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四川省某市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4

一、案情简介

本工程为某市安置小区,位于四川省某市新城,包括1~17号楼共17栋楼,总建筑面积约为12.56万平方米。某投资有限公司,是本次鉴定案例的建设方(以下简称当事人 A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次鉴定案例的施工方(以下简称当事人 B )。项目为公开招标,双方于2012年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时间为2012年7月4日。2018年8月3日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鼎恒永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对申请人(当事人 B )提交的工程签证中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时该项目正在进行总平施工及局部整改。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砖胎模签证事项的认定及造价金额的计算

背景:本项目送鉴签证共有115份,其中争议点最大也最具代表性的为砖胎模事项签证。17栋建筑物中有3栋建筑物涉及基础砖胎模签证事项,3份送鉴签证金额共计约104.02万元。项目包含筏板基础、独立基础等多种基础形式,招标文件中,设计图纸明确筏板基础采用砖胎模形式。当事人 A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虽列出了基础模板项清单,但项目特征描述缺失。当事人 B 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中,当事人 B 在进行筏板基础施工时,施工方案明确基础模板为砖胎模,将砖胎模措施项目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申请办理了该措施项目的现场签证。此项签证经过现场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批后实施。

争议:当事人 A 认为砖胎模项目工程量应计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基础模板分部分项工程中。其合约部在后期进行审核中,认为该项签证不应成立。当事人 B 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基础模板项目缺失项目特征,仅仅包含独立基础部分的模板,而他们在投标报价时,也未将砖胎模综合到此项单价中,砖胎模应视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且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均审批通过了砖胎模事项签证,此签证应成立。

鉴定分析: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4.2.1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本案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应由当事人 A 负责,清单中存在措施项目特征描述缺失会导致承包人无法确定综合单价,属于清单质量问题。招标答疑阶段,各投标人应充分对清单进行提问,但包括当事人 B 在内的所有投标人并未对该项提出问题,当事人 A 也未对此项目给出解释说明。在当事人 B 进场后,清标过程中,双方也未对此问题进行沟通处理。施工过程中,当事人 B 提出签证申请时,当事人 A 的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审批通过了该签证事项。

鉴定意见:鉴定公司的鉴定人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争议后,通过现场勘验和隐蔽工程资料梳理,核实砖胎模项目确实按方案已经施工,认为此项签证事项可以确定已发生,同时现场签证流程也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故此项签证成立。为了避免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以鉴代审"现象,鉴定公司仅对签证是否成立以及其涉及的工程造价进行判定给出专业意见,不对签证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判断。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认定

背景:本案件受理时,项目未完工,所以尚无安全文明评定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认定也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争议:当事人 A 坚,按照审计原则,无安全文明评定表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当事人 B 认为自己依照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执行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措施,应该收取签证部分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鉴定分析:鉴定公司通过现场勘验及施工过程资料核实,当事人 B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司法鉴定并不是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应遵循公正性原则,保证程序公正、司法鉴定实体公正。

鉴定意见:鉴定公司鉴定人认为鉴于项目尚未完工,无安全文明评定表,应暂按基本费率计取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营业税金税率的认定

背景:本项目地处某市郊区某乡镇,当事人 B 由于内部管理混乱,遗失了营业税交税凭证。双方就该项目营业税上缴税率产生争议。

争议:当事人 A 认为缴税税率应按当地文件中乡镇的税率标准计算;而当事人 B 坚持自己是按照某市区税率标准上缴的税金。

鉴定分析:为了确定该项目的营业税税率,鉴定公司的鉴定人员先后走访了省造价站、市造价站以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进行询问调查。

鉴定意见:虽然项目地处某市郊区某乡镇,但其所在地域属于该市经济开发特区,行政归属于该,由此鉴定人判断本项目税金执行市区税率标准。

(四)当事人双方矛盾积累很深,交流时情绪很激动

由于当事人双方矛盾积累很深,在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对及会议中,每次见面时情绪都很激动,甚至发生争吵,双方均难以理智清晰地表达思路,这也给鉴定询问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鉴定公司的鉴定人不断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告知其司法鉴定程序和原则,并说明司法鉴定工作不同于办理审计结算业务。双方只有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申请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才能推进鉴定工作有效开展。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以下鉴定材料均由委托人法院质证后,移交给鉴定公司。

