委托人并未复函认定,根据本条规范要求,在现场勘验工作中,鉴定公司征求了当事人对送鉴资料的意见并记录在现场工作底稿中,同时在鉴定意见中说明"将该内容单列造价,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鉴定实施阶段

根据法院提交的所有资料及鉴定过程中现场勘验记录资料,鉴定公司通过梳理分析、详细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计算、取费计价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成果,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造价鉴定的征求意见稿。

4)出具鉴定报告阶段

2020年2月6日鉴定公司收到法院转交的当事人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称有补充证据资料。2020年3月17日收到法院转交的当事人补充资料及相应质证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补充资料的复核,与法院沟通后,按法院要求出具本次鉴定意见书。

2.鉴定依据(1)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2日法院委托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8)《关于颁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桂建管(2006〕53号)。

(9)《关于颁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桂建管〔2006〕50号)。

(10)《关于颁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管〔2006〕51号)。

(11)《关于颁布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09〕14号)。

(12)《关于颁布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09〕15号)。

(13)送鉴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

(1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

(15)送鉴项目的施工图纸。

(16)其他相关送鉴资料。

3.鉴定方法

本次造价鉴定主要针对送鉴资料的东兴某大酒店工程停工损失计算明细表中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内容展开。由于原先主张的停工损失有部分在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该发生,以及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双方也都有较大争议,鉴定公司根据送鉴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4.5条"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的约定,按送鉴资料《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湘某函〔2016〕144号)》的被告接收时间2016年10月27日(发出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作为分界,以及被申请人的主张,将本次损失造价鉴定成果分成三部分:①停工时起至解除施工合同通知发出之前(2016年2月﹣2016年10月)的损失;②解除施工合同通知发出之后(2016年11月﹣2017年5月)的损失;③解除施工合同后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本次损失造价鉴定计算中东兴某大酒店工程停工损失计算明细表的第1~10项内容,根据送鉴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4.5条"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的约定,结合送鉴资料湖南省某公司关于解除东兴某大酒店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书中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接收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作为分界点,分列对应的损失造价。

2)东兴某大酒店工程停工损失计算明细表第1~10项内容:

(1)12、13、14层模板停工补偿,木方停工补偿:模板、方条等周转材料的损失须以实际的周转次数来计算,申请人主张该部分模板为全新,按一次性摊销计算损失。提交有购买新模板及方条的供货单及收据,另外还有部分混凝土的供货记录,经查阅送鉴资料,没有直接证明该部分模板、木方为一次性摊销的证据资料,也没有与申请人主张一次性摊销有矛盾的资料,故本次鉴定按申请人一次性摊销的主张,扣除已完工程结算中相应的周转材料后得出该项损失金额,供法院参考。

(2)2016年6月﹣2016年11月步步紧、螺杆、蝴蝶扣补偿内容,由于没有明确周转次数的证据资料,无法计算相关的损失。

(3)2016年1月﹣2017年5月塔式起重机停工补偿:根据送鉴资料及原告主张,以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13000元/(台.月)计算,分别计算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前、后的补偿款,供法院判断使用。

(4)2016年1月﹣2017年5月保卫工资:根据送鉴资料项目部工资表的应发工资数据,结合送鉴资料停工后管理人员分工说明统计工资,供法院判断使用。

(5)劳务队其他零星材料包干补偿:根据送鉴资料结算单(2016年7月20日)以及现场勘查了解的情况,该部分主张的零星材料和设备一次性摊销费,当事人双方已确认的停工时已完工程结算造价中已含有该部分的部分摊销费,无法在相应结算造价中区分计算。

(6)钢管2016年1月﹣2017年5月按市场租赁价格补偿费用:

①根据送鉴资料中原告主张的数量进行统计。

②本次鉴定数量仅根据送鉴资料东兴某大酒店项目停工损失补偿计算明细统计,价格经查询2016年2月﹣2017年5月共16个月时间段的《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复核计取,分别计算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前、后的补偿款,供法院判断使用。

(7)2016年1月﹣2017年5月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根据送鉴资料项目部工资表的应发工资数据,结合送鉴资料停工后管理人员分工说明统计工资,并对有无劳动合同、有无相关个人参保情况的人员工资进行列明,供法院判断使用。

(8)钢材材料款违约补偿:

