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江苏某化工生产项目未竣工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6

一、案情简介

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原告)在化学工业园区新建某化工项目, A 公司与某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 B 公司,被告)于2014年5月6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及设备生产线运输、安装、调试的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工程合同),总承包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对承包商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该项目招标版总图范围内的三套化工生产装置以及与之相关的公用工程、安全、环保设施的所有的建、构筑物土建(含全部主辅材)及安装工程(包括拆除装置的异地建设的全部施工),并自费提供除业主承诺的物资外(详见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的所有的设备材料:

(1)桩基;(2)消防;(3)室外绿化;(4)甲方与供电局合同范围内的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的供货、安装、调试、送电等;(5)总图界区外的污水不锈钢管道铺设;(6)化工园区氮气管道、蒸汽管道的接驳等。除以上6种由业主另行招标的部分工程外,其他均在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内。

2.承包商负责按照《保护性拆除协议》将拆自某化 T 一厂的业主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安全完好地运输至位于某化学工业园区 A 地块的本项目施工现场。3.负责对运至现场的拆除项目中采购的其他设备、材料(如有)按照项目的要求进行安装。

4.负责该项目的所有设备、电气、仪表的安装、调试(其中,装置的控制系统由供货商负责调试)和单机试车,并达到中交要求,配合业主联运满足试生产需求。

5.其他相关义务、服务等,即该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一切承包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均由承包商承担,且全部的费用不再调整,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业主提供该工程所需增补的管材、阀门、法兰、螺栓、垫片、油漆、保温、电气仪表设备和材料、钢格板材料和储罐制作所需的板材、附件及新增的动设备、静设备和成套设备(具体见附件);合同总价款为固定总价4800万元;合同固定总价在1%以下的增减不予计算,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变化,业主考虑予以适当顺延。"

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竣工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约定:"该项目总承包工程的工期为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8个月,自2014年5月8日开工或业主另行书面通知的日期,竣工日期为2015年1月8日达到项目整体竣工验收要求并交付给业主。"

该项目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后, B 公司于2014年6月6日进场施工,2014年9月11日双方与案外人C公司共同签订了保护性拆除协议。2015年5月23日,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因本项目工期严重滞后, A 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9月2日、10月9日致函 B 公司,要求其加快施工进度,尽快竣工以及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10月17日, B 公司向A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 A 公司2015年10月18日的回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认可总承包工程合同已于2015年10月17日解除,并要求B公司停止现场施工,5天内移交工地。

A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未竣工工程的工作界面、未完工程价款、质量争议及修复方案、修复价款、未完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工作界面、未完工程价款、修复价款及未完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进行造价鉴定,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钢结构构件、压力管道的施工质量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二、鉴定对象及范围

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公司对本案未竣工工程的工作界面、已完工程价款、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补充鉴定函,要求鉴定人对未完工程修复方案价款及未完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进行造价鉴定,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

三、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本案所涉工程为新建化工项目,涉及原厂设备、管道等搬迁及运输,合同固定总价为4800万元,各单体土建基本完成,但是设备及管道安装部分都未完工,原告、被告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合同,但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案造价鉴定存在较多争议焦点与难点。

(一)对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工作界面进行鉴定

本案所涉工程为未竣工工程,原告、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 A 公司(原告)要求 B 公司(被告)停止现场施工,移交工地现场,便于 A 公司重新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争取早日投产减少损失。但是,本案鉴定标的额较大,涉及土建、水电安装、工艺管道、仪器仪表设备、室外道路及管网等多个专业,施工现场土建主体工程完工,但设备及管道安装以及室外工程均未完工,要想准确划分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很大困难,原告、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较大争议,造价鉴定工作极其复杂。如果 B 公司不撤场,需要鉴定公司完成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 B 公司再向A公司移交工地现场,必然要拖延很长时间,甚至2~3年,对A公司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案件执行。为此, A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涉案工程现状对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工作界面进行鉴定,为原告、被告双方移交涉案工程(包括工地临设现状等)再进行未完工程价款鉴定奠定基础。

一审法院组织鉴定人、原告、被告双方现场代表共同勘验现场,鉴定人对涉案工程的鉴定资料、工地现状以及原告、被告双方诉求分别进行调查后,制订了工作界面鉴定工作方案,按照各专业工程(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工艺管道及仪器仪表、总图工程)分为5个鉴定工作小组,编制工作界面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底稿样本。鉴定人员查询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工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书面记录、录音摄像),对相关工程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形成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根据原告、被告双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审核、修改后,于2016年10月20日向委托人提交对工作界面的造价鉴定报告书。