(1)施工合同(共1本),接收口期:2018年10月10口。、

(2)司法鉴定申请书及笔录(共1本),接收日期:2018年10月10 H 。

(3)招标文件(共1本),接收日期:2018年10月10日。

(4)工程量清单(共4本),接收口期:2018年10月10日。

(5)招标投标清单(共3本),接收日期:2018年10月10日。

(6)证据汇编(共1本),接收口期:2018年10月10 H 。

(7)跟踪市计报告书(共1本),接收日期:2018年10月10日。

(8)本项目工程签证单(共9本),接收日期:2018年10月10日。

(9)基桩检测报告及图纸(共6本),接收口期:2018年10月10日。

(10)施工组织设计(共2册),接收日期:2018年10月10日。

(I1)工程开工报市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部分验收备案表(共3份),接收口期:2018年10月10日。

(12)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共1份),接收日期:2018年10月10日。(13)电子版资料 U 盘(共1个),接收日期:2018年10月10日。

(14)关于对当事人 B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递交补充资料的意见(共1页),接收日期:2019年1月30日。

(15)关于撤回13号、14号楼消防工程鉴定的申请书(共1份),接收日期:2019年1月30日。

(16)当事人 A 关于当事人 B 2019年1月24日申请的说明(共1页),接收日期:2019年2月1日。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鉴定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收到委托方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接受委托后,鉴定公司明确了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7条中对鉴定期限的规定,本项目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约为2000万元,鉴定期限为60个工作日。由于鉴定事项涉及签证数量较多,鉴定工作复杂,鉴定公司与委托法院协商,于2018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申请延长鉴定时限30个工作日。本项目鉴定时间"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算起",扣除"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共82个工作日。本项目鉴定时间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的鉴定期限。鉴定公司鉴定工作开展的流程信息见表2。

(1)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

(2)司法鉴定申请书。

(3)施工合同。

(4)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

(6)招标投标清单。

(7)证据汇编。

(8)跟踪审计报告书。

(9)本项目工程签证单。

(10)基桩检测报告及图纸。

(11)施工组织设计。

(12)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部分验收备案表。

(13)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14)电子版资料 U 盘。

(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及宣贯教材。

(16)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

(17)其他相关资料。

3.鉴定方法

鉴定公司根据送鉴材料及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计算。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参加了委托方组织的现场勘验和调查会议,形成了现场勘验签字、现场勘验记录和会议纪要;同时组织三方对鉴定范围内的造价工作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形成核对记录。

过程中,对案件争议的鉴定工作出于送鉴证据材料,应用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标准、规范、规程;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的科学分析;走访省和地方造价站,引用大多数业内专家的观点和资料进行推断。

4.鉴定意见

根据送鉴的鉴定资料,并结合该工程的实际及现场勘测等,经过必要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如下:

当事人 B 提交的工程签证中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为18550866元。鉴定意见汇总和明细情况见表3和表4。(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2018年12月11日,鉴定公司向委托方出具初步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函。2018年12月29收到当事人 A 、当事人 B 的回复意见。鉴定公司回复如下。

1)当事人 A 异议问题一:当事人 A 认为4项(超高施工增加费、梁板超高模板、砖胎模基坑支护)约为133万元原清单报价中已经包含的项目以及措施费不应纳入新增、变更的工程量

鉴定公司回复:

(1)超高施工增加费:2019年1月16日组织三方核对时达成一致意见,不计算。(2)梁板超高模板:征求意见稿未计此项费用。因为招标清单列了梁板模板,应综合考虑起高费一起报价计入综合单价,不单独计取。

