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资金管理
资金是企业良性运营的基础。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资金管理的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企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资金管理也随之相继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非现收款、税金筹划、工程欠款等,承包人对此需要重点防控与关注。
一、非现金收款
在建筑市场中,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随着房地产市场总体下行和房地产企业忙于抢占市场的形势凸显,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普遍紧张,由此催生出很多地产类、商业综合体类项目向承包人以票据、保理、以物抵债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往往迫于资金流、工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压力被迫接受,其非现金收款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商业承兑汇票。由出票人负责承兑,出票人无力承兑时,企业存在被追索的风险。
2.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负责承兑,被追索时可向银行追索,风险较小。
3.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风险未转移,不能核销应收账款,计人带息负债。
4.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风险完全转移,可以核销应收账款,不计入带息负债。
5.信用证。开证行负责兑付,被追索时,可追索开证行,风险较小。
6.以房抵债。系以物抵债范畴,又称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原债务就不会消灭。
风险提示
承包人采用现金以外的方式收款,不仅容易出现到期发包人未及时兑付风险,即业主信用风险;也会造成承包人自身公司资产变现能力降低、资金周转压力增大、影响项目正常生产运行等相关风险。具体风险分析如下:
1.停工权丧失风险。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除施工合同有特殊约定外。但是若承包人接受发包人以保理、商票、以房抵债等形式支付工程款,也就意味着发包人不再欠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兑付,也就丧失了停工权。
2.合同解除权丧失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相关示范文本的约定,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承包人接受以房抵债、商业票据、应收账款办理保理,发包人也不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便丧失了单方合同解除权。
3.工期延误风险。正如前述,若承包人同意接受发包人以保理、商票、以房抵债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其亦丧失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停工权和合同解除权,也就意味着承包人不能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主张工期延长。同时,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以房抵债中,如果发包人在施工履约过程中存在资信问题,虽然承兑或兑付期尚未届满,但承包人继续垫资施工风险会越来越大,其仅能延缓施工以减少损失,后续亦将面临工期延误风险。
4.优先受偿权丧失风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以房抵债等形式收款时,其实承包人获得款项或者标的物均有一定的期限,其较为容易超过18个月的有效期,承包人有较大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资产流动性风险。现金是公司的"血液",缺乏现金将会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引发各种纠纷。承包人接受发包人以商票、以房抵债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后,如果不能及时将商票、房产等予以转让,尤其是房屋以固定资产形式存在,后续将影响公司支付能力。例如,某公司获悉其每期正常进度款中有10%被暂扣保理利息,认为极大地影响了本公司现金流,进而严重影响其向材料供应商及劳务分包方支付材料款及劳务款,也不可避免地对现场工程进度造成实质性影响。协商未果,两年后该笔暂扣保理利息才陆续返还。①
6.工程款无法收回风险。在发包人已经存在严重的资信风险的情况下,一旦承包人丧失停工权与合同解除权,将只能继续施工,垫资数额也会越来越大,风险日益凸显。一旦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或房屋到期无法过户,或有追索权的保理到期而发包人未支付保理款项,此时发包人缺乏偿债能力,甚至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承包人又失去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
7.资金成本增加风险。承包人接受部分非现金收款,还将导致资金成本的增加。例如,票据提前兑付,承包人将承担贴现费用;双方在保理方式中未作出明确约定时,在发包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承包人需自己承担融资成本;以房抵债的房产无法转让时,尤其是公寓或者商铺,还会面临折价风险。
化解措施
从上面的风险提示可知,承包人接受非现金方式收款,其实面临诸多风险,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审视情况拒绝接受。在总承包合同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直接拒绝接受非现金方式收款。
2.提前策划背靠背转移。若承包人无法拒绝或者被迫接受非现金方式收款的,承包人应提前策划,在进行分包分供招标采购时,将非现金支付条款置入分包分供合同中,背靠背转移给分包分供单位,从而实现风险转移。
3.分类施策有序应对。从风险程度来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的风险较小,在一定额度内可予以接受;而商业承兑汇票、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以及以房抵债等非现金收款的风险则较大,需要区别对待,注重风险防范。
(1)防范商业票据风险措施包括:一是要求发包人承担或者分摊商业票据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即商业票据到期付款前承包人承担的资金成本,以及贴现成本;二是在核实发包人资信情况不良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要求第三人担保,以保障商业票据可以承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收回工程款;三是约定商业票据无法承兑的违约责任,即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在商业票据无法承兑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支付工程款。
(2)防范以房抵债风险措施包括:一是建立以房抵债的前期可行性调查或评估机制,对拟抵房产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合理作出市场评估;二是重视以房抵债合同条款的设计和谈判工作,及时锁定折抵价格,并为价格风险留有余地,要求折抵价格在建安成本价和市场销售折扣价中就低选择,严禁以发包人单方定价方式确定折抵价格;三是严格控制折抵比例;四是须明确以结算尾款折抵相应份额,限制用工程进度款进行折抵;五是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督促发包人及时履约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六是拒绝签订任何形式的用以支持发包人销售业绩的假抵房协议。
(3)防范有追索权保理风险措施包括:一是承包人应保留自行选择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以保障对发包人的停工、合同解除、起诉、有限受偿权的权利;二是密切关注发包人的资信状况,适时决定是否回购应收账款,以顺利进行停工、工期索赔、合同解除、诉讼等活动;三是与发包人就融资成本、违约责任达成一致约定,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发包人应继续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及承担保理的融资成本。