(二)拆分固定总价合同内已完工工程和未完工工程两部分工程价款

(1) A 公司提出,被告撤离施工现场后,需要及时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完成涉案工程未完工部分施工,要求按照现行建筑市场计价标准,对涉案工程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A 公司要求按照现行建筑市场计价标准计算的涉案工程未完工程价款=未完工程部分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造价金额(第1项)+此部分工程因重新进场施工引起的不同计价标准的差额(包括人工差价、材料差价以及机械设备二次进场等相关费用)(第2项)+已完工程因质量缺陷需修复所增加的造价金额(第3项)。

鉴定公司分析认为,上述公式第2项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的损失,第3项为质量缺陷的修复方案造价,上述两项不在第一次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范围内。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

17日出其补充鉴定函,要求鉴定人对上述第2项、第3项工程造价进行补充鉴定。

(2) B 公司提出,原告、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要求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被告要求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算的涉案工程已完工价款=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相关价款。

鉴定公司分析认为,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与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并无冲突,即合同总价=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但是,本案原告、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合同价款组成明细(即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也就是可以计算出合同内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未完工程的工程量,但是没有相应的合同单价组成依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组价直接计算出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或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如果以合同基准日为基准期按照同一计价标准组价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或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考虑到涉案工程在合同谈判时已经充分竞争,则(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远大于合同固定总价,即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先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再推算未完工程价款,或者先计算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再推算已完工程价款),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有利、另一方当事人受损的情形。鉴定公司分析认为,以上鉴定思路不科学,不宜作为本案的鉴定方法。

(3)鉴定人提出,借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五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发〔2012〕245号)第13条的指导意见,采用司法实践中多次运用的"按比例折算"方式,即由鉴定公司以合同基准日为基期,在同一计价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合同内已完工程的预算金额或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根据已完工程或未完工程的工作量大小,视案情选择工作量较小的部分进行鉴定)和整个合同工程的工程预算总金额,计算合同价款下浮比例=1-(合同固定总价/工程预算总金额)x100%,再根据合同价款下浮比例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已完工程的预算金额 x (1﹣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或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 x (1﹣合同价款下浮比例)。采用上述鉴定方法,把合同固定总价拆分为两部分,即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和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可以化解鉴定方法选择不科学的矛盾。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解答》,印证了鉴定人选择上述"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是科学的。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于2018年6月26日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文件第8条对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做出解答,进一步明确应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与本案鉴定方法不谋而合。

因此,本案未竣工工程造价鉴定的重点就是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拆分出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和未完工程价款。鉴定人通过归纳、分析、整理、编制涉案工程的鉴定方案提交给一审法院,与一审法院鉴定科及审判庭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一审法院组织鉴定人和原告、被告双方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鉴定人向双方介绍拟采用的鉴定方法,得到双方认可后,再安排下一阶段未完工程价款造价鉴定工作。

(三)对合同内已完工程合格与否的争议子项进行造价鉴定

本案合同内已完工程部分管道已经安装完成,但管道(材质为碳钢管)严重锈蚀无法使用,部分阀门虽已安装就位但是法兰垫没有安装,应做无损检测的管道未提供超声波等检测报告,部分设备已吊装就位但设备就位方向错误需要重新吊装。上述问题该如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已完工程进行计量的前提是合格工程。本案为未竣工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现场已经施工的工程或已经安装的管道设备是否合格,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鉴定人提出,首先确定本案造价鉴定的假设前提,即现场已经按施工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已经安装的工艺管道及设备)均视为合格工程,并据此开展造价鉴定工作。对于原告指出涉案工程的钢结构构件、压力管道等存在的质量争议,由原告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质量争议进行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钢结构工程和设备管道工程存在多处不合格子项。一审法

院要求原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修复方案(本案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设计图及核对情况说明),经质量鉴定公司复核认可后,作为鉴定人开展已完工程修复方案造价鉴定的主-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五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发〔2012〕245号)第13条的指导意见,采用司法实践中多次运用的"按比例折算"方式,即由鉴定公司以合同基准日为基期,在同一计价标准下分别计算

出合同内已完工程的预算金额或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根据已完工程或未完工程的工作量大小,视案情选择工作量较小的部分进行鉴定)和整个合同工程的工程预算总金额,计算合同价款下浮比例=1-(合同固定总价/工程预算总金额)x100%,再根据合同价款下浮比例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已完工程的预算金额 x (1﹣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或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 x (1﹣合同价款下浮比例)。采用上述鉴定方法,把合同固定总价拆分