(3)砖胎模:2019年1月29日三方到四川省造价站咨询时,造价站回复:施工图要求基础侧模采用砖砌模板,但投标文件却采用钢模;发包人应在评标时提出疑问,承包人应对投材文件的报价及技术文件负责。本工程实际采用砖胎模(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签字),故鉴定公司遵循按实计算的原则计入鉴定意见。此项费用共计1264582.09元,其中:5号楼为172412.66元、13号楼为315633.19元、14号楼为314643.96元、15号楼为158644.45元、16号楼为303247.83元。

(4)基坑支护:本工程招标清单未列基坑支护的项目且无设计基坑支护方案,本工程13号、

16号楼属于深基坑应采取基坑支护。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提出基坑支护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进行施工,故鉴定公司按实计算13号、16号楼基坑支护费用426999.01元,并计入鉴定意见。其中:13号楼为224266.40元、16号楼为202732.61元。

2)当事人 A 异议问题二:跟踪审计单位2016年1月25日核定的"报告书"以及跟踪审计的各期进度款"报告书"中包含的新增、变更项目基本属实,但在鉴定结论中应该明确当事人 A 已经对这些项目予以初步确认,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事实。

鉴定公司回复:根据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的委托内容,鉴定公司仅针对签证内容造价进行计算;对于这些项目是否进行支付,不在鉴定范围内。

3)当事人 A 异议问题三: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在评分后按费率计取。剩余款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办理。

鉴定公司回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价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2018年10月10日现场勘测时,本项目仍在施工,未进行竣工验收,故承包人无法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但实际施工中会发生安全文明施工费,因此鉴定意见暂按基本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491206.04元。

4)当事人 B 异议问题一:签证单及造价书的多数定额人工费调差均未按当期执行调整。鉴定公司回复:不调整,征求意见稿已按当期文件调整人工费。

5)当事人 B 异议问题二:13-9、16-10基坑支护签证单,鉴定公司把钢筋和锯材、柴油是否未按投标统一口径调价?

鉴定公司回复:组织双方核对时已调整。

6)当事人 B 异议问题三:16-8,玻璃雨篷人工费是否未按当期调整?鉴定公司回复:不调整,征求意见稿已按当期文件调整人工费。

7)当事人 B 异议问题四:3-3签证,3号楼电梯机房爬梯409元漏算,是否请核实后计算?鉴定公司回复:不计算,送鉴资料投标清单3号楼第33项已计算3号楼电梯机房爬梯,故不应重复计算。

8)当事人 B 异议问题五:所有高楼层,梁板支撑超高费、装饰脚手架、商业原投标无梁板是否变更为有梁板?

鉴定公司回复:不调整。

(1)梁板支撑超高费:送鉴资料工程量清单中列项"有梁板、无梁板模板安拆",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综合考虑梁板支撑超高费投标报价,故不再计取梁板支撑超高费。(2)装饰脚手架:送鉴资料招标工程量清单装饰工程中列项"脚手架1项",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综合考虑并报价,故不再计取装饰脚手架费用。

(3)商业原投标无梁板变更为有梁板:经核实工程量清单,5号楼为"现浇混凝土模板安装、拆除无梁板组合钢模",而实际为有梁板,故采用其他楼栋投标清单项目"有梁板、无梁板模板安拆"单价进行计算。

9)当事人 B 异议问题六:综合﹣2:5号、15号、16号楼地下室顶板,砂浆找平只计算一层,实际应为2遍,还有一层保护层砂浆未计算,未按设计变更文件通知单计算,人工费未调整。

鉴定公司回复:组织双方核对时已调整。

10)当事人 B 异议问题七:综合﹣3:15号、16号楼地下室砌体,应按总金额x2栋,因为15号、16号楼是一样的结构。

鉴定公司回复:组织双方核对时已调整。

11)当事人 B 异议问题八:综合﹣4:15号、16号楼屋顶电梯机房钢梯及爬梯也应按总金额x2栋,因为15号、16号楼是一样的结构。

鉴定公司回复:组织双方核对时已调整。

12)当事人 B 异议问题九:综合﹣5:5号、15号、16号楼地下室C25细石混凝土地面找平找坡应该是原设计通知文件规定的8cm,审计按5cm豆石混凝土计算,有误,未按设计变更文件通知单计算,人工费也未调整,总面积是否也有误差?

