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合同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与某建筑基础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了某公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该公寓基坑支护施工;承包方式为图纸及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量包工包料。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发包人责任: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报告、周边建筑物及管网图、场地标高及相关的坐标技术资料,并对乙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2)承包人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提供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一份,并报发包方及监理审批后严格按方案施 T 。
(3)工程工期:合同工期暂定50日历大。逾期不能完成,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发包方应提前7大书面通知乙方,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停工(经发包方等部门签证认可),工期顺延。
(4)价格及结算办法: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某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平均信息价结算后总价下浮17%,工作量按施工图纸设计及变更要求计算。
(二)合同履行情况
该基坑支护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程序,发包、承包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了基坑支护施工合同,因发包人相关规划手续未齐全,且基坑支护施工图纸还未设计完成,故在签订合同时暂未能施工。至2014年10月,发包人向承包人签署了开工令要求开工,承包人于2014年10月21日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变压器故障停电、地下障碍物及发包人对图纸多次进行设计变更等因素,直至2015年4月22日承包方完成设计图纸中的工作内容(即支护某工程三轴深层搅拌桩基坑支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桩及三轴深层搅拌桩施工)。同年,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发包人对已施工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发包人自行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双方因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水泥掺入比、工程签证单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存在分歧意见,至2017年2月,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司法途径
因相关结算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承包人于2017年3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600多万元,并从发包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3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②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保证金73万元,并从发包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理由是本项目于2014年10月21日开工,至2015年4月22日竣工,承包人按合同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且该公寓项目已交付并对外销售,双方多次进行自行结算,发包人一直推诿,未能有结算结论,诉请法院依法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发包人提出具体的工程价款应以双方无异议的鉴定结论为准。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应承包人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了鉴定单位。2017年10月,鉴定单位接受法院委托后对相关工程资料进行了查阅、计算,根据法院委托书要求的内容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8月作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对该诉讼作出了判决。发包人不服,于2019年1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7月对该诉讼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
1.工程结算执行定额标准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以下简称04计价表),从2004年4月1日开始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以下简称14计价定额),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14计价定额的定额水平比04计价表的定额水平约高5%。因该公寓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9月,实际开工时间为2014年10月,发包人提出应执行14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承包人认为应执行04计价表及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双方对执行定额标准存有争议。
2.三轴搅拌桩套接一孔的工程量计算
图纸设计该基坑支护工程采用三轴深层搅拌桩套接一孔法施工,每孔直径为850mm,用作止水帷幕,桩中心距为1200m,桩长为18m。工程结算时,承包人计算的三轴搅拌桩套接一孔法施工的工程量,发包人认为套接一孔部位存在重复计算情况。
3.三轴搅拌桩套接一孔部位桩水泥掺入比
设计图纸要求水泥掺入比为22%,水灰比为1.5~2.0。工程结算时,发包人认为套接一孔部位存在水泥掺入比双倍的说法,即水泥掺入比为44%,承包人认为水泥掺人比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二)造价鉴定难点
(1)合同约定时并未考虑到江苏省定额执行调整情况。合同结算条款仅约定"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某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平均信息价结算后总价下浮17%,工作量按施工图纸设计及变更要求计算",这导致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对执行定额标准产生争议。
(2)04计价表中没有三轴深层搅拌桩的相应定额子目可以执行,是否可以借用江苏省其他市区的相应补充定额子目。
(3)三轴搅拌桩套接一孔施工工艺法中,套接一孔部位如何计算工程量;套接一孔部位的水泥掺入比如何换算。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有委托方的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的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应的电子版本)。
(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发包人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