为两部分,即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和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可以化解鉴定方法选择不科学的矛盾。

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解答》,印证了鉴定人选择上述"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是科学的。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于2018年6月26日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文件第8条对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做出解答,进一步明确应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与本案鉴定方法不谋而合。

因此,本案未竣工工程造价鉴定的重点就是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拆分出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和未完工程价款。鉴定人通过归纳、分析、整理,编制涉案工程的鉴定方案提交给一审法院,与一审法院鉴定科及审判庭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一审法院组织鉴定人和原告、被告双方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鉴定人向双方介绍拟采用的鉴定方法,得到双方认可后,再安排下一阶段未完工程价款造价鉴定工作。

(三)对合同内已完工程合格与否的争议子项进行造价鉴定

本案合同内已完工程部分管道已经安装完成,但管道(材质为碳钢管)严重锈蚀无法使用,部分阀门虽已安装就位但是法兰垫没有安装,应做无损检测的管道未提供超声波等检测报告,部分设备已吊装就位但设备就位方向错误需要重新吊装。上述问题该如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已完工程进行计量的前提是合格工程。本案为未竣工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现场已经施工的工程或已经安装的管道设备是否合格,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鉴定人提出,首先确定本案造价鉴定的假设前提,即现场已经按施工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已经安装的工艺管道及设备)均视为合格工程,并据此开展造价鉴定工作。对于原告指出涉案工程的钢结构构件、压力管道等存在的质量争议,由原告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质量争议进行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钢结构工程和设备管道工程存在多处不合格子项。一审法院要求原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修复方案(本案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设计图要依据。一审法院根据被告方退场日期确定以2017年3月16日为未完工程和修复方案造价鉴定的基准期,鉴定人根据最终确认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工程的造价鉴定。经鉴定所确定的修复工程造价金额(也称修复费用),可以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的损失组成部分,最终由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划分进行裁决。

四、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司法鉴定委托书、补充鉴定函。
(2)总承包工程合同、保护性拆除协议。

(3)施工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

(4)工程签证等技术资料。

(5) A 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相关资料。

(6) B 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相关资料。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1)根据施工现场现状对未竣工工程的工作界面进行鉴定。

鉴定人与一审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原告被告双方勘验现场,听取原告方、被告方对本案件涉及项目陈述以及一审法院鉴定科对本案造价鉴定提出的要求,初步了解案情后,编制鉴定方案与工作计划,于2016年9月5日开始启动未竣工工程的工作界面鉴定工作。

本案未竣工工程工作界面鉴定的起止时间: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17日,共分为5个鉴定工作小组(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工艺管道及仪器仪表、总图工程),通过现场实际勘查、记录并拍摄相关影像资料,再根据现场勘查的原始记录进行内业分析、归纳、整理,按各单体工程分专业把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出具工作界面鉴定报告征询意见稿,听取原告、被告双方反馈意见后,于2016年10月20日整理出具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对本案所涉的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工艺管道及仪器仪表、室外道路及管网工程等所有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工作界面予以确定。

(2)对未竣工工程的已完工程价款、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本案未竣工工程的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相关价款根据上述案情分析,采用"按比例折算"方法,以合同基准日(合同签订日期向前推28天)为基准期,计算出总承包工程合同的工程预算总金额,推出合同价款下浮比例,在同一计价标准下计算出合同内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再推算出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 x (1﹣合同价款下浮比例),就可以把合同固定总价划分为两部分,即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和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对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相关价款,根据工程签证手续是否齐全以及现场勘验记录,分别作出确定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由一审法院视案情作出裁决。

B 公司提出钢结构防火涂料属于消防工程承包范围, A 公司认为钢结构防火涂料在钢结构工程设计图纸内,属于钢结构施工工艺的一部分,不应属于消防工程承包范围。鉴定人根据一审法院要求,把钢结构防火涂料价款单独列项,由一审法院征询行业专家意见后进行裁决。

鉴定人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鉴定报告征询意见稿。2018年1月4日一审法院审判庭主持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原告、被告双方反馈意见。2018年2月3日,鉴定公司出具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对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以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相关价款分别出具鉴定意见。

2018年3月21日,一审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对《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未涉及修改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

(3)对未完工程修复方案造价及未完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补充鉴定函,要求鉴定人对未完工程修复方案造价及未完

