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某市政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4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受某仲裁委的委托,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对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申请仲裁与某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的关于某立交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称本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

申请人(承包人)在报送结算时将索赔部分一并报送,后被当地审计局退回,审计局于2013年对案涉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明确结算价款不包含索赔部分。在此之后,申请人又单独报送索赔报告于被申请人(发包人),但双方未能就索赔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就索赔部分单独申请仲裁。受托鉴定的索赔部分争议问题涉及金额约2030万元(不含该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已认可并结算金额18849.27万元),具体包含以下五部分:

(1)征地拆迁阻工造成机械费用损失。

(2)工期延误造成管理费增加。

(3)工期延误造成碗扣脚手架租赁费增加。

(4)赶工造成模板、木板、钢管等周转材料租赁费增加。

(5)被申请人未按合同节点付款增加资金占用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造价鉴定难点

接到此鉴定委托以后,鉴定公司对项目资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分析。从承包人提交的仲裁

申请可以看出,争议问题涉及总金额约为2030万元,均为索赔鉴定,不涉及工程本身的工程造价费用。其中,碗扣脚手架租赁费损失约为873万元、管理费损失约为634万元,两项占索赔总金额的74%,为重点鉴定事项。而前述三项费用的鉴定均涉及对工期索赔的鉴定,只有将申请人可索赔的工期鉴定出来以后,才能计算出脚手架租赁费的损失以及管理费的损失。因此工期鉴定应为前三项费用鉴定的前提,是本案鉴定的重点。将本案鉴定的争议问题及鉴定难点归纳如下。

(一)关于经政府审计后的项目能否进行鉴定

案涉项目已经审计局审计,并作出了审计结论,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价款以审计结论为准。如申请人在报送工程结算送审报告时审计部门未对索赔部分进行实质审核,而后又单独提起索赔,是否有违合同的约定?索赔部分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鉴定时能否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直接鉴定?

(二)关于合同约定的冲突

2010年1月发包、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通用条款第11.3条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中写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专用条款第11.3条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执行。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但是,专用条款第11.5条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中,第11.5.1.7条写明"工期延误,必须经过发包人相应管理程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顺延工期,但发包人不支付额外的费用"。专用条款第11.3条和第11.5条对发包人延误工期造成的额外费用是否支付约定不一致,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是否能得到支持?

(三)关于工期延误造成管理费增加的索赔计算

如前文所述,根据合同的约定,要计算此项费用首先要明确的是工期延误是否是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双方都有原因,那就需要确定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有多长,从而得出应计算管理费的工期。

合同约定工期为540d,应于2011年10月19日竣工。开工报告日期为010年4月28日,监理日志中记录承包人实际进场日期为2009年12月2日,相差约5个月。即将接近竣工日期时,双方当事人针对变更及清单漏项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交工时间延长至2012年5月30日,合同工期增加至764d,各方签署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整个项目实际工期930d。所以对于本项计算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1)开工日期到底是按开工报告日期记录还是按实际进场日期记录?

(2)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工期索赔需找出关键线路,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并非是关键工作,可以组织平行施工和交叉施工,还可以采取增加作业工人和施工机械等组织措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承包人提供了经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进度计划、实际进度网络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在经过各种事件交叉影响、进度计划不断调整以后,关键线路应如何确定?如何能计算出索赔工期?

(3)在管理费的损失中,承包人提出管理人员工资索赔申请,并提交了管理人员名单、承包人内部的考勤表及工资表等证据资料。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公司查阅了双方对此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发包人认为此部分资料均为承包人单方制作的资料,人员数量及工资标准均过于异常,不能采信。如何确定管理人员数量及工资成为此部分费用计算的难点。

(四)关于工期延误造成碗扣脚手架租赁费的索赔

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清单范围内措施项目中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按招标清单说明进行包干使用不做调整。从审计部门委托某咨询公司出具的本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书中可见,脚手架项目在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按"项"包干使用未作调整,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提出由于征地拆迁延误、管线迁改不及时等原因成工期延误,碗扣脚手架正常使用以外租赁费增加的中请,并提供了监理单位人员签字的脚手架使用相关证据。此部分费用是否应该计算?是否能按监理认可的数量及时间计算碗扣脚手架租赁费?