(5)开 T 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6)其他资料(如地质资料、施工日记、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7)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鉴定意见。
(8)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1)熟悉法院移交的鉴定资料。
鉴定人员应熟悉由法院移交的卷宗及相关资料,并草拟司法鉴定计划书,把对该项目的鉴定委托事项、鉴定依据、鉴定进度计划、鉴定人员、鉴定方案,以及还需要补充哪些必要的鉴定资料等罗列相关清单告知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因发包人不太配合,所需鉴定的竣工图纸迟迟不予提成活面积 S :S =3S,-4S(号)=3x(0.85/2)'x3.1416-4x0.052=1.495m2
但对于套接一孔法施工的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重复套打不重复计算工作量,工程量 V =桩截面积 x 桩数 x 设计桩长。
850搅拌桩大幅面积: S ,= S =1.495m2。
850搅拌桩小幅面积: S ,=(0.85/2)2x3.1416=0.567m2。
850搅拌桩中幅面积: S ,=(1.495+0.567)/2=1.031m2。每幅桩平均断面: S =(1.495+1.702/3)/2=1.031m2。
即图1中 V =1.031x6x18.5=114.44m',图1中的桩数为6根,比承包方计算的工程量少23.85mc
(4)水泥掺人比的换算。
定额备注为"深层搅拌桩定额子目中水泥掺入比按12%计算,设计要求掺人比与定额取定不同时,水泥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本案例"套打"工艺中水泥搅拌桩的水泥掺入比按图纸设计比例换算发包人争议较大,认为"套打"一孔桩部位(即图1中阴影部分)水泥掺入比为设计的双倍。设计图纸给定的掺入量比例,未考虑套打部位时重叠部位截面范围掺人量比例,特别是当采用整个桩径断面套打时,如三轴搅拌桩按整个桩径套打时,其断面情况如图1所示,计算水泥掺入比时,设计要求水泥搅拌桩套接一孔法施工,搅拌涉及水泥掺入比规定为22%,取土体的比重系数为1.8,则大幅桩水泥用量: m = Sx 桩长x1.8x水泥掺量;小幅桩水泥用量:m2=S2x桩长x1.8x水泥掺量;中幅桩水泥用量: m = Sx 桩长x1.8x水泥掺量。以上计算水泥掺入比是理想化的状态下计算,实际施工三轴搅拌桩套一孔打桩时,水泥掺入比是无法分大幅桩、小幅桩及中幅桩的,在施工时水泥掺入比例均相同,但在重复套打不重复计算工作量的前提下,鉴定人员按计价定额子日水泥掺人比12%直接换算水泥掺人比22%,就不存在发包人认为水泥掺入比为双倍的错误认知。
(5)计价的确定。
发包人提出应执行14计价定额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其理由为:①该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2014年10月,14计价定额为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②04计价表没有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可执行;③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出具了相关答复"三轴搅拌桩为04计价表缺项子目,可参照14计价定额子目执行,计算定额水平差。除合同有约定,外市补充定额子日原则上不参照"。承包人认为应执行04计价表,借用当地外市的补充定额子目。理由是本项目建设地点在江苏省范围内,如当地没有相应的补充定额子目可借鉴周边城市的相应补充定额子目。经对比,按14计价定额执行比按04计价表执行造价要减少328362.5元。
本案例合同约定价格及结算方法是"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某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平均信息价结算后总价下浮17%,工作量按施工图纸设计及变更要求计算"。承包、发包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时,结算定额依据仅有04计价表可以参照执行。故鉴定人员根据合同约定,依据04计价表及相关费用定额,借用江苏省内其他地区已施行的定额标准,对三轴搅拌桩中人、机按照当地标准调差,对材料价差按实际施工期间的《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均价进行鉴定。
(6)签证变更的鉴定。
承包人提供了共23份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及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单双方均认可无异议。但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中有两张[签证单5-4(2015-03-12)和签证单5-5(2015-03-25)1没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发包人不予认可,但承包人坚持实际已发生并已施工了。鉴定人员对双方均认可的签证单、设计变更单进行鉴定并纳入鉴定意见中;对有争议的两张签证单合计造价为817536.09元未放在鉴定意见中,但在鉴定意见书中进行单列说明,由法院调查事实后裁决。
(7)资料不完善不充分的争议处理。
在鉴定过程中,因双方提供的部分资料手续不全或事实不清,鉴定人员针对此类事项在鉴定情况说明中单列说明,如发包人对泥浆运输运距是5km还是10km存在异议。鉴定人员分别按照泥浆运输运距5km及运距10km计算两种结果,当泥浆运输运距5km时合计费用为576641.93元;当泥浆运输运距10km时合计费用为661863.55元,即每增加1km则增加费用17044.32元,供法院庭审案件时参考。
再如:发包人提出"砖砌泥浆池结算时按实调整,未发生不予结算",承包人提出实际施工时是砖砌泥浆池的。鉴定人员把砖砌泥浆池费用4377.15元在鉴定意见书中进行说明"因未有相关资料,暂未包含在鉴定意见中,是否实际施上,由法院调查事实后裁决"。
(8)出具征求意见稿。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的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请法院转交承包、发包双方当事人,要求承包、发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回复,鉴定人员可根据案件的难易及复杂程度对答复期限的长短进行适当放宽。
(9)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人员收到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回复函后,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复核、修改完善。针对部分异议,鉴定项目组进行充分讨论并请鉴定公司专家进行会办,与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充分沟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若无法沟通,或双方仍存在异议,如本案例中发包人要求执行14计价定额,承包人要求执行04计价表;再如发包人对三轴搅拌桩的水泥掺入比例有异议等,则鉴定人员在鉴定意见书中对异议加以说明,并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2.鉴定依据(1)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质证记录、庭审笔录等卷宗。(2)2013年9月,承包、发包双方签订的某公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3)承包、发包双方确认的某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设计的图纸及竣工图纸。
(4)经庭审质证过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打桩记录、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及双方认可的与工程造价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5)《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相关费用定额。
(6)某市工程造价信息。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鉴定方法
