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陕西西安北京建筑律师因施工合同债权转让而产生的诉讼主体争议

发布时间:2023-06-10

因施工合同债权转让而产生的诉讼主体争议及其司法处理原则

《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中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对施工合同项下债权(包括工程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工程款债权是金钱债权,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只要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工程款债权即可以转让,且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强制性规定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此外,即便施工合同无效,也不会影响工程款债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545条直接将《合同法》第79条①中的"合同"修改为"债权",表明除合同之债外的其他债权亦可以进行转让,扩大了债权转让的范围,为工程款债权转让提供了法律基础,表明除合同之债外的其他债权亦可以进行转让

同时,《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因此,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获得折价补偿的债权,不论认为承包人的债权是不当得利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该债权均可转让,涉及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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