(五)关于赶工费用索赔

发包人于2011年6月组织承包人召开会议,要求案涉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通车。承包人为了满足发包人的工期要求,自行组织赶工,增加了模板的投入,而最后案涉项目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2H,并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竣工通车。在此情形下,发包人的工期要求是否被视为要求承包人赶工呢?承包人未将赶工方案报发包人审批而直接实施赶工所增加的费用能否计算赶工费用?

上述都是需要鉴定公司在鉴定时思考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都弄明白、找到解决方案了,才能提出较为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在委托鉴定时,委托人向鉴定公司移送了以下资料:

(1)某项目工程款延迟支付统计表。

(2)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某项目管理费损失证据资料。

(4)某项目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结算书。

(5)某项目资金占用费证据资料。

(6)某项目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的报告汇编。

(7)某项目木枋、模板、钢管费用损失证据资料。

(8)某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9)某项目二环主线桥碗扣脚手架费用损失证据资料。

(10)某项目十六标段证据资料、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方案、隐蔽资料、经济签证单、设计变更单。

(11)某项目道路排水、桥梁、滑坡整治施工图、竣工图。

(12)施工监理日志。

(1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14)审计局文件。

(15)审计结算报告。

(16)机械租赁合同、询价记录。

上述所有证据资料均为委托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质证后,转交于鉴定公司的材料。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1)接受委托,收取鉴定费用。(2)接收鉴定资料。

(3)编制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提请委托人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提出回避。

(4)熟悉证据资料,分析项目情况,编制鉴定方案。

(5)对证据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提请鉴定委托单位向当事人转达补交鉴定资料的函件及补交资料清单。

(6)针对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现场勘验。

(7)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项目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8)实施具体的量价等定量与定性的鉴定工作。

(9)出具鉴定征询意见稿,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10)收到各方复函后,对各方复函意见进行复核、完善、修订,再报经委托人同意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1)配合委托人要求出庭接受质询与答复。

(12)退还借阅资料及公司存档。

2.鉴定依据(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 / Z JD0500001-2014)。(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4)鉴定委托书。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的质证意见。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的询问纪要。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8)经过质证、经双方认可或者委托人确认证据效力的所有证据材料。(9)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

(10)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

3.鉴定方法

鉴定过程中,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实施了包括收集鉴定依据、熟悉图纸资料、踏勘现场、核算工程量、询问当事人、提请委托人确认、内部复核、对争议事项会审等必要的鉴定程序。而针对不同的问题又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主要问题处理如下。

1)关于经政府审计后未审计部分能否进行鉴定。

接受鉴定委托后,在梳理资料时,鉴定公司发现证据材料中有对于涉案项目进行政府审计的相关资料,案涉项目已经经过政府审计,且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明确结算金额不包括承包人提出的某某索赔事项所涉及的金额,且承包人提出已将索赔部分一并报送结算,但审计部门并未接收。因此,对于索赔这部分实际并未经政府审计,经查,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认定的金额为准,若此部分金额未经审计能否直接申请鉴定?

虽然此问题与鉴定公司可能没多大关系,公司只需要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但当对委托事项的范围或内容存在疑问时,也应与委托人积极进行沟通,以避免开始鉴定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鉴定公司就此问题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委托人明确回复,索赔事项不包含在结算金额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法就索赔部分达成一致意见,要求鉴定公司按照委托鉴定书的内容进行鉴定。

2)合同争议。

前文已描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对发包人延误工期造成的额外费用是否支付约定不一致。根据对双方当事人询问,均表示由仲裁庭确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第4.7.3条的规定:证据本身彼此矛盾,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鉴定公司采用函件的形式,将合同条款争议问题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口头回复,由鉴定机构判定。遵循工程造价鉴定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申请,鉴定公司根据相关证据、依据分别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开工日期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一)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第5.7.1.1条均明确,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本案中承包人虽表示提前进场是应发包人的要求,但并未提出相关书面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过这样的要求,所以鉴定公司最终采用了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开工日期。