鉴定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依据计算工程量后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核对。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员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承包、发包双方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如当事人不提出书面意见也不签字确认,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如本案例中要求双方对工程量计算成果确认,承包人同意确认签字,发包人不同意,鉴定单位按照程序出具鉴定意见书递交法院。
4.鉴定意见
鉴定人员把双方无争议的费用纳入鉴定意见中,双方有争议的,且无法协调沟通的,在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中一一说明,供法院庭审案件时参考或调查事实后进行裁决。
(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鉴定意见书中三轴搅拌桩的执行依据为04计价表,发包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工程造价与事实不符,应按14计价定额计算三轴深层搅拌桩的人、材、机含量以及水泥掺入比按成型后的22%计算,三轴深层搅拌桩的合价为196.4万元,鉴定意见多计算了价款148.5万元。理由是04计价表中没有三轴深层搅拌桩定额子目,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于2014年10月,此时14计价定额中2-12定额子日已开始执行,应适用该定额子目计算三轴深层搅拌桩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的含量,鉴定人员借用外市的补充定额不当;施工图纸确定三轴深层搅拌桩成型后的水泥掺入比为22%,鉴定意见计算的三轴深层搅拌桩水泥掺入比达到了44%。2019年1月,发包人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市法院于2019年7月对该诉讼作出了终审判决:
"1.关于三轴深层搅拌桩的执行定额标准问题。承发包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某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平均信息价进行结算,此时14计价定额尚未颁布施行,故可认定合同所约定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为04计价表及相关配套费用定额,该计价表中无三轴深层搅拌桩定额子片,虽然施工期间14计价定额已颁布实施,但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未补充约定可套用该定额标准,现发包人要求以14计价定额作为结算依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无相应定额子日的情形下,鉴定单位借鉴参照省内其他地区已施行的定额标准,即江苏省苏州市苏建价(2008)补充定额,对案涉工程的三轴深层搅拌桩中人、材、机的消耗含量进行鉴定是可以的。
"2.关于三轴深层搅拌桩工程量及水泥掺入比的比例问题。根据咨询定额总站及相关造价管理部门,三轴深层搅拌桩套接一孔施工工艺法,鉴定单位所鉴定的工程量套打部分未重复计算,且每组桩的水泥掺入用量为22%符合设计标准,故鉴定单位未存在多计事实。"
四、出庭作证情况
(一)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解释沟通说明,但双方仍各自坚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鉴定人员收集好鉴定资料,做好该项目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委托单位通知要求某工程三轴深层搅拌桩基坑支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参加庭审作证时,鉴定人员立即将原鉴定档案调出,认真阅读全部内容,熟悉鉴定案情,回顾当时鉴定过程中的每个细节,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了如指掌;同时站在双方各自的立场上.分析检查整个鉴定过程是否存在漏洞,做好准备。鉴定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实质,是通过当事双方及法官对鉴定人员的询问,解决有关专业性问题,也使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形成过程,使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了解争议焦点,积极应对
及时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请法官转交双方的质证争议问题。鉴定人员应充分研究承包、发包人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点,根据争议点做好回复记录并附相关依据。对鉴定意见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做到全面准备,并预测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在庭上可能还会提出其他问题,需逐一进行充分准备,并将有关鉴定文献资料带至庭上。如执行定额标准是04计价表还是14计价定额,鉴定人员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 5月2日所发通知苏建价〔2014)216号:"《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文件带至庭上,当庭交给法官,并将鉴定依据当庭向法官阐述:本工程施工合同是2013年9月签订,当时结算定额依据仅有04计价表,合同虽仅注明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结算、双方也应都默认为是04计价表,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不清楚后面是否有新的定额计价实施,故施 T 合同本意应是执行04计价表。本工程实际开工时间虽为2014年10月,如要执行14计价定额,双方应该在新的计价定额实施后对结算依据签订补充协议,而不是在最后结算时再确定结算依据。再如对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鉴定人员当庭画示意图向法官解释鉴定计算 T 程量原理,套打部分未重复计算工程量,法官当庭听懂了鉴定人员的阐述。
在法庭庭审作证时,如仅由辩护人参与质证并不会给鉴定人员带来多少困难,因为部分律师对"工程造价专业性问题"毕竟是外行,假如有专家辅助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参与,势必给鉴定人员质证带来挑战,对鉴定意的质证将上升至鉴定人员与专家辅助人之间专业知识及水平的较量。
(三)准备好证件出庭作证
鉴定人员出庭时应当准备好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等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
(四)注重仪表形象,临场应对
鉴定人员出庭仪态要严肃、庄重,保持自信、沉着、冷静的心态。在庭审过程中,一定要听清楚并理解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如其表述不清可要求复述一遍或加以解释。鉴定人员回答问题时既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又要注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庭审回答问题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阐述,把握好情绪和态度,回答问题尽量留有思考的余地,不轻易回答明确的问题,也不轻易得出肯定的结论。明确鉴定人员出庭的目的不是回答庭审各方的问题,而是帮助法官理解适用的鉴定意见,因此鉴定人员应当控制好庭审节奏,自始至终围绕鉴定意见质证,超出鉴定意见范围或者无关问题可拒绝回答。如在本案例庭审作证时,发包方提出"是否审查承包人的承包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做出回答,鉴定人员可拒绝回答。作证结束后,法官要求鉴定人员签字并宣布鉴定人员退庭时,鉴定人员应签完字后立即退出法庭。