①根据钢材购销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货到工地7d内付款不收取垫资利息,如超过7d,自每批货货到工地之日起需方自愿支付4元/( t . d )给供方作为垫资利息(按实际垫资天数计算);违约条款的约定,是以需方即原告方不按期限付款为前提计算滞纳金。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条中约定"承包人垫资完成土方、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地面以上六层楼面,发包人按一次性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给承包人",根据送鉴资料中工程款申请表(一),显示的施工单位请款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申报时段为地下室至地上上建六层,从申报的形象进度来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条进度款支付约定。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26.1条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d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根据送鉴资料中工程款申请表(一)"审核意见筹建处总经理意见"的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3日为合同约定的确认计量结果时间,在该时间后的14d内即2015年11月6日之前均不属于因工程款未支付可以计算相应违约金的时段。

④根据送鉴资料钢材材料款违约金计算汇总表的送货日期和约定付款日期最晚时间2015年9月11日与工程款申请表(一)的申请时间2015年10月19日对比可知,原告主张的钢材材料款违约金的钢材属于在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请款条件之前。而根据建设 T 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条中"承包人垫资完成土方、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地面以上六层楼面,发包人按一次性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给承包人"的约定,在未达到发包人即被告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施工过程应由承包人即原告垫资完成。

⑤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钢材材料款违约事项发生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进度款之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不应计算该项补偿。

⑥根据2020年3月17日收到的法院转交的原告补充资料及相应的质证意见,对于原告将钢材材料款违约补偿变更为钢材停工损失补偿的主张,经鉴定公司核对,发现所提供的证据资料之间有冲突,主要为相关费用支付凭证与提供的钢材停工损失计算明细一览表中的实际付款日期、金额、付款事项有出入:说明中所叙述的实际的付款凭证和收据中的金额每笔包含了应付货款的本金和少部分违约金,但在相应的付款凭证和收据中却有部分写明事项为"钢材货款",其余写明事项为"工资";付款凭证和收据无法对应"钢材停工损失计算明细一览表"中相应的付款时间和金额。由于证据资料之间有出入,事实不清楚,鉴定公司就现有资料结合上述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法计算相应的钢材停工损失费用。

(9)补偿劳务公司停工补偿费:根据原告主张的停工补偿结算协议书资料计算,供法院判断使用。

3)东兴某大酒店工程停工损失计算明细表第11项内容:解除施工合同后未施工部分利润(本次鉴定意见书修改为"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

(1)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条款的约定,本次计算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按提供的签署合同时配套使用的设计图进行。(2)根据提供的各方当事人认可的造价审核报告书作为该项目已完工程内容节点,本次计算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均不含已结算的已完工程内容。

(3)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费用定额费率有取值区间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高值计取。

(4)该项目无开工令,以合同签约时间2014年6月9日作为该项目开始时间,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合同工期,结合送鉴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第五条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中"本工程自开工后600d内竣工"的计划,以600d作为合同工期,即2014年6月9日﹣2016年1月29日为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有计价关联的材料价格取值范围,按"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并优先选用东兴市价格以算术平均值计算,信息价未公布的则按市场询价计取。

(5)2014年6月9日﹣2016年1月29日作为该项目计算未施工部分合理利润的基准区间,人工费及相关费率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计取。

(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5年)及《广西安装工程消耗量费用定额》(2008年)关于施工利润的说明"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利润",本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为按合同约定上述计算方式完成承包工程计算相应获得的合理利润金额,供法院参考使用。

4.鉴定意见

1)本次造价鉴定意见,详见表1。

2)由于当事人未能按要求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提到的小区道路及绿化工程相关图纸资料,鉴定公司无法计算,故本次鉴定意见书的解除施工合同后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不含小区道路及绿化工程利润。

3)质证意见显示原告主张停工损失内容提交的相应送鉴资料中被告方对主张损失相应的大部分证据资料有争议,但并未有相反证据的资料,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第4.7.6条的规定"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法院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法院判断使用",鉴定公司在鉴定意见书中将该内容单列造价,方便法院判断使用。

(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1)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相关损失证据资料全部不认可,所以原告认为鉴定无基础依据。(2)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以《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湘某函〔2016〕144号)的被告接收时间2016年10月27日为界,该时间之前和之后分开计算损失费用,原告有异议。

(3)原告对鉴定意见中未计算2016年12月20日﹣2017年9月13日的钢材材料款因停工发生的损失金额1556074.56元有异议。

(4)由于没有相关图纸材料,无法对涉案项目装饰装修和小区道路及绿化未施工部分的工程合理利润进行计算,原告有异议,要求补充计算。

四、出庭作证情况

2020年4月22日下午,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鉴定公司鉴定人员根据法院要求,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询。被告在庭上未对鉴定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提出任何疑问或要求做任何说明,原告则提出以下意见及请求:

1)对鉴定意见以《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湘某函〔2016〕144号)的被告接收时间2016年10月27日为界划分计算损失有意见,认为把损失分为两部分无依据。2)请求鉴定机构对涉案项目2016年12月20日﹣2017年9月13日的钢材材料款停工损失金额1556074.56元进行复核并计算。

3)请求鉴定机构对涉案项目装饰装修和小区道路及绿化未施工部分的工程合理利润100多万元进行计算并复核。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请求,鉴定公司的人员作出了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4条合同解除的相关约定及合同解除后,持续的一些损失事项还持续发生,责任待定,为方便法院审理参考,鉴定公司按被告发出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对方接收的时间划分两个阶段的做法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规定。

2)对于"请求鉴定机构对涉案项目2016年12月20日﹣2017年9月13日的钢材材料款停工损失金额1556074.56元进行复核"的请求,答复如下:

(1)根据送鉴资料中钢材购销合同第五条第1点的结算方式"钢材价格按钢铁网南宁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需方收货当天公布的相应规格及品牌的价格上浮100元/ t (不含税)"作为钢材价格计算依据,但送鉴资料"钢材停工损失计算明细一览表"中的送货日期、应付货款、材料数量无任何相关证明资料,且钢材数量并没有具体规格及对应的数量,无法复核应付货款的金额。

(2)根据送鉴资料中钢材购销合同第五条第2点的付款方式 A 项内容及第六条第1点违约及处罚的约定,补充的"钢材停工损失计算明细一览表"中的"货到工地没有按时付款的金额"计算方式与超过日期天数计算方式有误,多计了合同约定的7d以内无须支付的垫资利息。

(3)送鉴资料提供的银行回单和收据的时间并不是完全对应钢材停工损失计算明细一览表中的实际付款日期,无法确定实际付款日期。

(4)对于证据资料之间有冲突、事实不清楚的情况,鉴定公司无法出具该部分损失金额具体数据的意见。

3)对于"请求鉴定机构对涉案项目装饰装修和小区道路及绿化未施工部分的工程合理利润100多万元进行计算并复核"的申请,经鉴定公司再次复核,小区道路及绿化内容的未施工部分是没有提交图纸资料,且实际还没有施工,无法通过现场核实计算,完全没有计算依据,也无法通过估算的方式得出该部分的合理利润,所以鉴定公司无法作出计算和复核。

本次造价鉴定为涉及合同解除项目停工期间的损失鉴定,对于损失鉴定中的证据资料,从质证意见来看均为单方当事人主张及确认的举证资料,没有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证据材料,加上当事人各方对争议点法院未作出判决时,涉及从发出停工通知到损失结算等所有证据均需要我们鉴定机构根据所提供的合同和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和甄别,在鉴定公司的专业范围内进行合理化的筛选并罗列,对应主张内容作出造价鉴定意见,为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相应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7.3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所以在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鉴定人对送鉴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对照法院审理的笔录,将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通过表格进行汇总,标注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7条"证据的采用"原则展开鉴定工作。

在工程造价涉及索赔的项目中,一般都不是单纯的造价计算,还涉及工程管理、工程财务、工程预期利润等,需要根据提供的资料如票据等追溯索赔的依据出处。索赔的依据多为劳务合同、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每个合同约定的计算依据不尽相同,故需要鉴定公司对资料分门别类列表整理,对于已经无法通过现场勘察进行核实的内容只能通过送鉴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在不超出工程造价专业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析。对专业合理范围内相关证据依据充分的损失进行统计,对无相关对应依据且又无法核实和统计的内容进行说明,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使用,不能以鉴代审。

建设工程项目停工损失及停工后解除合同涉及补偿的司法鉴定中,证据资料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的情况比较普遍,它不同于正常的工程资料,都按程序签字确认,因为在停工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可能未预料到后续会有纠纷发生,未及时完善相关损失的资料,或者能预计有纠纷发生会走司法程序,所以一方当事人故意不给予签字确认,造成在诉讼阶段主张损失或赔偿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资料不够充分完善,无法还原现场真实情况,给法院或仲裁委及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造成较大的难度。在造价司法鉴定阶段,委托人一般未对资料是否采信提出确定性意见,针对这种证据资料仅有一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况,《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第4.7.6条规定"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鉴定公司应按此条规定将送鉴资料进行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审理参考。

建设工程项目停工损失及停工后解除合同涉及的补偿,一般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及管理费利润、资金成本等的损失索赔,其中人工方面的损失索赔内容有:①施工人员停工窝工、遣散费;