4.保留优先受偿权。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因此承包人在以非现金方式收款时,应注重保护优先受偿权。一是承包人在接受非现金方式收款时,应确保承兑期到期或者房屋过户后,仍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即合理设置商业票据以及保理的付款期以及房产过户期。二是与发包人约定商业票据、保理付款期届满之日或者房产过户日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即将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予以延后,以此确保承包人在商业票据无法承兑、保理无力支付、房屋无法过户时仍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依据
1.《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766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767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税务管理
建筑施工市场环境复杂,牵涉诸多利益。承包人为提升自身企业经济效益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的措施,往往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核算、汇总纳税,公司财务针对各项目汇总后申报缴纳税款,但仍然难以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
风险提示
承包人申报缴纳的税款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其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点是增值税及其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有链条抵扣、征管严苛、利用税票控税等主要特征,强烈要求严格遵照销项同进项互抵的原则,以实现增值税计征的目的。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发票主体、核算方式、合同管理无法实现足够的统一的情况,这就给增值税销项与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带来诸多不便,①致使企业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其主要包括:
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人尚未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人未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建筑业税负高低与项目运行过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及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会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法律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将受到行政处罚。
3.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分别核算并开具发票,则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电费无法取得发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人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依据有关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①
5.税率变化未及时调整。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建筑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但是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对于相关单价并未及时进行同步调整,将可能导致税赋的增加或者额外支付相关费用。
6.联合体税差问题。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EPC 项目,相关规定并未对联合体与分包人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款项收取、发票开具、财税成本负担和各类担保的方式和路径,联合体成员各自就分工范围内的合同额分别向发包人报批、结算、开票、收款、缴税、担保或者由牵头人统一经办。需注意,无论采取哪种支付方式,由于 EPC 项目各项业务适用的税率不同,目前勘察设计适用6%税率,建筑施工适用9%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3%税率,需在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各项业务的价格及税金,避免产生税务纠纷。
化解措施
针对上述提及的相关风险及问题,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化解:
1.依法、合规、及时缴纳增值税。针对发包人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人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时补缴税款并被处罚。同时,积极与下游分包、分供商进行沟通,要求其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2.确保发票符合要求。对此,应做到:(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筹划。(3)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进行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因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4)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三流一致,严格审核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5)在分包分供合同中作出严格约定,诸如"甲方付款前10天,乙方应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票面完整,不压线错格污损等。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6)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3.兼营行为高效、分别核算。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分别注明税率;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安服务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4.灵活处置代扣代缴水、电费。在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按转售水电处理。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付费的,发包人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水、电费的,由承包人向分包人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2)代收转付款项。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承包人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包人。
5.根据税率调整合同价格。税率发生调整时,无论是总承包合同中的价格,还是分包分供合同中的价格,均应同步予以调整,即便是已进行了结算或者对账,均应以取得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记载的税率为准,避免从发包人处少获得工程款或者向分包人多支出价款,从而导致利益受损。尤其是在分包分供合同中,不要约定"合同价格/单价不随着税率的变化而调整"之类似表述,否则随着税率的降低,其不含税价款将随之增加。