(一)鉴定人员切勿以鉴代审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双方有争议属于正常现象。但鉴定单位应该分清造价鉴定与法庭审判的界限,鉴定单位只能对发生的费用进行造价的计算、鉴定,给出双方有争议的造价费用,便于法院庭审案件时参考,不得超越权限去对事实进行认定。如本案例中的两张签证单(签证单54和签证单5-5),鉴定公司将涉及造价为817536.09元进行鉴定,但签证单中的施工内容是否实际发生的事实应由法院调查事实确认,而不是由鉴定公司来认定。
(二)尊重司法程序,克服造价审核的习惯思维
(1)司法鉴定与结算审核两者性质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受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的内涵,其鉴定意见是涉及法官审判案件的结论导向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而造价结算审核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双方委托,其审核成果是承包、发包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
(2)司法鉴定与结算审核两者对资料要求程度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提供的鉴定资料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对有分歧意见的相关资料,必须由司法委托人作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使用。造价结算审核资料一般由承包人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审核后提供给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或发包人的专业审计人员使用。
(3)司法鉴定与结算审核两者对待争议焦点的处理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针对双方争议处理,一般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意见,供司法委托人审查裁决,一般不作出唯一一个造价意见。工程结算审核依据造价审核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对双方争议焦点作出判断,并说服双方接受审核意见。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有一个审核结果。
故鉴定公司在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尊重司法程序,切勿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习惯性思维进行造价司法鉴定。
(三)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尊重合同原则
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订合同内容相差较大情况时或合同内容表述不明确不具休时,应及时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弥补合同的本身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协议形式调整工程价款。认真履行合同、做好合同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如本案例合同中能明确《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是2004年版或2014年版,就不存在结算时对计价执行标准存有歧义。除此之外,还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及时办理好现场签证。
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等结算,相关部门应适时补充相关结算依据及定额子目,有些矛盾不应由造价或鉴定人员解决,而应由设计人员明确给定或相关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编制或补充相关定额子目及结算依据。如本案例中三轴搅拌桩套接一孔工艺中套打部分桩水泥掺入比问题,以及04计价表中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缺项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或补充。
本案例所涉及的某公寓基坑支护施工工程,承包、发包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了《某公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时间为2014年10月。本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承包、发包双方经协商确定价格:"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某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平均信息价结算后总价下浮17%,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设计及变更要求计算。"本案例承、发包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难点是深层搅拌桩造价鉴定项目工程量的精确性直接影响造价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以减少争议,提高采信率。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是本案例鉴定工作的焦点与亮点,鉴定意见中对三轴搅拌桩的施工工艺采用图例进行说明,对正常工艺三轴搅拌桩计算方式与套接一孔法施工的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的计算方式进行更加直观的阐述,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同时也使得计算结果更容易得到理解和认可。本案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9月,合同中只约定了采用的计价依据名称,未注明发布日期;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开工延期到2014年10月,2014年7月当地发布了14计价定额,且14计价定额比04计价表水平高(造价低),双方对选用计价依据产生争议,鉴定人员根据违约责任的处理原则圆满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本案例在依据资料不完善、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既符合鉴定程序,又充分尊重委托方的裁判权,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与委托方的裁判权区分得非常清楚。例如案例中有两张签证单,其施工内容是否实际发生存在争议,本鉴定分别按照争议部分给出可选择鉴定意见,便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而不是由鉴定单位直接认定。
本案例在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方面、人员专业形象方面、临场应对方面都准备得很充分。通过双方当事人及法官对鉴定人员的询问,解决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性问题,使各方理解并接受鉴定意见,便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本案例中遇到的难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工程鉴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具有较好的引导作用及借鉴意义。本案同时体现了鉴定人员具备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法律和工程技术结合较好等,具备较好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以及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