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招标投标广公司与台某公司合同纠纷索

发布时间:2023-06-17

案件名称:广公司与台某公司合同纠纷索

审理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2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

裁州观点:广某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通知书》对台某公司。广菜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台某公司与广基公司并未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农就委机 BT 项目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台某公司与广某公司仅建立了由招投标文件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招标文件》已经列明了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广某公司主张《招标文件》第一章工程建设合同及问购协议系格式条款,没有事实依据:投标时广某公司在《投标文件》之《投标函》第2条中已明确表示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而在广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对广某公司与台某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广某公司以没有在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蔬章为由主张不受该内容的约束,与其《投标函》第2条中的意思表示不符,有违"依法成立的合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故广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台菜公司取消广某公司中标资格的行为构成违约,应由台某公司承相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