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因承包人要求非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而产生的诉讼主体争议

发布时间:2023-06-10

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处于发包人的地位,此时各方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责任的承担主体并不会产生争议。但有时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单位,而是建设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如在委托代建、合作开发房地产、 BT 工程、承租人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等情形中,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并非建设单位,而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如委托代建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BT 合同、承租合同等)而获得工程发包资格的其他单位。

此时,各方当事人往往会对工程款支付责任的承担主体产生争议,特别是在施工合同发包人出现下落不明、丧失工程款支付能力或偿债能力无法保障等影响承包人工程款受偿权的情形中,承包人为最大限度维护其权利,往往会要求非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包括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而建设单位则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其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其不应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支付工程款。

在司法实践中,既有认定非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案例,也有认定非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建设单位不需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案例。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