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口)进行鉴定。

根据已出具的以总承包工程合同为依据的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统计合同内未完工程的工程量,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按照同期计价标准重新组价,计算未完工程价款。与原合同基准日(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5月6日向前推算28天)比较,新的基准日已经推迟近3年,计价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已经颁布新的计价文件,涉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等政策性文件),且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均发生较大幅度上涨。据此计算,新的未完工程价款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中的未完工程价款相比,增加约839万元。该部分差价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的损失,由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责任划分比例作出裁决。

2019年3月5日,鉴定公司收到一审法院提交的修复方案,该修复方案已经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的复核,并经原告、被告双方质证。修复方案包括鉴定假设前提下需要返工部分的钢结构、管道安装、设备安装等工程,鉴定公司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按照同期计价标准所涉及的计价文件进行造价鉴定,出其鉴定意见。

针对涉案工程中未完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及施工质量争议修复价款,鉴定人出具修复方案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征询原告、被告双方反馈意见。鉴定人对双方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修改后,于2019年6月12日出具修复方案造价鉴定报告书。

2.鉴定依据
1)鉴定行为依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
(2)补充鉴定函。

(3)法院委托鉴定材料移送交接表及所交接的材料。

(4)某检测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某化工设计院出具的钢结构修复核对情况说明。

(6)某化工设计院出具的修复方案设计图。

2)法律、法规等依据( J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2)《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令)。(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 /GC8--2012)。

(5)《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

(6)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工合同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推广的鉴定方法。

3)工程技术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保护性拆除协议。

(3)施工图纸。

4)计价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

(3)江苏省、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关于人工、材料等相关文件。

(4)其他相关工程造价资料。

3.鉴定方法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推广的鉴定方法:"当事人双方未能提交投标报价书或合同价款组成明细,无法按合同条款对未竣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人按施工图纸及计价文件计算工程预算总价,再测算合同价与工程预算总价的下浮比例,据此计算未竣工工程工程造价。"

(2)已完工程造价鉴定假设前提条件:现场已经按施工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已经安装的管道设备)均视为合格工程,并据此开展造价鉴定工作。

(3)修复方案造价鉴定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委托质量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中的钢结构构件、压力管道等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一审法院要求原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修复方案(本案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设计图及核对情况说明),经质量鉴定机构复核认可后,作为鉴定人开展已完工程修复方案造价鉴定的主要依据。

①本案鉴定报告于2018年1月完成,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8条对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作出解答,提出"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

4.鉴定意见

1)2016年10月20日,鉴定人出具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对工程所涉的土建、钢结构、安装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室外总图工程的界面予以确定。

2)2018年2月3日,鉴定人出具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如下:

(1)合同价款部分:①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4800万元,按施工图纸及计价文件计算工程预算总金额为5664.75万元(其中土建3726.25万元、安装1938.50万元),未完工程预算金额为2020.74万元(其中土建971.18万元、安装1049.56万元);②根据合同固定总价与工程预算总金额的下浮比例=1-(合同固定总价/工程预算总金额)x100%进行计算,本案合同固定总价与工程预算总金额下浮比例为15.265%;③钢结构防火涂料未计人合同施工范围的情形下,根据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本案合同固定总价内未完工程价款为2020.74万元 x (1-15.265%)=1712.28万元;合同固定总价内已完工程价款为4800-1712.28=3087.72万元;④钢结构防火涂料计入合同承包范围的情况下,本案合同固定总价内未完工程价款的鉴定价格为1742.45万元,已完工程价款的鉴定价格为3057.55万元;⑤钢结构防火涂料总造价为55.92万元,根据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此部分已完成价款为55.92x(1-15.265%)=47.38万元。

(2)合同外部分:①工程签证手续齐全部分预算造价金额为48.96万元,按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此部分价款的鉴定价格为46.38万元;②工程签证手续不齐全部分预算造价金额为28.00万元,按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此部分价款的鉴定价格为23.72万元。

3)2019年6月12日,鉴定人就涉案工程中未完工程价款及质量争议修复价款出具修复方案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如下:

(1)以2017年3月16日合同解除交接日为基准日,未完工程价款为2581.61万元,其中土建及钢结构部分未完工程价款为1270.69万元(含防火涂料99.18万元),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未完工程价款为1310.92万元。

(2)涉案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修复价款的鉴定价格为465.98万元。其中,钢结构修复价款为336.00万元(含防火涂料99.17万元),压力管道安装工程修复价款为129.97万元。

