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标后拒签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拒签合同将面临的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向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直接的体现是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还可能被招标人追究违约责任并被要求赔偿损失;二是可能面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风险提示
1.被招标人追究民事违约责任的风险。《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473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始于发布招标公告和发送投标邀请书,终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阶段。从订立合同方式的角度看,招投标程序可划分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阶段。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的对象发送投标邀请书,其目的是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投标。《民法典》也明确将招标公告定性为要约邀请。投标人获悉招标公告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根据招标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制作并发送投标文件,是为了与招标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其法律性质应为要约。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经过法定的开标、评标、定评程序,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其法律性质为民法上的承诺。所以,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时,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已成立。
在(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中标通知书,认定广厦公司、台江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确立合同关系正确。该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台江公司的招标文件、广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①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来看,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认定承发包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是能够获得司法机关支持的。但上述案例不代表这是唯一且正确的司法观点,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合同法》第270条、《建筑法》第1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原《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尚未成立,舜元公司的施工行为属无效行为。②
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来看,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一,招投标活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承诺的全部要件。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等行为,其法律性质虽属于要约邀请,但其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内容同样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中标后,法律不仅要求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而且明确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特别强调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本意来看,招标人与中标人要订立的书面合同,不过是对双方认可的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形式上予以规范而已,而合同的实质内容并不能突破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二,我国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要式性,在(2016)琼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原《合同法》第32条(《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尚未成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也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书,且双方在上述文件上的签章即视为在合同上的盖章。①
如上所述,中标通知书能够产生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只要招投标活动严格依法进行,那么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即意味着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一方的毁标行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认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守约方除了主张直接损失外,还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2.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之规定,若招标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化解措施
1.避免中标后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情况发生。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全面了解项目信息,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完善投标文件的编制标准,避免出现报价漏项、对招标文件响应不到位的情况,应尽力避免因自身前期投标工作不到位导致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情况发生。
2.提前策划,采取措施应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情况。若因招标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拒签合同,中标人应及时发函说明拒签合同的原因,及时收集可以证明对方过错和自身损失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