②工地留守保卫人员工资;③劳务队伍违约赔偿。材料方面的损失索赔内容有:①周转材料的折旧或租金损失;②已进场材料的费用;③已订购材料设备的定金损失等。机械方面的损失索赔内容有:①已进场机械的停滞费、折旧费或租金损失;②机械的进退场损失;③机械操作人员的工资等。管理费方面的主要是管理人员的工资。利润索赔就是未完成工程的预期利润。资金成本的损失主要是履约保证金延长的费用、保险的延长费用及借贷资金的资金成本等。所以这类损失或索赔的造价司法鉴定,在操作过程中,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逐一分析,并提请委托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案情调查会,尽可能地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把了解到的情况整理成笔录,并结合送鉴资料一起作为鉴定的依据。

根据本案鉴定公司的经验,针对上述损失或索赔,应提供的证据资料除了停工复工事实的相关证明资料外,主张的具体金额对应的证据材料一般如下:人工费损失方面的证据资料:①主张的停工窝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务合同及具体停工窝工的现场确认资料、遣散费的协议或路费车费依据等;②工地留守保卫人员的身份证、劳务合同、值守时间依据、工资发放依据等;③劳务队的劳务合同、队员名单及身份证信息,违约赔偿协议及付款凭证等。材料损失方面的证据资料:①周转材料如模板、钢管及配件的进退场记录,购货进场依据或租赁协议,付款凭证等;②已进场材料的采购合同、进场材料确认单报验单等;③已订购材料设备定金支付凭证等。机械损失方面的证据资料:①已进场机械设备滞留现场的时间记录;②机械的进退场记录、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违约金支付凭证;③机械操作人员的工资支付等。其他费用索赔主要是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及发放记录、停工或解除施工合同期间服务于本项目的证据、资金借贷合同、付款凭证、保险合同等。另外还应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各种专项方案等。

在造价鉴定实施过程中,鉴定机构应按证据的三性质证情况,以及证据的完整情况进行分类,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提出确定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提出推断性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在索赔的司法鉴定中,往往有涉及工期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时间。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关于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的,鉴定公司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事实以及事件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相关证据和专业判断作出鉴定。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合同中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作出鉴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合同解除后未施工工程的合理利润索赔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5条"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的规定计算。由于该部分尚未实施,如果按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全额计算显然也不合理,但按"一定比例"到底是多少比例也不好界定。在操作过程中,可参考后一种"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即按合同履行期间当地的计价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利润中间值计算,供委托人参考使用。

另外,本案还涉及图纸提供不全的问题,根据鉴定规范第5.4.1条的规定,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公司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本案申请人诉求的未施工工程合理利润中,附局部分的图纸无法提供,鉴定机构无法凭空想象来计算,所以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本案例为停工损失费用鉴定,原告与被告肉停工期间的损失存在争议,由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对涉案项目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进行造价鉴定。

鉴定人自接受委托开始,成立鉴定工作组,收集、整理、审查、研判、分析证据,组织踏勘现场,并对踏勘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定。因委托人未对委托事项的责任、原因以及移交的鉴定材料真实性作出决定及判断,鉴定人根据已形成的证据材料结合合同约定、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后出具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涉鉴定材料为单方提供且未得到合同相对方确认,涉案当事人对停工事项原因、责任、是否存在损失、损失金额存在争议。涉案当事人对征求意见提出书面异议及补充证据后,鉴定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的方法,与委托人沟通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鉴定材料的不确定性,给鉴定人判断和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鉴定人对提供的合同、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判断与专业甄别,利用专业知识分析其合理性,筛选罗列合理范围,对应主张内容提出鉴定意见,科学、专业地解决了鉴定疑难问题,鉴定人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段分别提出鉴定意见,具体为停工之日起至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止的损失;解除施工合同通知发出之日后的损失;解除施工合同后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可得利益,有效地避免了"以鉴代审"的现象。

涉案项目鉴定材料不全,对于工期如何确定计算的关键证据无法锁定,鉴定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保证措施专业判断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鉴定依据,有效解决合同工期依据难点。

涉案停包可得利益等损失鉴定,牵涉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财务等专业问题,鉴定人就专业问题、合同问题、法律问题、技术问题等进行有效地融合解决,鉴定意见采用表列方式对其索赔事项损失费用分别列项,索赔所涉费用项目清晰了。

鉴定意见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参考"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原则,合理确定为"合同履行期间当地的计价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利润率中间值",对预期可得利益单独列项出具鉴定意见,供法院判断选择使用。

鉴定公司中立地结合鉴定证据材料、合同约定、客观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以及专业技术知识对涉案当事人不同意见进行专业质询答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的规则解决相关问题,有效地把控执业风险,避免以鉴代审等问题发生,涉案鉴定牵涉内容复杂,解决问题的方法专业、科学,鉴定意见中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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