(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异议

鉴定人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2018年1月4日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主持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反馈意见。其中, B 公司对合同内外承包范围划分提出异议,要求以招标版图纸划分合同内、合同外承包范围。

鉴定人经调查了解, A 公司为 C 公司内部改制单位,购买了 C 公司三套生产装置资产,搬迁至某化工园区。 A 公司委托某化工设计院进行设计。在前期仅完成方案设计文件(未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就邀请了6家有化工项目总承包经验的总承包单位进行竞标,各投标单位依据 A 公司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并现场勘查了 C 公司搬迁前的化工设备装置生产项目,然后进行多轮报价及谈判,最终确定 B 公司作为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合同固定总价为4800万元,并对承包范围及例外条件均做了详细约定。

本项目招标图纸为总平面布置图(白图), A 公司邀请的6家公司均为具有类似化工项目总承包经验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并且均赴现场勘查了 C 公司原有化工设备生产装置资产,均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及管道设备安装情况,知晓本项目为原有装置搬迁项目,包括原有管道设备的运输、安装,合同对例外条款(不在承包范围内的桩基、消防、室外绿化等6项)以及甲供材料设备也做了详细描述。

总承包工程合同对承包范围第1项建设工程施工的描述:"招标版总图范围内的三套装置以及与之相关的公用工程、安全、环保设施的所有的建、构筑物土建(含全部主辅材)和安装施工(包括拆除装置的易地建设和全部施工)。" B 公司提出,施工图纸超出招标版总图的内容应为合同增加内容(即合同外工作),例如总图工程中没有地下雨污水管网、罐区基础等,更没有工艺管道系统图, B 公司认为这些都不应在承包范围内,属于合同外工作。

B 公司提出的合同内外工程范围划分的异议,直接影响涉案工程预算总价的计算范围,对本案未完工程造价鉴定非常关键:一方面,鉴定人按照从约原则进行鉴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计算工程预算总价;另一方面,鉴定人协助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分析 B 公司提出的异议,最终通过一审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出认定。首先, B 公司接受了 A 公司的报价方案(以方案设计文件为依据,经现场考察原有生产装置、生产工艺流程后进行报价),双方在总承包工程合同中对承包范围做了详细约定,且达到设计要求,配合业主联运满足试生产需求,并对除外条款作了说明。其次,在施工过程中, B 公司按照施工蓝图组织施工,从未向业主提出上述异议部分为合同外工作。因此,针对 B 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回复鉴定人,总承包工程合同是本案造价鉴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款结算方法等,要求鉴定人按照一审法院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开展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五、出庭作证情况

鉴定公司在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前,先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要求原告、被告双方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审判庭组织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议,以便于鉴定人更好地梳理双方的反馈意见,修改鉴定意见。

在2017年9月25日出具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后,一审审判庭于2018年

1月4日组织原告、被告双方及鉴定公司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专门听取各方对征询意见稿的反馈意见,鉴定人均予以了回复,其中部分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在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正式稿上做了调整。2018年2月3日鉴定人出具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正式稿。

2018年3月21日,一审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对《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原被告双方所提出的相关问题与该报告征询意见稿阶段反馈意见基本一致,未提出新的重大问题,鉴定人当庭予以回复,并整理资料以书面方式提交给委托人,未涉及修改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

2019年6月12日,鉴定公司就涉案工程中未完工程价款及施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出具"修复方案造价鉴定报告书"。在征询意见稿阶段, A 公司认可鉴定意见, B 公司除对合同内外范围划分存在异议,未提出其他新的异议,一审法院审判庭视案情作出裁决,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要求原告、被告双方必须限期补充提交鉴定资料

在鉴定准备阶段,鉴定人接收一审法院移交的鉴定资料后,发现鉴定资料中缺少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价款组成明细(即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等资料,无法直接确定鉴定方法。如果申请人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则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合同总价﹣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如果原告、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组成明细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则无法按合同约定直接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鉴定公司提出需要按施工图纸及计价文件计算工程预算总价,再测算合同价与工程预算总价的下浮比例,据此计算合同内未完工程造价。因此,鉴定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发出工作联系函(四),要求原告、被告双方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鉴定资料,如仍不提供,鉴定公司在鉴定过程中不再接收任何补充鉴定资料,无论对当事人任何一方是否构成不利条件。针对本案,如果在征询意见稿完成后当事人一方再补充提交报价清单,导致前期所确定的鉴定方法不科学,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二)根据委托鉴定资料科学确定鉴定方法