4)工期索赔的计算。

(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包含管理费的问题。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对于发包人引起的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的补充协议有一些疑问: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就4项设计变更共支付承包人约1500万元,工期延长至2012年5月30日,协议中没有签订时间,同时合同条款用词较为概括,不能看出补充协议金额所包含的费用明细,无法确定此金额是否已经包含了工期延长造成管理费增加的补偿费用。鉴定公司认为需要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尽量要求双方提供此补充协议的费用明细才能确定。所以鉴定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希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此后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纪要。

询问纪要中双方当事人均回复补充协议金额只含变更内容涉及的实体费用,没有包含工期延长造成的管理费增加。虽然鉴定公司从专业角度出发认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补贴是综合单价包干的,已经包含了相应增加的管理费,不宜再计取管理费的索赔,同时,通过比例法计算出此部分延长的工期予以扣除,但是为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鉴定公司在鉴定意见中单独计取了设计变更部分所增加的管理费索赔。比例法计算工期索赔值见下式。

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则有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工期索赔值=原合同总工期 x

(2)工期索赔关键线路的确定。

承包人提交了由于征地拆迁延误、管线迁改不及时等原因打乱原进度计划施工工序的证据,发包、承包双方并未就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签认,由于关键线路需要根据更新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来确定,于是鉴定公司向委托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补充提交实际施工进度网络图的申请,承包人补充提交了实际施工的进度网络图,但被申请人提出质疑,认为承包人补充提交的实际施工进度网络图,是承包人补充绘制的,并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鉴定公司根据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资料的记录复核承包人补充提交的实际施工的进度网络图,发现基本与事实相符,但仍然无法确定关键线路,且仅能根据现有资料推断出案涉项目有两条关键线路。

与此同时,发包人并没有提出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证据。据此,鉴定公司综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就各事件影响的时间分别计算,推算出索赔事件造成工期延误8.3个月,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判断确定。

(3)管理人员工资。

鉴定过程中,鉴定公司提请仲裁庭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管理人员的社保缴纳凭证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承包人均未提供。由于鉴定项目实际施工时间距今已有9年之久,不易求证,日前已不能单纯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且管理人员工资不同于劳务人员工资,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相关工资标准。

在此种情况下,鉴定公司查看了项目施工时间对应年份工程所在地统计局发布的某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经研究,其工资构成并未包含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金额,结合本项目承包人未提供社保购买凭证以及承包人属于国有大型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采用社会平均工资作为鉴定标准,理应加上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金额。

最后,管理人员工资参照当年工程所在地统计局发布的相应社会平均工资加上单位应承担的

(4)碗扣脚手架租赁费。

经过双方质证的证明材料关于某立交桥工程碗扣脚手架租赁费用增加的情况说明中,发包现场代表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工程数量以现场监理核实为准"。后附的脚手架使用相关证据有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但部分资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即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时间在现场!理签字之前,就此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时,上述证明材料数量得到发包人认可,部分资料时间即便发包人对于现场数量的签证全部认可,鉴定公司仍然需要考虑:现场所有材料都计赔费用,还是只计部分?承包人是否存在相应的过错?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脚手架项目在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按"项"包干计取,由于市政道路的特殊性,从节乡成本的角度出发,承包人一般不会将所需要用到的所有脚手架全部运至施工现场,而是根据项目的进度计划分批运至现场,而案涉项目承包人却在未完全开工的情况下,提前两个月将本项目要用到的所有脚手架均运至现场,这显然与"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与有经验的承包人正常的施工管理不符。