鉴定公司回复:是按送鉴资料工程签证单及设计施工图计算的;组织双方核对时已调整人工费和工程量。

13)当事人 B 问题十:综合﹣6:5号、15号楼地下室C15混凝土地面回填,依据设计变更文件通知内容是起抗浮沉作用的,而审方按C10混凝土计算明显强度等级及计算有误,人工费均未调整。

鉴定公司回复:组织双方核对时已调整。

14)当事人 B 异议问题十一:其他各楼栋及签证核减原因。鉴定公司回复:组织双方核对时已说明。

四、出庭作证情况

本案例中,鉴定公司从接受委托开始,重要环节均积极与委托方技术室或者法官沟通。尽管双方当事人在面对争议点时,坚持意见,态度很坚决,情绪也很激动,但鉴定人员不断地安抚双方,并作出严谨的技术解释。由于前期沟通工作做得较好,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理解充分,本案最终未要求我方鉴定人员出庭。

鉴定人员简单梳理了以往案例出庭作证的处理原则:

(1)出庭前整理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底稿,从程序上再次闭合各项工作环节,准备好各项出庭资料。(2)在庭上对专业问题实事求是,怎么做的就怎么答,不偏不倚。

(3)对于当事人律师的假设性问题,尽量避开。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能简单地假设,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通过本案例的鉴定工作,可总结出以下心得。

(一)鉴定中各环节重视与委托方和当事人的沟通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期限规定很严格,如何有效地推进鉴定工作很关键。从接受司法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定委托到出具鉴定意见书以及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业务各个环节的关键工作需要跟委托方进行充分的沟通,沟通方式以电话、 QQ 、短信等常见联络方式为主,必要环节可向委托方正式发函。

接到委托时,认真分析委托材料、梳理案情、正确理解委托范围是鉴定工作的首要任务。法院的委托范围往往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事项。而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带有主观性,申诉事项的出发点也是利己的。客观地、正确地理解委托范围十分重要。因此收到委托书后,应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和委托范围,分析鉴定的争议点,与委托方进行有效沟通,充分理解委托事项及范围。

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争议点的处理意见往往是鉴定意见的核心。鉴定意见书不可能将所有的鉴定分析过程一一详细记录,且造价鉴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鉴定过程中也会涉及很多专业术语。积极与委托方、法官交流鉴定中的争议点处理情况和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法官并非造价专业出身,某些法官往往对造价专业术语不太理解。当鉴定意见书中出现造价专业术语时,如暂估价、暂列金、计日工、人工费调差、材料费调差等,提前与法官做好解释工作,便于法官更好地理解鉴定意见书的内容。

本案例中针对签证事项,鉴定公司在此过程中反复与法院沟通,说明签证的产生原理、界定范围、通常的流程以及结合本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签证的成立要件;针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法院说明了费用界定的范围以及包含的内容;针对营业税金的计取,向法官说明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税基础、税率计取的准则等。只有当法官充分了解了案件争议点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及造价分析思路,才能更好地判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书。

另外,在鉴定过程中出现请求提交补充证据材料、通知现场勘验、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等情况,建议参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范格式发函。

(二)重视鉴定材料质证和移交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将经过质证的鉴定材料移交给鉴定机构。对于当事人争议大、人民法院尚需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作出质证的鉴定材料,人民法院应向鉴定公司作出说明,并要求鉴定机构就该证据采信与不采信的情形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时应附材料清单,材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材料清单上盖章签收。

在鉴定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补交鉴定材料的情况,本案就出现了当事人多次提交补充送鉴材料的情况。这些由法院移交的补充材料可能第一时间未来得及质证。若鉴定人以材料未质证为由不开展这部分材料的鉴定工作,很可能延误鉴定期限。建议鉴定人在接受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后,还是按计划开展鉴定工作,同时请法院尽快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环节。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完成所有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未经质证的材料原则上不纳入鉴定意见中。