鉴定工作开始前首先要确定鉴定方法,采用何种鉴定方法直接取决于鉴定资料内容。如果鉴定资料包括合同价款组成明细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就可以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根据合同组价原则直接计算出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和未完工程价款;如果没有合同价款组成明细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即使计算出合同内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也无法准确划分合同已完工程价款和未完工程价款,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更科学合理。原告、被告双方在限定时间内均无法提交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同意鉴定人提出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

(三)准确把握鉴定权和司法审判权的界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必须准确把握鉴定权和司法审判权的界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限于解决工程造价的事实问题,为案件提供专业技术证据,不能代替法官进行责任的认定。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争辩的焦点在于某项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就本案来说,双方对防火涂料是否计人工程预算总价、部分变更签证不完善是否计入已完工程部分价款存在争议,鉴定人无权对此进行认定。因此,鉴定公司把上述两项争议所涉及造价金额单独列项,由一审法院在听取行业专家意见后独立对存在争议的造价逐一进行分析认定并作出判决。

(四)大型复杂项目应聘请法律顾问和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参与项目招标和合同谈判 A 公司购买 C 公司化工设备生产装置资产需原厂搬迁设备运至新厂区安装, A 公司委托某化工设计院进行设计,在完成设计案后(未出具施工图)邀请多家具有化工项目总承包经验的总理性分析,为合同履行过程可能产生的争议埋下伏笔。

总承包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法律顾问对总承包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围和甲供材料设备等均做了详细阐述,对不在承包范围内的例外情形也做了详细描述。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预付款30%且无预付款担保(抵作进度款不扣回),进度款按月支付至80%即止,无论工程进展如何,达到该金额后业主不再支付进度款。

鉴定公司分析认为,在总承包工程合同谈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

第一,总承包工程合同组成中没有详细的报价清单,在月进度计量时可能产生矛盾,总承包单位上报的累计月进度产值(变更签证价款另计)可能大于合同总价,总承包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没有及时付款,建设单位认为已经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止。如果采用按形象进度节点付款应该可以减少争议。

第二,如果本项目顺利竣工交付,可以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结算,即结算价款=合同总价+变更签证价款,但是法律顾问没有考虑到本项目如何开展中间结算。如果总承包工程合同附有详细的报价清单,已经完成工程的工程量按报价清单进行结算,即使报价清单有漏项,按照总承包程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也可以解决。上述两点风险在本案中都得以体现,如果聘请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参与项目招标或合同谈判,应该可以规避上述风险。

本案例所涉及工程为新建化工项目,包括原厂设备搬迁,固定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但无合同价款组成明细。各单体土建基本完成,但是设备及管道安装都未完工,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涉案工程的焦点和难点有工作界面的确定、已完工程及未完工程的造价拆分、修复造价及未完工程基准日等方面。

本案例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为减少损失,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停止现场施工并移交工地,重新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争取早日投产。但本案标的额较大,涉及专业多,现场情况复杂,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较大争议,如果等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完成后再移交工地,必然要施延很长时间,会对建设单位带来更大的损失。为此,首先根据现状对工作界面进行鉴定,为双方移交工地和进行未完工程价款鉴定奠定基础。鉴定工作中将现状工作面的盘点前置,为建设单位重新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争取早日投产、减少损失,值得类似案件学习借鉴。

本案例为未完工程且无合同总价组成明细,鉴定人员确定"按比例折算"的方法进行鉴定,这也是从业人员在固定总价合同且未完工程造价鉴定中经常采用的方式。即以合同基准日(合同签订日期向前28日)为基准期,按投标图纸计算出整个合同工程预算总价,并与合同价对比计算出折算系数,再按照统一计价标准计算出合同内未完工程部分的预算价并乘以折算系数,就可以得出与合同价水平一致的未完工程造价。本案例在假设现场已经施工工程或已经安装的管道设备均为合格工程的前提下,运用"按比例折算"法很好地解决了合同价款无组成明细的问题。此案例所提供的问题解决方式对类似项目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有推广价值。

通过涉案工程的鉴定工作,鉴定人最后也做了有益的总结与反思,分别是:鉴定过程中要求原告、被告双方必须限期补充提交鉴定资料,可以有效避免鉴定期限的拖延;根据委托鉴定资料科学确定鉴定方法,提高鉴定质量;准确把握鉴定权和司法审判权的界限,有利于鉴定意见的合法采信;大型复杂项目应聘请法律顾问和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参与项目招标和合同谈判,可以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减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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