最后,鉴定公司根据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家论证的支架搭设和模板施工专项方案结合常规施工规范流程,计算出碗扣脚手架租赁费与监理核定差异约35万元(详见表2、表3)综合分析,鉴定公司认为责任如何划分、证据是否采纳应由仲裁庭决定,所以在鉴定意见中按照上述两种方式计算了两种鉴定金额,供委托人判断使用。碗扣支架租赁费损失按审批方案计算详见表2,按监理核定数量计算详见表3。

五、取得的效果

针对本鉴定项目,通过鉴定公司长达半年的不懈努力,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严格按照鉴定委托要求、现行鉴定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数次与委托人及发包、承包双方一起进行案件的分析、取证、质证,数次发函给委托方,先后出具了鉴定征求意见稿和鉴定意见书,最终的鉴定结果被委托人采信,也被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接受和认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解决工程遗留问题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六、经验总结与体会

鉴定公司提出的鉴定意见往往作为委托人裁判的重要证据,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由于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过程证据资料不充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在实际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案件中,无法科学、准确地提出鉴定意见。经过对上述案例分析,鉴定公司总结出以下经验。

(一)工程造价鉴定与正常的工作造价确定相比,鉴定中各个环节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

在鉴定程序上,鉴定公司认为需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在开始鉴定前,将鉴定人员组成名单书面函告各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人员以后也应及时书而函告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免鉴定完成时,当事人提出存在需回避的事项,从而认为鉴定意见不公平或不公正,推翻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

(2)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应避免单独与一方当事人会见、交流,如遇某些事项需要向当事人询问情况的,需通知委托人,在委托人的组织下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询问,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以保证鉴定意见公正客观,不受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也避免被指责程序不合规、鉴定意见不公正等风险。

(3)如需补充资料,应提请委托人将当事人补充的资料组织质证再转交鉴定机构,若委托人坚持让当事人直接交给鉴定机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场移交资料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存档。

(4)在收取鉴定材料的过程中,均应以当事人书面提交的纸质版证据材料为准,不宜通过电子邮箱等接收资料。如有时为了节约时间,经委托人允许,可先通过电子邮箱等接收电子版资料,后期也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纸质版,并与纸质版核对无误后方可采纳,以避免采用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的情形。

所以,工程造价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只有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提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二)在接受委托时,提前落实造价鉴定范围,就委托鉴定范围存疑处与委托人沟通非常重要在本案中委托人委托鉴定范围中的第5点,发包人未按合同节点付款导致增加资金占用费,经核实,其并不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围,因为资金占用费是否计算、起算点或者终止点是什么时候、利率按多少计算等,都属于法律问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仅能就专业问题作出判断,而资金占用费可以由委托人依据造价鉴定机构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直接进行裁决。因此当遇到委托鉴定事项不在鉴定机构鉴定范围之内或者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在鉴定意见中特别说明。切勿作画蛇添足之举,如超范围鉴定、超资质鉴定,否则将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同时还浪费了宝贵的诉讼时间,最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三)所有鉴定材料均须经质证,证据的采纳与否应由委托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有以下规定:"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各地区各级法院操作各有不同,部分委托人往往会将此类证据材料直接转交于鉴定机构。尤其是"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这一点,客观来讲,难以完全达到上述要求。比如说对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而后发包人又另行分包的事项,发包人往往会提供单独分包的相关分包合同、分包结算报告、分包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但此时承包人往往会以自己没参与而不予认可此类证据材料。若在此时由法院认定是否采纳前述资料,在判断其真实性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一个专业问题便是分包事项的价格是否合理,可能此时法院也还是需要结合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来确定是否采纳此类证据材料。

虽然目前难以完全像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那样在鉴定前由委托人对所有证据材料(尤其是双方有异议的材料)进行认定,但可认为这是一种主导思想。作为鉴定机构,鉴定公司只能接受委托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材料,不能擅自接受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可以给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不能自行确定证据采纳与否。结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第4.7条证据的采用中,对委托人质证并确认了证据的证明力以外的其他证据如何使用,提出两点思路:

