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3-06-23

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根据该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这一规定虽然有限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对于实际施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积极的意义。据此,在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情形下的无效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为追索工程款,可以作为原告依据其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在审理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主张工程款的纠纷中,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正确理解"发包人"的定义

"发包人"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称为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2.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中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仅存在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法律关系中,不包括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3.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基于目前社会形势需要而不得已为之,在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相应权利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选择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尊重,更无须节外生枝。

4.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实际施工人还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对于发包人与其合同相对人间的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情况,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应举证予以证明,并据此确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