6.妥善处理联合体税务问题。无论采取何种合作模式,联合体协议必须以程序、内容合法合规,具有可实施性为基本前提。另须重点关注承发包模式、资金流转、税费发票、内外部审计的合规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合同金额及税率、资金支付方式,确保结算及税票流向与资金流向保持一致。若承包人为统一收款主体,还需要充分考量税费损失等因素,避免多支付相关款项。
相关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37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6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4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5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三、付款方式
在总承包合同约定条款中,常见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有按月付款、节点付款或二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这三种支付方式各具特色。
按月付款,是指承包人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产值比例,向发包人申请付款的方式。这种支付方式在施工总承包项目中也十分常见。对于承包商而言,是一种较为公平的方式,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按月申请相应的款项,款项回笼时间固定,资金压力比较小。
节点付款,是指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节点或里程碑,如±0.00、主体封顶、外架拆除等,以完成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付款的时间控制点。相较于按月付款,节点付款方式不能按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回收款项,支付时间不固定。
按月付款结合节点付款,是指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度计量作为计算依据,并将当月的节点纳入计算体系,按月申请进度款的支付。在这种方式中,实际上以按月付款的方式为主,节点付款作为一种控制工期的手段存在。①
此外,还有季度付款、双月付款等付款方式,因付款周期较长,承包人的垫资压力较大。
风险提示
付款方式直接影响承包人的现金状况,其关键因素在于付款间隔时间与具体付款比例。若付款间隔时间长或者过程付款比例低,将导致承包人面临资金风险,具体表现为:
1.危害项目现金流。现金是项目的"血液"。若付款间隔时间长或者过程付款比例低,将导致项目资金短缺,影响项目的支付能力,甚至需要公司垫资。
2.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付款间隔时间长或者过程付款比例低,将会导致项目资金周转压力大,影响项目正常生产运营。若项目长期拖欠下游分包、分供商的款项,不仅会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或者停工,而且可能会引发诉讼风险。
3.应收账款比重上升。项目工程进度款的付款间隔时间长或者过程付款比例低,意味着已确认产值部分的未收款项将持续上升,导致承包人的应收账款的比重攀升,不仅影响承包人资金周转能力,而且一旦发包人资信出现问题,将导致大额工程款项难以收回。
化解措施
合同付款条件属于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条款,条款的设置和履行是发、承包双方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上述提及的风险,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1.合理约定付款条款。招投标时,合同条款中的付款方式为节点付款且条件较差时,承包人应积极与发包人协商重新设置合理的付款方式,即尽量争取对己方有利的节点和对应的付款比例。例如,从承包人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划分多个里程碑,并且争取将付款集中在项目的前期,以便及时回收项目资金。在实践中,发包人对节点的规定往往较为严格,而且受限于市场地位,对于付款比例是否能够协商、协商的难度等问题,承包人几乎无话语权。但是,仍建议承包人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的前期以及合同履行中把握所有可能的机会,坚持"划分宜细不宜粗、前大后小"的基本原则与发包人就节点付款进行沟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约定或对不合理的节点、比例作出调整。①
2.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加强对付款前提条件的把控,按照约定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发包人对于付款前提条件完成的审批较严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承包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合同价款。因此,承包人应强化对付款条件的把控,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合同签订的前期,尽可能对节点付款约定事项进行细化和分解,对于节点项下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约定准确、完整,合同款项的支付条件也应当尽量明确;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逐步完成所有事项,并取得完成后对应的文件资料,作为向发包人申请付款的凭证。
3.强化沟通并注意留存资料。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书面沟通,并保留好相应的文件资料。承包项目通常工期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复杂,在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未正确履约、不履行或拒绝履约的情形,极有可能影响到工程款的支付。因此,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合同一方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的方式催促对方履约,以避免在未来产生纠纷时双方对于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存在分歧。在此期间还应当注意,对方履行不当造成己方损失的,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间和流程提出索赔申请,避免出现逾期失权的风险。
4.有效进行风险转移。承包人在分供商招标采购时,优先选择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分供商签订合同,付款时间与付款比例同步作出约定,转移垫资风险,从而减轻公司资金压力。
相关依据
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工程欠款
总承包合同中对于支付条件的约定是承包人主张发包人付款比例及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承包人界定发包人付款是否足额、及时的依据。在项目履约过程中,不时会发生发包人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支付缓慢、严重滞后,对承包人申报的月进度量随意审核或拒不审核等千方百计占用承包人资金的情况,这在房地产、商业综合地产项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给项目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此同时,发包人拖欠承包人款项,往往会导致承包人拖欠下游分包分供单位的工程款或者材料款,违反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从而导致履约质量下降、索赔事项增加、诉讼案件发生等情形。因此,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应高度重视。
风险提示
在实践中,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欠款及其利息时往往存在相关问题,遏制了工程款催付工作的快速、有序开展,同时处理下游欠款也存在诸多风险,具体表现为:
1.请款流程存在瑕疵。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常常出现程序瑕疵,包括:(1)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申报工程完成量。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报进度工程量时未做好相关签收工作,或存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工程报量以书面形式反馈审核确认结果,仅以口头形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承包人审核的金额情况。由于多数总承包合同均将进度付款确定为"已完工程量"的某一百分比,若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工程报量回复书面意见,则可能就"已完工程量"出现争议。(2)未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付款时,若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程序及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当发包人资信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很可能以不知道付款条件已成就或请款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进行抗辩,导致承包人举证发包人付款违约存在困难。①
2.工程欠款利息约定不明。在发包人存在工程欠款时,会涉及欠款利息如何计取的问题,其主要包括两个关键因素,即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然而,在实践中,总承包合同大多数由发包人起草,对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往往不作约定或做模糊化处理。对此,承包人只得借助于相关法律规定,如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oan Prime Rate , LPR )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可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②
3.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发生竞合。在实践中,部分总承包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违约金,当发包人逾期付款时,承包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成为一个争议焦点。对此,不同地区的法院有着不同的意见与判决,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浙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①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②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形时,承包人应积极依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恰当主张。
4.处理下游分包分供单位欠款不妥当。《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承包人若为大型企业,其在与分包分供单位签署的合同中未对欠款作出具体约定时,将按照每日利率5%。支付逾期利息。在实践中,承包人往往未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作出约定,在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中面临较大风险。同时,发生欠款催付时,承包人往往因资金短缺导致其不能及时处理欠款事宜,造成后续诉讼或仲裁的发生,其将承担诉讼费、利息或违约金、律师费等额外费用。
化解措施
为降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风险,有效主张工程欠款利息或违约金,并妥善处理下游欠款事宜,承包人可采取如下措施:
1.明确发包人应付款的具体时间。付款时间是认定发包人工程欠款的重要前提条件。签约时,承包人应尽量使付款时间明确且有关约定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履约过程中因施工资料记载不明确、施工进度存在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等多种原因造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点难以确定,承包人亦应与发包人在履约中积极协商并重新约定,以便能及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在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下,恰当要求其支付利息、违约金。
2.严格依约履行报量请款流程。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报量和请款:(1)在履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量和请款,对工程进度要详细描述、清楚界定,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做好相关签收工作,签收时注意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报量文件的原件上签收,避免发包人资信状况恶化时,以承包人报量请款程序存在瑕疵为借口拖延付款。(2)尽量获取发包人或者监理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书面确认文件。(3)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与现场实际工程量有较大差距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重新核算或保留意见。
3.及时发函催促支付工程款项。对于已经出现拖欠工程款的项目,需及时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款函,保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在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时应注意:(1)催款函中应注意引用具体合同条款,明确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项的时间以及欠付的具体金额。(2)要求发包人书面签收催款函,若承包人拒绝签收催款函,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发包人,必要时将邮寄送达行为进行公证。
4.论证充分果断采取停建措施。对于长期欠付大额工程款的,在做好充分停工论证的前提下,必要时应果断采取停工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发包人长期欠付大额工程款,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可行使停工权,在正式停工前向发包人发送停函,并做好停工损失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为后续的索赔做好准备。此外,为维护与发包人的关系,承包人可以与其协商一致后进行停工,但需做好相应的会议纪要。
5.审视实情提起诉讼加以维权。采取停工措施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经调查发现发包人资信状况恶化、已无偿还能力,承包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快速"抢占"资产,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合同解除、就该工程优先受偿并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等。
6.分类施策处置下游分包欠款。应定期梳理下游分包分供商的债权债务,对于长期拖到分包分供商的催款函或者律师函的,应以沟通为主,协商解决,按照合同应付款项分期支付,避免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以协商为重、争取诉前和解,力争签订和解协议,分期付款并跟踪,避免因违反和解协议造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于进入诉讼程序且难以调解的,应注意收集履约资料、违约证据等资料收集,便于开展诉讼,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5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