(三)安抚当事人,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让当事人配合鉴定工作

很多司法鉴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积怨颇深,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工作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给正常的鉴定工作开展带来了不小的障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司法程序开始时,每次见面情绪都非常激动,加之不了解鉴定程序和鉴定工作原则,单纯地认为鉴定工作等同于审计工作,主要任务是将造价具体金额算清楚。这是一种极其片面的认识,非常不利于配合鉴定工作。鉴定人员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解释沟通,告知其鉴定工作的程序和鉴定原则,解释了造价鉴定工作与普通造价(审计)工作的不同之处。同时强调鉴定工作的严谨性和证据材料的重要性。后来当事人理解了配合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慢慢转变了态度。

鉴定人除了具备丰富的造价类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诉讼法律法规,还应该掌握一些心理学知识,懂得与人沟通的技巧。在鉴定工作中,有效地沟通、让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是鉴定工作有效开展的保障。

(四)对鉴定意见明细表述,切勿只给出总金额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鉴定公司接受鉴定委托事项往往有很多送鉴材料,虽然这些材料是经过法院质证后移交的,但是材料以及其产生的鉴定结论是否被法院采信,属于市理法院认证范畴。鉴定工作是将这些送鉴材料进行拟合,但不能"以鉴代审"。在鉴定意见描述中,鉴定人员应该按照送鉴材料的分类对鉴定意见进行详细描述。

本案例中涉及115份经质证的签证及变更送鉴材料,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阐述时,若仅仅给出一个总的鉴定结论,不便于法官判决。鉴定公司的鉴定人梳理出了每一组签证送鉴材料所涉及的鉴定意见造价金额以及每项签证的特殊情况说明,便于法官决断当采信某个签证材料时,该签证的造价能准确提取。

本案中鉴定公司出具的是确定性鉴定意见,详细鉴定意见用表格形式呈现,便于法官理解和使用。对于一些带争议的选择性鉴定意见,通常也会用表格形式呈现详细鉴定意见,表头设计如表5所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糅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其他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调解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在鉴定过程中,要厘清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及其最为关注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促使当事人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

本案例对鉴定过程描述细致,对每一分项均进行了说明,通俗易懂。案例中清晰地抓住了争议点和造价鉴定难点,分别是砖胎模签证事项的认定及造价金额的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认定和营业税金税率的认定,并对以上三个部分分别就背景、争议、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逐个进行阐述。及时组建鉴定小组,制订图表相结合的鉴定方案,并对鉴定期限方面单独进行了说明。由于鉴定事项涉及签证数量较多,鉴定工作复杂,与委托法院协商,并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申请延长了鉴定时限。通过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将鉴定期间的主要工作进行汇总,整个鉴定中各个工作节点一览无余。鉴定过程中,对案件争议的鉴定工作忠于送鉴证据材料,应用了相应的标准、规范、规程,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的科学分析,走访地方和省造价站,引用大多数业内专家的观点和资料进行推断。鉴定意见以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进行全面体现,将鉴定意见全貌呈现出来。对于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对超高施工增加费、梁板超高模板、砖胎模、基坑支护费用争议进行分别详细说明,特别是对砖胎模争议,三方到当地造价站进行咨询,得到造价站的回复,根据回复结合实际情况,该工程实际采用砖胎模(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签字),遵循按实计算的原则计入鉴定意见。同时对11个异议问题均分别进行详细回复。该案虽然鉴定人未进行出庭作证,但结合以往案例梳理了出庭作证处理的三个原则,使案例饱满完整。通过本案的鉴定工作,鉴定人总结出了4点心得体会,分别是:1鉴定中各环节重视与委托方和当事人的沟通;②重视鉴定材料质证和移交程序;③安抚当事人,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让当事人配合鉴定工作;④对鉴定意见明细表述,切勿只给出总金额。每一个心得体会都全面展开进行描述,并都进行举例说明,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最后总结出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其他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调解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在鉴定过程中,要厘清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及其最为关注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促使当事人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力争取得各方均能接受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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