(1)可在委托人的组织下,邀请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协商调解,从专业方向上加以引导,促成双方达成解决方案,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保证了鉴定的效率。

(2)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提交的证据彼此矛盾,委托人对此又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既尊重了委托人的权利,又可保证鉴定的正常进行,避免"以鉴代审"的现象。

(四)应严格区分专业问题与法律问题,鉴定机构应肩负起帮助委托人查明与专业问题有关事实的责任

针对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效力及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不应由鉴定公司进行认定,应由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鉴定意见中不得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避免"以鉴代审"的现象。鉴定意见的提出是基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再结合专业知识通过专业的方法得出,当证据材料冲突、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鉴定公司可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现场踏勘、对现场进行破除等方式确定案件的实际实施情况,据以提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而不能一味地将问题抛给委托人,让委托人来查明事实。只有当通过前述手段均无法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可综合全案的证据资料再结合鉴定公司的专业判断,作出推断性意见或者供选择性的意见供法院参考判断。

(五)推断性意见及供选择性意见,应谨慎出具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利用专业优势想尽办法解决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在做到有理有据的同时也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固化地认为只有在具有确定的证据资料时才能进行鉴定的思维,让鉴定陷入僵局,委托人难以决断。鉴定人也可以通过专业判断提出推断性的意见、供选择性的意见供委托人参考。

但推断性意见及供选择性意见应谨慎出具,尤其是推断性意见,有时候可能会误导委托人。在出具推断性意见时,实际上隐含的一个意思便是:鉴定公司认为是这样的、应该这样计算,只是证据还不够充分。因此,委托人会采纳此种意见的概率很高。为避免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应尽量少采用推断性的意见。

供选择性意见的采纳同样也需遵循两个原则:①供选择性意见的出具是基于委托人的决定而非当事人的中请;②除了合同约定不明、证据资料有明显冲突等涉及证据材料采纳的问题可以出具供选择性的意见外,其余问题不官出具供选择性的意见。比如鉴定方法的采用问题,不宜出具供选择性的意见。

该案主要就工程索赔鉴定方面进行分析总结,案例中诸多依据均列明相关法律条文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的具体条文,说服力强。同时对造价难点归纳准确,准确抓住了该案例中的鉴定难点﹣﹣工期鉴定,该案索赔费用与工期相关。根据归纳的鉴定争议问题及鉴定难点,通过收集鉴定依据、熟悉图纸资料、踏勘现场、核算工程量、询问当事人、提请委托人确认、内部复核、对争议事项会审等必要的鉴定程序,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法,逐个进行分析。对于经政府审计后未审计部分能否进行鉴定提出疑问并进行沟通,得到委托人的明确回复。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发包人延误工期造成的额外费用是否支付约定不一致事宜,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人采用函件的形式,将合同条款争议问题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进行了口头回复(建议采用书面答复)。对于开工日期方面,采用了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开工日期,依据充分。工期索赔方面的计算,对于疑问事宜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纪要,结论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关键线路的确定涉及比较专业的问题,关键线路在实施过程中会因某一节点时间变化可能会发生改变,所以需要专业人员作出专业判断,该案涉项目从两条关键线路中推算出延误时间。

管理人员工资方面,参照当年工程所在地统计局发布的相应社会平均工资加上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金额计算比较合理。脚手架租赁费方面,分别根据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家论证的"支架搭设和模板施工专项方案",结合常规施工规范流程,计算出碗扣脚手架租赁费与监理核定两种方式计算了两种鉴定金额,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最终分别根据两种方案提出鉴定意见,较之鉴定申请人主张的金额有较大的减少。该案例中的经验总结与体会针对性强,鉴定中各个环节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在该案例中体现充分。作为鉴定公司,只能接受委托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材料,案例中对委托人质证并确认了证据的证明力以外的其他证据如何使用提出的两点思路比较实用。案例中提出推断性意见及供选择性意见应谨慎出具,并提出了供选择性意见的采纳需遵循的两个原则。总之,该案例是运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非常到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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